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美國法律看兆豐案 「國家律師」邱太三應站出來辯護


從美國法律的觀點,本質上,兆豐是一個國家銀行,在美國出了事,應該由中華民國的國家律師(即,法務部長)出面談判或訴訟。 對國內,法務部長應該要說明,本案的原由和爭議的重點。

本案,依美國紐約州金融局行政查核(司法尚未起訴)的根據,是借用美國聯邦政府有關洗錢防治的法律(見以下引用法條),而轉為紐約州州法的相關規定,作為裁罰的基礎。

而美國聯邦政府主導有關各種洗錢防治法律的行政單位,是美國財政部轄下的 「打擊金融犯罪聯合中心」(US Financial Crime Enforcement Network) ,並非美國司法部。

法務部長作為中華民國政府的國家律師,站在國家銀行被控疑似洗錢的罪名,應該要質疑,美國紐約州政府金融局,對兆豐銀行所要求共同簽署的(強迫認罪協商)合意令,應否受國家主權(Sovereign Immunity)保護,因而免議或免訴。

另外,就法論法,美國紐約州金融局的行政裁量,在未經過法院審理的階段,逕行裁決罰款1.8億美元,是否符合實質和程序上的正當法律程序? 況且,美國憲法第8修正案條文,也有明文禁止「殘忍和過當的處罰」 (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是否也應就本案的裁罰,一併考量?

試想,如果在兆豐案一開始見諸媒體之際,中華民國政府的國家律師,能站在維護國家主權、政府威信、人民財產(兆豐為國家銀行,其資產為人民所有)的立場,及時發表對內及對外的適當法律聲明,讓社會大眾對政府公權力如何維護,國家主權及人民財產有個基本了解,從而維持政府公信力,應該也還不致於走到,蔡總統怒責本案「荒腔走板、匪夷所思」的地步。(本文作者為美國華府最高法院登錄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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