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一支筆要關7個月?因「這兩字」大法官認定刑法第47條第1項違憲

司法

司法院大法官22日做出第775號解釋,認定刑法不分犯罪情節輕重,一律加重累犯者刑責的規定違憲,為司法界投下震撼彈。

不分累犯情節就對被告一律加重本刑,大法官:違憲

針對刑法第47條第1項,「曾因犯罪被判徒刑者,若在服刑或赦免完畢後,5年內又故意犯罪,視同累犯,不分犯罪情節輕重一律加重最低本刑1/2」,大法官認為此法規違背罪刑相當原則與比例原則,宣告違憲。

司法院官員舉例說明,一名服完刑的更生人,若在5年內於車站偷拿了一支筆,即便犯罪輕微,但因為是累犯者,必須加重本刑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竊盜罪,最低只能判7個月徒刑,無法易科罰金而必須進去關;如今大法官釋憲後,再審理類似案件時,法官便能只判6個月,讓累犯可以易科罰金,免於牢刑。

大法官表示,不分累犯情節就對被告一律加重本刑,可能導致所受的刑罰超過應負擔的罪責,讓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遭過苛的侵害,因此宣布違憲;除此之外,大法官也指出,刑法48條、刑訴法477條規定,判刑確定後發現是累犯時,檢察官得聲請改變裁定的內容,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因此宣布這2條法令失效。

「一律」加重違憲,修法給予法官更多裁定空間

根據規定,在大法官宣布釋字第775號解釋後,相關單位應在2年內修法,而這段期間各級法院審判累犯個案時,應依此解釋意旨,自行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對於此釋字案,法務部肯定大法官沒有完全推翻累犯加重處罰的規定,並認為違憲的地方在「一律」而非「加重」,因此會在用字上進行調整,給予法官較多的裁定空間;據了解,法務部擬將「應」加重刑罰改為「得」加重,讓法官在評判上,較有彈性。

主任檢察官林忠義建議,修法應限於輕微情節的情況,才能排除累犯加重的判決,但「情節輕微」不應該直接認定為本刑3年以下的輕罪,而須就具體個案、犯罪手段、或造成危害輕微,才能豁免加重刑責,如此一來可以兼顧累犯與被害人的權益。

釋憲聲請人:釋字並沒有真正解決問題

雖說大法官解釋確實能保障累犯權利,避免其遭受過度嚴苛的刑責,但釋憲案聲請人之一、高雄地院庭長陳松檀卻認為,釋字775號「並沒有真正解決問題」,因為大法官的解釋並沒有處理到法條「欠缺明確性」的問題。

陳松檀舉例說,假設甲是因為A案入獄,並於刑滿後出獄;乙則犯下ABCD案後,假釋出獄,若此時兩人又共同犯下E案,那麼甲會因為「執行完畢出獄」而被視為累犯,乙則因還在假釋期而不被視為累犯,相當不公平。

陳松檀指出,法規在「篩選累犯」的標準上明顯不明確,「可惜大法官並沒有處理到篩選累犯要件的問題」,對於釐清目前實務的亂象恐沒有幫助」;陳松檀說,「光以2013年來看,全國刑庭法官被非常上訴的案件中,就有將近8成是因為宣告累犯有誤所致」,他強調累犯加重刑責規定的不明確、不公平才是亂象的癥結點,但非常可惜,此釋憲結果並未解決這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