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別人是「馬英九」、「陳水扁」 構成公然侮辱?

書摘

作者簡介

雷皓明律師

●現任: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擔任:新莊調解委員會諮詢律師,法旭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創辦人
●曾任:北京環球律師事務所律師,正律法律事務所律師,大恆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
●學歷:師大附中畢,東吳大學法律系學士,輔仁大學財經法研究所碩士

我們時常看到新聞報導誰又罵了誰「三字經」、「問候父母」,被提告公然侮辱或誹謗罪。

但俗話說:「罵人不帶髒字,才是真高手。」比起罵髒話,我們更常看到用「比喻」的方式來罵人,例如「你根本就是個馬英九!」「你和陳水扁有什麼兩樣!」用這種方式來間接辱罵對方的外貌或是人格。

如果有人拿一個惡名昭彰或是你討厭的人來比喻你,這種「類比型」的侮辱方式,你能告對方「妨害名譽」嗎?

【雷律師釋疑】

妨害名譽罪,有「公然侮辱」與「誹謗罪」的差別

想知道這個問題,我們得先了解什麼是「妨害名譽罪」。

妨害名譽罪,有《刑法》第三○九條的「公然侮辱罪」,以及《刑法》第三一○條的「誹謗罪」。同樣是妨害名譽的罪名,這兩條罪有一點不一樣,法院是這樣子分的:

●公然侮辱

【定義】指不具評論性質的謾罵、侮辱。

【例子】發生行車糾紛,駕駛搖下車窗就破口大罵:「幹!」或:「你這個畜生!」

●誹謗

【定義】具有評論性質的言語攻擊,也就是說要跟具體事實有關。

【例子】路上有行車糾紛,駕駛不是開窗破口大罵,而是拍照存下對方的車牌號碼,回家配圖發文寫著:「這個人左搖右擺,變換車道不打燈,就是有這種八七拉基不會開還要開才會死一堆人。」

簡單來說,直接拿一個東西、物品、動物或形容詞來罵人,是涉嫌「公然侮辱」;以具體事件來罵人,是涉嫌「誹謗」。

例如:衝著別人使用國罵(三字經、五字經),或是把別人形容成動物,包含狗、豬、王八……就構成「公然侮辱」。

雖然狗、豬、烏龜都很可愛,但依照法院的見解,對別人抽象地謾罵侮辱、表示輕蔑之意,減損他人的人格或社會地位,就構成侮辱。通常會對外人使用狗、豬或烏龜的字眼,台灣文化會直覺想到是貶低人,那就是侮辱,因此,你用來形容人的動物可不可愛不是重點,重點在於字詞背後的意義。

厲害一點的人罵人不帶髒字,俗稱「影射」,雖然不像罵髒話一樣直接,但也會成立「公然侮辱」。例如:「生雞卵無,放雞屎有」這句閩南諺語,是用來辱罵他人懶惰、無所事事的意思,法院認為罵這種話是貶低他人懶散的侮辱,因此某人講了這句話,就被判決有罪。

又比如:有人曾罵:「連我家的狗都比你知道忠心、忠誠。」雖然並非直接罵對方是狗,但這種拐個彎罵人「比狗還不如」,法官也聽得出來,該案的當事人也被判決有罪。

類比型的侮辱,不構成公然侮辱

講到這裡,也許你會說:「狗不行,豬不行,那我用人來罵人總可以了吧?」

如果你跟我一樣是鄉民,一定常常在八卦版看過文章或推文在講:「你這個馬英九!」「你這個陳水扁!」對熱衷於政治的人來說,被這樣形容的心情一定很差──怎麼可以把我跟涉嫌洩密的前總統比?怎麼可以把我跟涉嫌貪瀆的前總統比? 

但再怎麼討厭,這種罵法終究跟罵人是狗、是豬不一樣。也許大家都知道「豬」不好,但「馬英九」、「陳水扁」就見仁見智了,有人討厭,也有人支持呀!說不定有人被說是馬英九,還覺得是在誇獎自己外表英俊呢!

這種類比型的罵人方式,到底算不算「公然侮辱」?法院有一個類似的案例,或許能作為參考。

記得「許純美」嗎?在民國九十四年左右,許純美因為講話方式與身家背景,成為當時的媒體寵兒。在各大節目穿梭時,她相當驕傲自己的外貌,但不是每個觀眾都埋單,反而有人時常將她與「醜」相提並論。

九十九年,彰化就出現過一個案例,被告罵對方是「彰化許純美」,對方覺得不堪受辱,憤而提告「公然侮辱罪」(參見「彰化地院九十九年簡上字第一八七號判決」)。

許多人聽過別人用「許純美」來嘲笑人,這在不少人心中都是個默認的事實,就是「不好聽」。但是,彰化這個案件的法官在判決中表示,許純美是一個行為舉止與言談方式具有特殊性的公眾人物,雖然有人不喜歡,但也有人欣賞,並沒有一個一致的評價,並不能說「許純美」三個字代表特定的褒貶之意,不算是罵人的話。因此,說別人是許純美,不構成公然侮辱。

以這種邏輯來思考,用「馬英九」、「陳水扁」雖然都是出於一種惡意,可是這些人以及他們的名字,都各有支持者與討厭者,既然褒貶參半,從法院的觀點來看就不會是罵人的詞,而只是一種「中性」的詞。

這種「類比型」的侮辱,是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的。

【大家來思考】

寫到這裡,不禁覺得收到這種案件的檢察官或法官很辛苦。從一般人的角度來看,是不是在罵人,其實很明顯。「你跟×××有什麼兩樣!」絕對不會是在誇獎人。但如果檢察官起訴、法官判有罪,不就代表這個×××是法院認證的髒話了嗎?這種黑鍋,誰會去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