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假新聞不能走修國安法路徑 德法兩國經驗值得台灣借鏡

國際

11月20日,法國國會終於通過爭議多時的兩項「反假新聞法案」。這兩項法律草案,經歷十個月爭論,兩度被在野黨主導的上議院否決,後來連由兩院代表組成的聯席會議也未能對法案文字達成共識。根據法國立法程序,在兩院窮盡協商程序仍無法達成共識時,草案最終必須回到下議院,由下議院做最後定奪。昨日,這兩項法律草案(《反資訊操縱法》,以及《反虛假訊息法》),分別以壓倒性票數在下議院獲得三讀通過。

如無意外,這兩項反假新聞法案,將在總統馬克宏公佈後成為正式法律。這是繼德國在去年6月通過、今年初生效的《社群網絡強制法》以來,另一項反假新聞的重大立法在歐洲大國獲得通過。

德法通過反假新聞立法,強化社群媒體透明度與問責性

德國《社群網絡強制法》規定,社群媒體平台須於接獲檢舉的24小時內移除明顯違法內容,包括仇恨言論、惡意誹謗或煽動暴力的內容,否則可處500萬以上、5000萬歐元以下的罰鍰;對於有爭議、但尚非明顯違法的內容,社群媒體則有七天時間可以衡酌是否移除。

而法國此次剛剛通過的兩項反假新聞法案,針對的是刻意操縱的虛假訊息,特別適用選舉前三個月內,政黨或候選人有權就疑似被刻意操縱的虛假訊息申請禁制令,而法院也必須在48小時內做出裁決。此外,新法也規定社群媒體平台應公開揭露在背後投放廣告推廣政治內容的出資者真實身份,並授權法國高等視聽委員會(CSA)可將意圖影響選舉的「受外國勢力控制或影響」(controlled by, or under the influence of a foreign power)的電視頻道下架。

這裡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在這次新增的兩項反假新聞立法之外,其實法國歷史悠久的《新聞自由法》早有防制仇恨言論和假新聞的相關條文,首先是1939年和 1972 兩度修正該法,明訂禁止種族誹謗與煽動種族仇恨的言論;2004年再度修正新增條文,禁止基於性傾向而歧視或誹謗個人的言論。違反這些規定者,可處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鍰22,500 到45,000歐元。不只如此,該法在2000年修正時亦曾新增兩個條文,一是禁止以任何方式出版、傳播或複製涉及第三方的虛假新聞或經捏造、偽造或不實文件,若造成或足以擾亂公共秩序,將被處以45,000歐元罰款;二是以任何形式惡意出版、傳播或複製可能破壞國軍紀律或士氣,或干擾國防戰備的內容,將被罰款135,000歐元。

換句話說,法國本來就有反假新聞的相關法律規定,但鑑於現行法律工具無法有效與及時因應社群媒體和數位平台製造和擴散假新聞的破壞力,故而認為有予以強化相關法律工具的必要。

與德國一樣,法國的反假新聞法案同樣在立法過程中引起諸多爭議,特別是批評者抨擊將有侵害新聞自由,甚至引發自我審查或寒蟬效應之虞。不過,德法兩國支持反假新聞立法的人士則認為勢在必行,並且力圖在新聞自由、人權保障與必要的民主防衛機制之間求取平衡點。他們主張,真相和理性對話是民主的基礎,但利用人性弱點、社會矛盾與政治或商業操作而氾濫成災的假新聞和仇恨言論,已經讓民主生活與公共領域的基礎變得岌岌可危。

面對新型嚴峻的假新聞挑戰,民主社會不能天真或犬儒

德法這兩個民主先進國,比台灣擁有更成熟的公民社會和優質新聞媒體,按理說在遭受假新聞這種「病毒」攻擊時會有更強大的「免疫力」。但顯然德法兩國不敢小看社群媒體與境外勢力蓄意虛假資訊操作的威脅,因此敢於迎難而上,勇於面對假新聞和蓄意資訊操作帶來的新時代挑戰。同樣的,德法兩國所堅持的人權理念標準也絕對不會比台灣低,為什麼甘冒大不諱而訴諸反假新聞立法?

我以為,德法兩國這種作法有其正當性,至少比台灣部分夸夸其言新聞言論自由,但卻不珍惜甚至濫用自由的媒體和人士,顯然要更加負責任,也更加高明得多。相反地,台灣有些人士很犬儒,以為假新聞問題只要交給法院裁決即可,或是天真地以為完全交付社群媒體平台自律即可。這種論調有如鬼打牆,畢竟若是問題真如他們所想的這麼簡單,民主先進國家如德法等國就不必這麼費勁,也無須付諸包括立法在內的一切行動了。更何況,若是因為缺乏對問題嚴肅性質的認識而致眾議未定,讓台灣遲遲無法有效遏止假新聞的危害,恐怕等到假新聞與境外蓄意破壞台灣團結與安定的虛假資訊大軍兵臨城下,本來就內憂外患不絕的台灣恐將無法自我防衛得來不易的民主。畢竟,將所有藉由社群媒體平台快速擴散的假新聞交給司法機關處理,實際上是緩不濟急,也無法有效保護缺乏司法維權資源的弱勢群體或個人;而寄望日進斗金的社群媒體平台自動地負起自律責任,則無異於與虎謀皮。

目前為止,德法兩國的立法效果,似乎是相當顯著。在德國通過《社群網絡強制法》之後,臉書不敢再繼續使用「否認、拖延和轉移焦點」的慣技,願意在德國當地投入其全球內容審查人力的六分之一;在法國通過這兩項法案之前不久,臉書也破天荒同意它將與法國政府合作提高平台運作的透明度,包括同意讓法國政府派員進駐臉書半年,從旁監督它在對抗虛假帳號、假新聞與仇恨言論方面的實際作業狀況。

試問:台灣呢?對台灣目前這個人數最多且使用度最活躍的華語用戶市場,臉書投入了多少專門的內容審查人力?臉書可能讓台灣政府或獨立第三方進駐檢視它如何善盡平台責任嗎?

因此,我們或許不必照抄德法兩國的立法內容,但同樣嚴肅的立法行動或思考,對台灣來說顯然是有必要的。畢竟,臉書和谷歌等社群媒體平台若不顯著提升其透明度和問責性,我們憑什麼相信它會對台灣用戶善盡平台自律責任?

不過,在反假新聞立法這個議題上,我向來反對採取《國安法》修法的途徑,因為一旦上綱上線到「國安」層次,恐將使立法的相關討論失焦,對新聞言論自由與人權保障的潛在威脅也必然較大。我主張,我國在未來可能的立法行動與準備上,政府必須做更多努力,一方面探索德法兩國立法在台灣的參考價值,著重強化對社群媒體平台透明度和問責性的監督,另一方面為個人和媒體提供更周密的權利救濟管道,包括──用戶資料遭濫用時,帳號遭不當停權或刪除時,合法內容遭不當移除時,或是個人或媒體遭不當處罰時──應有同等周延與及時的行政或司法救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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