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爭議多如牛毛誰來管?立委籲成立這個單位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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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第一時間就到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但很多投資人看到金評中心的結果就不想去申訴了,或是在律師建議之下撤案。」

「每年保戶繳費超過上千億的保險市場,糾紛很多,但金評中心才這麼小到底要怎麼做事情?我建議金評中心應該要有通報制度,像學校霸凌一樣,金融機構有糾紛要自己通報說我現在有這個案子。」

以上都是來自金融糾紛消費者的意見,他們抱怨的對象是因受理TRF案逐漸躍上新聞版面的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立委發現依《金保法》設立的金評中心從2012年成立至2017年間,總共接獲2萬多件申訴案件,但調處成立的只有2516件、評議成立的更少為984件,其中評議之後,有332件因消費者不滿結果再走法律訴訟,竟然有86件遭法院推翻原先決定。

台灣並沒有一個專責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單位

對此,立委江永昌14日舉辦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功能強化的公聽會時指出,金評中心有案件消化速度太慢、國外分行案件不予受理等問題,「在受理民眾案件上仍有許多改善空間,甚至我們能不能建立像公平會這樣屬於二級獨立機關的機制?」

其實參考國外的金融管制體系,多會有專門負責「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機構,以美國來說有美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英國有金融行為監管局(FCA),其中CFPB並不會受到美國聯準會管制,是一個獨立運作的機構,CFPB的主席是總統提命再經參議院同意,對比之下由於金評中心是金管會周邊單位,並不算是專責單位。

而當初設立金評中心,雖然也參考了國外的制度,並從保護「較弱勢」的消費者為出發,但台灣的機制顯然還有些不足之處。

金管會資源太少導致金融監理有困難

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盈德表示,若能把評議的規範明確建立,或許能夠改進目前的問題,舉例來說,英國申訴制度規定在收到消費者申訴後,一定時間內必須函覆申訴人,之後的流程逕行也都有相關規範,消費者能夠清楚知道現在進行到哪個階段。

輔大財經法律系教授郭大維則指出,在英國評議過程中若金融機構有些擾亂評議進行的行為,除了評議費用本來就是由金融機構負擔以外,還會有罰則部分,這確實是台灣比較缺乏的機制,在先不修法的前提之下,「金評中心可設9到25位評委,但現在只有18位,也應該看看能否增加人數。」

對於學者專家的建言,金管會銀行局長邱淑貞強調非常「open-mind(敞開心胸的)。」不過,交大科技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同時也是保險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長、金評中心董事的邵之雋直言,「目前金融監理真正的困難在哪?其實是因為金管會太小、掌握的資源太少了,卡在總員額法和預算法,才不得不去增生這麼多金融周邊單位。」

他舉例,以金評中心來說,目前最奇怪的問題就是好人保護不了,專門保護壞人,舉例來說許多保險詐欺案申訴,金評中心必須在60天內書面審查,但檢方不可能在60天內起訴,換句話說,不管文件真假,基本上都會判當事人勝訴,造成問題叢生卻無能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