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以核養綠補件有違民主?大家來看看公投法怎麼說

公投法

「法」就是法律,「治」就是管理,法治就是指政府與人民的一切活動,都是依據憲法及法律來管理的意思——司法院,《憲法與人民權利》

拒收補件,中選會有沒有依法行事?

以核養綠公投案於13日至中選會提交約2萬份的連署書補件,卻因為「公投行政為時限行政」而遭到拒收,以核養綠的發起人黃士修便痛批此舉動並發起絕食抗議,要求中選會尊重民主價值並依法行政。馬前總統與前行政院長張善政也紛紛表示聲援,提出此舉動是繼促轉會後,另一件因政治立場而影響政府機構中立性的事件,許多以核養綠的支持者也要求中選會提出拒收理由的相關法令。

為什麼中選會有資格拒絕補件?在與中選會聯繫過後,一位選務處人員透露,公投案的審查有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在第一時間提交後,中選會便會審查其數件是否符合法令規定,若未達標準的話,便會退件,但若初審有通過的話,便開始第二階段,也就是將連署書轉交給戶政機關,由他們進行審查,以核養綠公投案目前是進行到第二階段。

真的不能補件嗎?

根據公投法第十條第三項各款的敘述,在特定的情形下,是能夠補件的,法規上寫著:「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那以核養綠是否符合補正的條件呢?就現階段是無法得知的,因為是否有補件的可能性,必須要等到第二階段審查結束,才能知道此公投案需不需要補正。

中選會人員將此情況形容為「這就像初賽與複賽,你已經進入到複賽了再來爭辯說初賽的成績不夠優秀,要進行更改」。

針對當初承諾要收件一事,中選會也希望能澄清,在溝通上發生了問題,答應內容並非如同以核養綠的解讀,而僅表示若相關人士堅持要來交件,中選會是無法阻止的,但言詞的使用上或許不太恰當,才使接收方解讀成錯誤訊息。中選會也希望強調,當初拒收並不是破壞法治體系的行為,自己的立場也沒有受到政治勢力入侵,而這樣的指控,多是來自對於公投程序的誤解。

艱深的法規造成了誤會

以核養綠的支持者今日會如此氣憤,與艱深難懂的法令有很大的關係,僵硬的文字導致誤會的產生,甚至危及到人民對於民主價值的信仰,但若能夠提供平易近人的法規解釋,能省掉很多不必要的衝突。就此部分,政府能如何幫助民眾了解法規的實質內容,是可以再多加討論,而針對以核養綠一案,也希望藉由澄清實際狀況來減少人民的不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