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期食物要馬上丟?法國要靠改標籤對抗每年浪費1000公噸的食物

社會議題

如果你發現手中的食物的保存期限已經過期,你會如何處理?是繼續把食物吃完還是果斷將食物丟進垃圾桶?

根據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統計,全世界每年約有13億噸食物被浪費,而這些被浪費的量足夠解決10億人的飢餓問題,顯示食物浪費問題相當嚴重,因此各國紛紛提出方法降低國內的食物浪費。

法國每年浪費1000公噸的食物,要靠修改保存期限改變

法國於3年前開始打擊食物浪費,2016年頒布反食物浪費相關法規,規定大型商場把未售完但仍可食用的食物捐贈給非政府組織、鼓勵餐廳提供打包服務,近期還有民間組織建議修改保存期限標示方式。

根據《費加洛報》報導,約1/4的消費者表示從不食用過期食物,還有1/4的人會在保存期限到期前1天就把食物丟掉,僅一成的受訪者會在過期後才丟食物。

然而,根據另一份報告顯示,法國每年浪費約1000萬公噸的食物,相當於浪費160億歐元(約新台幣5578億元)。並指出若將商品標示上的保存期限延長1天,估計對零售商而言,可減少丟棄8萬公噸食物,相當於1億歐元(約新台幣35億元);對消費者而言,家庭食物浪費約可減少17萬公斤,相當於省下35萬歐元(約新台幣1221萬元)。

事實上,在其他國家有類似減少食物浪費的方法,該份報告就已挪威為例,挪威的乳製品業者會在一些食品標示的「最佳食用期限」之後附註「過後仍可食用」的字樣,而這樣的標註加上宣導被認為有正面效果。

過期後還可以吃?法國有53%民眾不了解

那麼究竟過了「最佳食用期限」之後,食物還能食用嗎?該份報告說明,除了生肉、生乳乳酪等敏感食品外,許多食物在這個期限後食用並不會帶來健康風險,卻有高達53%的消費者不了解最佳食用期限的意義。

以台灣為例,常見的標示可以分為保存期限、有效期限,及賞味期限。保存期限,多以「○年」表示,指在特定的保存條件下,可保持產品價值的時間範圍;有效日期多以「○年○月○日」表示,指可保持產品價值的最終日;賞味期限,則非台灣法規規定的表示方式,指在該日期前,食品能保持最佳風味,但到期後,味道可能略有改變,但不代表變質或不安全。

德國、英國、丹麥這樣反浪費食物

這觀念也有越來越多國家能接受並加以推廣。在德國,一年就有多達1800萬公噸的食物被丟棄,過去只有慈善組織會接受已經過了最佳賞味期限的食物,為了對抗嚴重的食物浪費問題,開始有業者成立另類超市,販售過了最佳賞味期限的食品。

英國連鎖超市特易購(Tesco)於2018年10月嘗試把116項生鮮蔬果商品的最佳賞味期限標示移除,而他們也找供應商合作,包括以寬鬆的規格允許「不美觀或不完美」的蔬果特價銷售,或是在食物能可以食用時,利用它來創造新產品。

另外,在丹麥只要有清楚標示且食用後沒有立即危險,就可合法販售過期食物。

台灣超市與量販店一年產生6630公噸廚餘

回過頭看台灣,2018年環保署統計,一年下來光超市與量販業者申報的廚餘就有6630公噸,換句話說每月製造500公噸以上的廚餘,引發食物浪費的問題。

過去也有立委提出討論,指出超商會選擇將剛過期的食物銷毀,而不是給員工或需要的人吃,是因為食用後若出問題很麻煩,是否應設立免責條款;針對賞味期限則有學者認為,消費者對賞味期限認知不足,以為過期就是壞了,但仍可食用,且台灣農產品定5天的效期也很奇怪,因蔬果被採集下來後,還是不斷在熟成,應建立消費者自我判斷的機制。

不過,雖然目前台灣食物浪費問題,仍處於討論階段,無任何強制力的法規,但消費者可從自身做起,在下次丟棄食物之前,多觀察一下,做決定要不要丟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