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TRF爭議的4種方法 受害者恐怕沒錢請律師交付仲裁


今年8月,延燒了1、2年的TRF爭議,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終於做出首宗調處的建議,當時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認為銀行未事先告知投資人風險,並讓人誤信TRF是低風險、高報酬的商品,建議銀行需補償投資人逾百萬元。不過由於投資人、銀行雙方收到調處建議後都未回覆,事實上最後等同調處失敗。

首宗評議中心調處失敗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長林建智表示,調處本來就不具有法律強制力,因此評議中心只能以第三人角色給予建議,若雙方不接受,也不能強制執行。

根據金管會統計,截至這個月7日為止,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受理調處的案件共有58件,撤回的有18件,因此還有39件正在調處,其中只有1件做成調處建議,不過以失敗收場。

這恐怕就是目前處理TRF爭議時的最大障礙,由於調處不具拘束力,就算建議有利於投資人也無濟於事。

目前TRF的投資爭議,主要有四種管道可以進行,第一是投資人和銀行自行和解;第二種則是交由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調處;第三種是申請仲裁,最後也可以走法院訴訟程序。

不過,一名律師表示,「如果要透過司法訴訟,大約98%以上的投資人都會吃敗仗,」他認為法官多數有積案的壓力,在沒有太多時間和資源仔細研究之下,銀行只要出具當時的合約,證明投資人有簽署,判投資人敗訴的機率非常高。

透過仲裁解決對投資人有利

仲裁協會理事長李復甸表示,爭議若透過仲裁解決,不僅費用較訴訟低,程序最長半年至9個月可結束,費用相對較少、速度更快,更重要的是,仲裁結果具有強制力,等於是「民間版的法院」,應該是目前最適合解決爭議的方法。

李復甸強調,仲裁會對當事人的紛爭進行公正的裁決,仲裁人不會特定偏袒某一方的看法,只會針對案件的事實和內容以及行業裡面的慣例來做客觀的判斷,不過由於仲裁人是由具有一定金融專業的專家來擔任,相對法官來說,會更為了解金融爭議,也能盡量做出對雙方都最有利的安排。

雖然仲裁必須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下才能進行,不過,由於金管會已經在日前下了「行政指導」,要求銀行不得拒絕投資人的仲裁訴求,後續是否能徹底落實值得大家關注。

根據金管會統計,至9月底為止,目前提出仲裁的有54件,已簽定仲裁協議的有5件。然而,具有仲裁人資格的一名律師表示,據他了解,不少投資人因為損失過於慘重,連請律師來協助交付仲裁的錢都付不出來,恐怕也是TRF投資受害者必須先行解決的難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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