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台灣獼猴、山羌移出保育名單 看原民狩獵文化的轉型正義

轉型正義

(讀者投書-作者為時代力量立委高潞‧以用。本文不代表《信媒體》立場)

6月25日,農委會召開「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議」,決議將8種常見的野生動物如台灣獼猴、白鼻心、山羌等從保育類調整為一般類。然而,過去已有許多原住民族人因獵捕山羌或台灣獼猴,遭法院以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判決有罪,更因此背負生態殺手、殘殺動物等汙名。

根據陳采邑律師統計,從2004年1月至2016年6月這15年,原住民因獵捕野生動物判決有罪的有355人,其中近7成為獵捕山羌。

狩獵是原民傳統文化

狩獵本為原住民傳統文化之一,以狩獵取得食物、用於祭典都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每個部落的獵場都有固定的範圍及面積,狩獵的習俗、規範與獵場永續管理,也都是獵人與部落居民的智慧累積。若山羌數量未達一定規模,何以司法判決有這麼多人因獵捕山羌而被定罪呢?回頭檢視現行法規跟政策,真的能落實保育又兼顧原住民狩獵權嗎?

可惜的是,農委會調整保育類動物名錄的消息傳出後,多數聚焦在動物的數量上。我們肯定野生動物保育及永續發展的重要性,但維護原住民傳統、肯定多元文化也是憲法重要的精神。

當政府討論野生動物保育與原住民狩獵權的議題時,並非截然二分的價值。政府更應該借重原住民在山林環境中的「獵人智慧」以及原住民族、部落的自主規範。

轉型正義是除去對狩獵的污名

正因如此,2016年我提出《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草案,如可狩獵之野生動物物種、獵場範圍應由部落擬定,而非所有「傳統領域」都可狩獵;除了將狩獵文化除罪化以外,更要打破過去僵化單一的管制手段,達到尊重原住民狩獵文化、自治及保育之目的。

我肯定這次農委會修改保育野生動物種類,但我更期盼藉此機會,各部會能重新檢討原住民狩獵上的爭議問題,轉型正義就是積極除去國家對狩獵文化及獵人的「污名」。我也更進一步呼籲,政府也應還給這些基於原住民族狩獵權卻被司法以野保法遭受起訴與判刑的案例一個遲來的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