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不佳的銀行老闆可放心? 律師:金金併不可能用公開收購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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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力推「金金併」,更開啟民營金控、銀行非合意併購或敵意併購的大門,如果再輔以7月三讀通過的新版《公司法》中俗稱「大同條款」的第173條之1,對金融業來說,未來是否有可能出現以公開收購達成控制權轉換的案例產生,甚至使這樣的運作更加蓬勃?律師強調,答案其實是「不會」。

公開收購懲罰表現不佳經營者,金金併目標完全不同

新版《公司法》第173條之1規定,只要連續3個月以上持有發行股份總數過半的股東,就可以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而金管會也提出《證交法》修正案,擬讓發動公開收購方、包括志同道合的盟軍持股過半後,也可自行召開股東會,不必再請求董事會召開。

之所以會有公開收購這樣的企業收購方式出現,根據英國、美國等公開收購工具發展成熟的國家經驗,其實某種程度就是為了「懲罰」表現不佳的公司經營者,造成被收購公司經營權的移轉。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梁鴻烈表示,一個公開收購案件進行到競拍過程,當有好幾個收購方競相出價,出價的水位已經超過市場價格時,公司派在面臨公開收購時的防禦界線怎麼衡量,事實上,董事唯一的選擇就是把自己的股票賣給最高出價者。

呼應台積電創辦人張忠謀在退休前接受媒體訪問時被問到,如果有人想要收購台積電,那該怎麼辦,而張忠謀回答,「假如價錢好的話,就賣給他嘛。」梁鴻烈強調,其實董事的義務就是在實現全體股東的利益,然而,對非金融業來說很普遍的觀念套到金融業身上,「就像橘子和蘋果,是完全不一樣的事情。」

金金併有可能出現公開收購?律師:基本上不可能

根據金管會規劃,金融業者如果要走非合意併購這條路,必須要有「經營健全、厚實的資本、良好企業社會責任及國際布局能力」等四項條件,換句話說,金管會關心的目標和一般股東關心的並不一樣,金金併的目的是希望讓銀行業資產大一點,增加國際競爭力,而不是為了讓市場派入主處理銀行的表現和經營狀況,更不是為了讓股東目的極大化。

「所以我並不認為金金併真得能夠透過公開市場收購達成控制權移轉,因為主管機關一定會介入,」梁鴻烈表示,即使是公開收購機制最發達的英國,其英格蘭銀行也對非金融業用公開收購方式取得金融業、外國收購方利用公開收購取得本國金融業的控制權,以及收購方典型的分拆策略等三點提出質疑,可見主管機關監理目標的期待才是重點。

事實上,在台灣就算是非金融業也很少公開收購,一來公開收購必須要事先揭露,經過許多必要程序,二來這也會讓公司派得知以提早做好準備,效果不一定好,因此委託書收購仍是最常見的工具。梁鴻烈認為,在台灣這樣的環境之下,未來對公司控制權移轉其實並不會出現太多不一樣的遊戲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