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警察」是「拒絕」被不法逮捕 也是抗議警察濫權

社會議題

(讀者投書-作者為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學術召集人陳椒華。本文不代表《信媒體》立場)

咬警察是很不尋常且不太可能會發生的事情,但是,當你面臨被抓、被搶、被不法暴力對待時,你會反射性地自保,咬人只是方式之一,看到7月16日議員蔣月惠咬警察,我也來談談我咬警察一事!

今年3月31日,我參加南部反空污大聯盟在高雄市政府前的反空污記者會,當天一下車,我就被一群警察團團圍住,我隻身很辛苦地走到高雄市政府前,手上拿的海報布條被警察搶走,我坐在階梯等義工,警察卻將我二手二腳抓住並要抬我走,聽旁邊一位警察主管(苓雅分局)說「抬走、抬走」! 我一慌,心想,我來開記者會,又沒違法,為何要將我抬離?我二手腳都被抓,情急之下只能作勢去咬抓我手的警察,那位女警也怕被我咬,手就鬆開,我因此沒被抬走!

警察成了政府的打手?

我被抓抬與咬警察動作令我非常難過,除了手腳被拉疼痛數日外,也痛心警察朋友竟濫權淪為政府對付異議NGO團體人士的打手?!

今年6月5日,於桃園林口賴清德院長主持郵局破土典禮時,也發生警察對NGO人士施暴,無緣由地抬走機場捷運A7站區自救會成員黃先生,黃先生在無違法下,竟被桃園市政府警察強力抬走並造成黃受傷。

日前蔣月惠在屏東縣公勇路拆除徵收戶事件,見警察拉蔣議員,才使得蔣議員去咬警察;再今年7月13日,環團於彰化縣政府外召開向縣長魏明谷陳情記者會時,彰化縣警察局竟罕見舉牌,還少見的干擾環團人士於記者會發言。非常不幸地,此四件警察不當執法,都發生於民進黨新潮流派系執政縣市。

人民依法有拒絕權利

根據《憲法》第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而且,「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並且,「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24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警察非法要「拖走」人身形同「逮捕」,人民依法有「拒絕」權利,「咬人」只是拒絕不法逮捕的一種抗議方式,也是抗議警察濫權的方式,期待經由蔣月惠議員咬警察事件,提醒當權者不要以反民主方式對付異議人士,否則你們必將被人民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