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資金匯回專法誘因小 3大因素透露台商資金難回來

資金回流

「我最近碰到一個實務狀況,香港有一家外商銀行的理專跑來找我,說他一個台商客戶想要把錢匯到他們銀行,去做商品的投資理財…但是這個理專碰到一個問題,因為這家銀行的後台法務,要求這個客戶必須要取得證明這筆資金已經是完稅的資金…,理專問我能不能幫忙出具一個稅務意見書,說這個錢沒有問題,但很抱歉,這個錢就是在BVI(英屬維京群島)海外沒有繳稅的錢…」。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會計師林志翔指出,隨著全球肥咖條款(CRS)、國際上紛紛推反避稅法案、洗錢防制越趨嚴格,導致海外資金去處開始受到限制,因此近期有很多客戶到事務所來開會,討論的議題不外乎就是CRS跟資金回台。

海外資金匯回專法誘因小

根據金管會公布,去年第3季上市櫃公司投資大陸收益匯回持續增加,收益累計匯回金額4337億元,占原始投資金額比率達17.9%,續創歷年新高。

為了吸引台商資金回流,行政院跨部會研擬「海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專法草案,但目前外界對於專法的「雜音」仍多,是否真的具有誘因,吸引台商把錢匯回來台灣,恐怕並非這麼容易。

根據草案初步的方案內容來看,主要分成三大部分,首先是「有效管理」,台商匯回資金須接受信託專戶控管,避免炒房、炒匯,而資金在專戶控管時,台商就必須依法繳稅;其次是給予「租稅優惠」,若台商針對特定產業投資,專法生效第一年給予10%優惠稅率、第二年則給予12%;再來則是「促進投資」,目前討論將以5+2產業創新項目、前瞻及長照作為特定投資,酌予優惠稅率。

林志翔長期協助客戶諮詢,他觀察,「台商老闆們」對於海外資金匯回專法的內容多有意見,主因在於,第一個「稅率太高」,認為10%或12%不合理,若是4~6%稅率「大家應該可以接受」;第二個投資特定產業「興趣不大」,因為像是5+2產業、前瞻或是長照產業,皆是屬於長期不確定是否能獲利的產業。

第三個則是質疑「專戶控管」,因此有台商提出,「可不可以只針對資金進行海外申報就好,有申報、有繳稅,但是我的錢不要回到台灣,因為錢回台灣就會產生要怎麼控管的問題…」。

5大流程判斷海外資金回台是否須課稅

在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尚未定案的情況下,據了解,財政部近期將發布新解釋令,提升「認定一致性」,分辨匯回資金是否需課稅。

林志翔指出,境外資金不等於境外所得,若是本金就沒有所得稅的問題,他列出5大原則來判斷海外資金回台是否須課稅。

第一,資金回台是否有文件可以說明該資金的本質是什麼, 若有文件證明的話,第二就要說明資金本質是否涉及「應課稅」,包含海外所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海外繼承、海外贈與等;第三是判斷原則,若是涉及應課稅的資金,就要判斷是否超過核課期間,以所得發生年度目前規定非惡意漏報追5年,惡意漏報追7年,也就是說,應課稅資金若已超過核課期間,就沒有繳稅問題。

第四,如果是「應課稅」資金且處於核課期間內,就要判斷海外所得為哪個年度,目前民國98年以前海外所得免稅,民國99年之後,海外所得要課稅,林志翔說,「不見得有海外所得,試算後就一定要繳稅,如果金額小的話,搞不好不用繳稅。」

林志翔提醒,香港、澳門是屬於海外所得,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是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因此要併到綜合所得總額去試算累進稅率;若是海外贈與,扣除220萬免稅額後再進行試算;海外遺產也可先扣掉免稅額、扣除額、喪葬補助費等,再試算是否需要繳稅。

最後,往往最容易被忽略,也就是稅務居民的判斷。舉例來說,小華若不是台灣稅務居民,在台灣沒有戶籍,若要把資金匯回,海外資產的贈與、繼承及海外所得,是不需要繳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