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者必學:發行可轉換債單純且划算?


樂陞收購案破局事件,牽扯出之前發行可轉債疑雲重重。究竟什麼是可轉債?《創業投資聖經》一書中分析,新創公司可轉換證券的方法,再公開創投商人的手法,包含動機和報酬,將連帶現實結構面如何影響一家公司籌資成敗,或在投資作成事後影響創投人士、創投廠商、創業人士三者的關係。

撰文=布萊德.費爾德&傑生.孟德森

在過去,可轉換債多半是新創公司在中後期才會發行,他們認為這麼做,可以讓公司順利撐到可以籌到更多錢時,因此這類投資案又稱為「過橋募資」(bridge financing)。

這些條件基本上都差不多,除非公司營運得不好,因此撐不到新的資金進來;或者過橋募資是為了讓公司撐到有人收購,或公司順利關門。

在這時候,就會冒出優先清算權,有時候連同董事會或表決控制權都有異動。有些過橋募資也包含加碼參與權。

考量到特別股募資的繁複和律師費成本,從法律上來看,可轉換債更單純且划算,因此成了種子階段的常用募資手法。後來,股權募資要花的錢變少了,律師費也不再那麼沉重,到最後,可轉換債反而大大吸引早期的新創公司,主要是因為雙方都不想碰公司估值的問題。

小心可轉換債變成還不了的債

可轉換債最後一個問題牽扯到法律技術層面。公司發股票籌現金,對資產負債表很有利,而且沒有無力償債之虞(資產大於負債),畢竟董事會和高層對股東負有「讓公司價值極大化」的責任。而且股東裡面也有很多熟面孔:員工與創投業者等。所以,一切都很美好。

不過,公司要是無力償債,董事會和公司可能(大多看各州的法律,最好問律師)要為債權人負責。從技術上來看,公司在發起可轉換債的募資回合時,就變成無力償債;公司雖然拿到現金,但欠下的債務卻大於資產。房東、任何被公司欠錢的人(含心懷不滿的前員工)、聘請律師的創辦人,都可能是公司的債權人。

但這又有什麼關係呢?請試想一個情況:

假設公司營運不佳,發股票募資時,如果現金不足以支應負債,負責人和董事只對債權人(如房東)負責。所以只要公司處理得宜,還是有辦法還錢給債權人。但有時運氣沒那麼好,就會遇到官司的麻煩。通常律師會先確認,公司無償債能力的時間點,然後提出董事會在當時的處理不妥當。如果這段期間不夠長,投資案子就很難成立。

不過,如果以發債籌錢,無力償還的時間就會持續到債都換成股份為止。所以,公司若因營運不佳,沒錢還給債權人,原告律師判定你的公司處理不當的能力就會大增。而且別忘了,手上若有未決的勞資訴訟,這些勞工也算是公司的債權人呢!

最糟的是,許多州因為公司無力償債期間一事,向董事課個人責任,意思是說,州法允許債權人因為沒有拿回所有的借款,而向董事個人提告。

公司若能回到早期或種子階段,一定希望局勢乾淨俐落,不至於走到這步田地。但很少有參加可轉換債募資回合的人想過這些問題;我們雖然沒打過官司,但我們在這行這麼久了,早已經可以預料原告會出什麼招了。

這一章比較像是歷史回顧。有段時間,美國初次募資流行以可轉換債的方式來減少法務作業成本,並延後討論傷感情的估值議題。不同於前面提到的承襲已久的美式架構,種子輪的投資架構這幾年還在持續演化,讀者閱讀本章時,可以同時參考YC 的 SAFE 及 500 Startups 的KISS。在欠缺實務通例的現況下,不建議在台灣設立的新創公司貿然與沒有實務經驗的投資人,以可轉換債的方式進行早期募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