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雞儆猴重罰新壽六百萬!顧立雄盯上金控家族 他想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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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自2017年9月上任後,除了陸續推動產金分離、金金分離等政策之外,金融業家族化問題也是關切的重點項目之一。這一回,顧立雄又盯上金控家族,第一步瞄準股權結構,目前已陸續約談金控家族,鼓勵大股東主動申報實質受益人持股情況,未來將進一步修法,作為內控內稽制度的申報基準。

換言之,包括吳家的新光金及台新金,辜家的開發金及中信金,蔡家的國泰金及富邦金等民營金控都可能在約談名單之內。但顧立雄20日出席公開活動時對於已約談了哪幾家金控三緘其口,強調目前為止「大家都同意」向金管會揭露實質股權安排的方式。

賣出又買回,金管會「殺雞儆猴」重罰新壽600萬

顧立雄會喊出「股權透明化」不是沒有原因的。

時間回到今年1月底,金管會對外公告,新光金控旗下的新光人壽在2016、2017年初,以盤後定價將持有的新光紡織股票,賣給新光醫院等利害關係人,疑似讓新光醫院介入新光紡織的董監事改選,等到改選結束後,才又陸續採盤後定價交易方式,由新光醫院將股票賣回給新壽。

但此舉卻未經董事會重度決議,遭質疑是想規避《保險法》146-1條規定,也就是保險業不得行使被投資公司的股東監察人選舉表決權,加上其餘作業缺失,新光人壽在農曆年前遭保險局重罰600萬元,並限制二年內不得以盤後定價及鉅額配對交易方式,辦理利害關係人發行的股票交易。

金管會藉由處罰新光人壽的案例,來「警告」國內的保險公司不得以規避方式「偷吃步」。而當時顧立雄接受媒體採訪時也曾坦言,問題的根源在於金融業實質關係人不透明,主管機關看不出「最終受益人」是誰,因而產生規避。

同一關係人擬採實質受益人方式認定

簡單來說,金管會針對「大股東適格性審查」具有把關機制,根據規定,只要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持有股權超過10%,就必須送金管會審查,若超過5%則須向金管會申報。

但現行的金控法、銀行法及保險法,對於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的認定範圍過於形式化,無法彰顯實質受益人的概念,容易產生規避,也就是說最終受益人其實就是某一個家族。

舉例來說,金控大股東透過經營階層去控制公司經營權,但不一定是「董事長」,有的是透過公益信託成立基金會或是投資公司,或者有的持股則來自於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等境外公司,也有透過財團法人等持股,造成主管機關難以追查最終受益人是誰。

因此,為了避免規避法令的行為再度發生,金管會研議修法,將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持股範圍改採具有實質控制權的「實質受益人」的認定方式,而在修法之前則以道德勸說,鼓勵金控的大股東自願性申報實質受益人的持股情況。

顧主委一手棒子一手胡蘿蔔

顧立雄一邊給棒子,另一邊也不忘給胡蘿蔔。

由於金控大股東想無限徵求委託書,從今年7月開始,必須對金控持股必須超過10%,但對於部分金控家族表面上未滿10%,若這次能申報就地合法,也可無限徵求,因而增加了金控家族自願申報的意願。

目前顧立雄已經開始「道德勸說」各金控家族,若金控家族願意配合自願申報,主管機關就能一窺金融機構的股權結構;未來採實質受益人的認定方式之後,也較能著重「實質控制權」,而非表面上的「所有權」,也許能避免類似新壽的案件再度發生,有利於金融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