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申報常見七大地雷

房地合一

自從房地合一稅於2016年1月1日實施以來,交易當年度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或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內的房屋、土地,都要申報房地合一稅。

而最近民眾在報稅時,常遇到許多問題,有很多不乏新舊制轉換、土地取得的時間差、不熟悉法令規範等,以下整理幾個常見的房地合一的錯誤、地雷和需注意的地方。

六種常見錯誤

自房地合一新制實施以來,有關營利事業的部份,像是房屋、土地均應核實計算交易所得額後,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其餘額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所得稅,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不得再列為營利事業成本費用或損失及扣抵所得稅。

而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適用新制者,應填報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其他申報書表第C1頁「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之房屋、土地、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股權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以下簡稱C1頁)」,如出售土地為舊制,房屋為新制者,其屬房屋部分也應填報第C1頁。

北區國稅局也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日及取得日的認定,原則以所出售或交換及取得的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106年度出售房屋、土地,係於104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其土地交易所得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申報地雷.....

而有時納稅義務人因不諳法令或一時疏忽,未辦理申報,除了發單補徵之外,若達處罰標準還會裁處罰鍰,以下常見7種未申報類型。

高雄國稅局說明,辦理房地合一新制申報卻未依規定在期限內申報,若經稽徵機關調查後,納稅義務人將面臨漏稅罰與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就算無應納稅額、無漏稅罰,仍會處以新台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行為罰。

房屋土地課稅為零也需申報

最後,個人交易房地如果屬於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的範圍,就算是虧損也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請繳稅人需注意!如未申報的原因如下:

一、誤認為出售的房地適用舊制: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都屬房地合一新制的課稅範圍。

二、課稅額為零,仍需申報:很多納稅人在試算後,因課稅所得為零、虧損或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誤認為不用申報。

三、以為要合併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個人出售適用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地係採分離課稅,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勿須合併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北區國稅局提醒,除出售的土地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或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得免辦理申報外,個人出售符合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地均應依規定辦理申報。

而未依限辦理申報者,將處新台幣3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這兩項罰鍰擇一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