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跑條款有必要嗎?其實現行民法這一條應該就夠用了...

超跑條款

日前一名20歲小貨車駕駛因精神不濟連撞4台超跑,面臨巨額的天價維修費,導致生活陷入困境。因此就有人主張應該在民法上制定「超跑條款」,針對非刻意碰撞汽車訂定賠償上限,但這樣的論點卻掀起正反論戰。學者則認為,若單單因為一個個案就即興式修法,恐怕不合適。

若訂超跑條款,將影響保險費率擬定

事實上,現行的民法第218條,就訂有「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也就是說,若肇事者不是故意或重大過失,損害額度影響生計,法院本來就可以酌減賠償金條款。

另外,針對經濟弱勢的肇事者,強制執行法也規定,規定債權人要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僅能扣除債務人三分之一的月收入來保障他人的基本生活開銷。

因此包含律師林智群以及曾任律師的金管會主委顧立雄皆表態沒有設「超跑條款」的必要性。顧立雄指出,保險機制是保險公司賠償被保險人後,拿到民法侵權行為去代位求償,向肇事者求償,因此有關民法侵權行為就要回到民法,他坦言,若民法要增訂「超跑條款」,將會影響到保險架構和費率。

即興式的修法,恐怕不合適

政大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兼系主任彭金隆接受《信傳媒》電訪時表示,「大家常常會抓著時事去修一個東西(法),但是萬一沒有想清楚又衍生了很多的問題…有時候即興式的修法,就會放大這個個案,沒辦法全盤考慮,我覺得不是很妥當。」

彭金隆舉例,「以前的人圍一個籬笆,你急著要拆之前,都沒有想過當時的人為什麼要放這個籬笆,這一定有他的想法,不能因為這個籬笆很礙事就把它拆了,但是要想想看,這個籬笆經過這麼多年沒拆,這也不是全然無道理。」

「(超跑條款)一刀切殺下去,可能一般人想要達到的目的達到了,但是你不想達到的目的也一併產生了,所以說修法要謹慎,尤其因個案而修法就要特別小心。」彭金隆說。

凸顯超額責任險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由於超跑事件發生,也讓社會大眾更加重視「超額責任險」的重要性。

一般來說,車險包含強制車險及個人自願投保的車險,前者只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包括兩車乘客及對方駕駛的醫療、殘廢或死亡費用,不包含車體損害費用;後者則包括「第三責任險」,針對對方的財物損失或人身傷害理賠,或是車體險,目前則有甲、乙或丙式險,僅限保障自己的車子。

但「第三責任險」都有設定理賠金額上限,倘若在路上撞到了像是法拉利、賓利或者瑪莎拉蒂等超跑,肇事者往往不夠賠,因此市場上開始出現「超額責任險」,用來補償對方體傷及財損不足的額度,避免還要自掏腰包。

彭金隆則提醒,現在很多人除了強制險以外,都沒有買任何的責任險,這本來就是一個很大的缺口,「即使你(車主)突然發生事故,沒有撞到超跑,也很有可能撞進一家名店或是路人,從風險的角度,正好能利用這個案例提醒一下民眾的責任風險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