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公投盟「鎖死拒馬」遭判拘役 陳師孟要翻案可以嗎?

司法

4年前一場陳抗中的抗議人士遭法院判決拘役,如今,監察委員陳師孟與王幼玲申請自動調查,盼能釐清法院4年前這項判決有無違誤,以及警察執行公權力有無逾越比例原則,但此舉旋即引來外界質疑監察員侵犯司法權,而究竟監委的這項調查是否合理?

「鎖死拒馬」是《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

公投護台灣聯盟(簡稱公投盟)2014年4月29日在立法院周邊發起廢核四陳情活動,要求立委決議廢除核四,因此號召群眾在立法院前集結靜坐,然而,當時的前公投盟執行長賴芳徵在警方打開拒馬活口,方便立委及其他人士進出時,拿機車大鎖欲將拒馬活口鎖死,結果遭警方以妨害公務為由逮捕。

事後,賴芳徵被以《妨害公務罪》起訴,法院判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4萬元;另外,參與抗爭的公投盟召集人、自由台灣黨主席蔡丁貴則因當時見狀後,怒罵並動腳傷害中正一分局督察組警官,因此也遭以《妨害公務罪》移送法辦,最後法院判處蔡丁貴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

賴芳徵向監委陳情表示,判決書敘述與事實不符,且依據《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規定,「鎖死拒馬」應不符合妨害公務的構成要件。陳師孟及王幼玲聯合發出新聞稿指出,《妨害公務罪》是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者為要件,法院將要件擴張解釋為「對物(拒馬)」施加力量也算施強暴脅迫,判決有無違背法令,解釋是否過度擴張,都需要進一步釐清。

監委要翻案,遭疑侵犯司法權

同時,監委認為,近年人民陳抗活動中,警方動輒以《妨害公務罪》逮捕失序民眾,限制人民表達自由的手段是否都符合必要性及比例原則,有無過分干預而侵害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權利,攸關人民對於國家政策制訂的意見表達權利,有必要詳究調查。

事實上,監委依職權可以彈劾法官,但對於判決結果是否可以介入調查,是否會牴觸法官獨立審判原則,存有疑慮。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18日在立法院受訪時表示,監察院依照《憲法增修條文》,可以獨立行使調查權。

不過,呂太郎進一步指出,在《憲法》第80條中也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應不受任何干涉,獨立審判核心內容其中一環是「法律見解」,也就是說,法官依據法律表達意見,屬於審判獨立保障範圍。

呂太郎強調,監委行使職權受《憲法增修條文》保障,但同時也要尊重其他《憲法》規定,監察權不能對審判獨立造成影響,包括判決前與判決後,都不能干涉或影響判決,因此監委行使調查權,理當需要尊重《憲法》第80條審判獨立的意旨。

監察院、司法院對「審判獨立」見解不一

對於呂太郎的看法,陳師孟認為,審判獨立是指在法官尚未判決或審理過程中,監委對此法表看法或做調查報告,才可能有干預審判獨立的疑慮,但賴芳徵的案子已經定讞,應沒有干預審判獨立的問題。

陳師孟也說,其實監察院做類似的調查報告不計其數,他並非認為此案法官的法律見解非常離譜,只是判決可能有所不當,因此需要進一步調查,司法院的說法過度本位主義。

呂太郎在立法院受訪時也提到,會視後續狀況,看是否與監察院進一步溝通,不過,既然《憲法》已有規定,相信以監委的智慧應該知道如何處理。

前監委、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李復甸接受《聯合報》訪問時指出,案件當事人如果對判決有疑慮,只能循司法途徑尋求上訴或再審,因為「認事用法」是屬於法官的權利,並不屬於監察權範圍,即便監委認同陳情人的見解,同樣不能調查。

目前監察院與司法院對此爭議各有見解,後續陳師孟會如何接著下去調查此案,是否可能真的讓判決翻案,引起關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