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公司法》有利於財政部 台新彰銀官司二審贏了也白搭?

彰銀案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所提出的「金金併」引起熱烈話題,不過扁政府時期推動的二次金改舊案、彰銀案,至今台新金和財政部雙方仍然在等待最快年底才有結果的三審宣判,而彰銀案中的關鍵「表決權拘束契約」,如今隨著《公司法》修法通過,也為這場拖了近13年的歹戲再添變數。

公發公司不可約定分配董事會席次,新公司法幫財政部解套?

回顧2014年12月底,台新金在彰銀第24屆股東會改選中失利,進而提告財政部,要求確認「財政部在台新金控仍屬彰銀最大股東期間內,應支持台新金控指派的代表人當選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的契約存在,說白話文就是「財政部答應給台新金對董事會的控制權,要履約」。

而高等法院在今5月二審判決指出,財政部在系爭契約成立並履行9年後,才抗辯系爭契約是無效表決權拘束契約,實在違反誠信原則,並造成政府失信於民的惡例。

簡單的說,財政部為彰銀的大股東,當年和新的買家台新金控之間對於入股彰銀後的董事會席次分配之共識,究竟有沒有效?在《公司法》第175-1條修法之前,以契約的角度來看,是有效的,修法之後,變成「是否有效,取決於彰銀是不是公開發行公司,如果是公開發行公司,那麼財政部與台新金之間的約定就無效。」

《公司法》第175-1條想強調的精神是兩個大股東之間的約定,尤其是對董事會權力的約定,不能犧牲小股東的權益,但這個觀點放在彰銀經營權之爭上,有專業律師感覺弔詭。

「我不曉得,這次公司法修法是要替財政部解套嗎?」一名資深商務律師提出疑問。彰銀經營權案訴訟打到二審,從二審判決中,市場多數解讀台新金贏的局面比較大,也是台灣的法院中首次承認「表決權拘束契約效力」的案例,如今新版《公司法》第175-1條又重解釋了董事會席次分配的效力,未來會如何發展?

股東之間對於董監事席次分配的約定,屬於「表決權拘束契約」的一種,修法之前,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給予肯定或否定,而《公司法》修法之後,在企業併購法之外,也肯定表決權拘束契約效力,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的方式,也可以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但前提是,這些都只適用於非公發公司。

分配董事席次在實務上常見,彰銀案判決增添變數

換句話說,從反面來推論,這代表了公開發行公司不可以適用,屬於公發公司的彰銀顯然就不能適用。「這是不是代表(台新金)這個官司不用打了?」該律師表示,在三審判決出爐之前,《公司法》率先做了定調,這種情況之下,新版本身雖然沒有溯及既往的約定,但更考驗最高法院如何發揮智慧。

實務上,合資或引進投資人時,股東間分配董事會席次都十分常見。舉例來說,一家公司如果有二名以上沒有控制性股權的股東,公司在引進投資人時,若投資人以溢價取得較少的股權,往往會擔心,既然我投入了大把銀子,是否也能在董事席次上也有所參與,以掌握公司實際的經營情況,因此多數狀況下,表決權的拘束是有必要性的,並非刻意要欺負小股東。

該名律師反問,「如果沒有表決權拘束契約,公發公司在引資、投資人在投資的時候,就不能期待分配董事席次,這值得去思考,為什麼非公開發行公司可以有表決權拘束,公發公司反而不合適?這其中的必要性是什麼?」而這些問題可能得在彰銀案三審判決出爐後,最高法院才能給市場一個比較清楚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