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淪為門神就是權責不明怕被告 上市櫃獨立董事制度應重新檢討

資本市場

每當企業發生弊案、被檢舉財報不實之際,獨立董事常常成為眾矢之的,尤其獨董責任大,往往須負起連帶責任,甚至在薪酬不如外界想像高的情況下,還可能面臨「被求償」,也讓台灣上市櫃公司的獨董開始出現「跳船」現象。

五年來,441位獨董請辭

近幾年來,上市櫃獨立董事辭職人數有逐年增加的趨勢。根據金管會統計,2014年上市櫃獨董辭職人數為55人,2015年辭職人數為71人,2016年增加到93人,2017年則降為90人,不過,2018年獨董辭職人數再度攀高,增至132人。合計近5年來,已經有441位獨董請辭。

台灣的獨立董事制度走過十幾個年頭,其實原先的本意是監督企業經營,近年不僅爆發獨董逃亡潮,一些重量級上市公司獨董也成為許多高官下台之後的去處,不分藍綠,其中又以行政院長、行政院副院長、經濟部長、財政部長、國發會主委等幾個頭銜最受企業界喜愛,不過這樣的行情也被譏為「企業門神」。

大公司獨董淪政務官退休最佳去處

像是在扁執政年代擔任過行政院副院長的林信義,現在仍身兼玉山金與士電兩家獨董,以及裕隆、中華汽車等四家公司法人董事;管中閔、張善政則是政務官退下來後都到台哥大擔任獨董。

甚至財經首長也是獨董的熱門人選之一,包含現任國策顧問、前經濟部長何美玥,目前仍是日月光與和碩等4家公司獨董;前經濟部長施顏祥也身兼台塑、友達、中鼎3家的獨董。

而前財政部長李庸三則是兼任上海商銀、南亞、國產3家獨董,顯見官員接任獨董,頗受企業界歡迎,而這些都是薪酬動輒上百萬的獨董職位。台灣的獨立董事制度開始於2002年,當時主管機關以強化公司治理為由,要求上市櫃公司必須設立獨董,隨後修訂《證交法》,將獨董制度正式立法,也就是1000家上市櫃公司都要找2~3位以上的獨董。

獨董制度應重新檢討

且進一步加強獨立董事參與董事會運作,金管會要求,董事會決議重大議案時,獨立董事皆應親自出席;甚至強化獨立董事職能,未來所有上市櫃公司,應依董監事任期屆滿情形,在2020~2022年間逐步完成審計委員會設置,由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取代現有監察人功能。

也就是說,獨立董事有資格進入公司審計委員會,而審計委員會又具有公司董事會「會前會」功能,只要進入董事會的議案,通通都得通過由獨董組成的審計委員會這關。

政大法律系教授方嘉麟指出,在歐美的制度中,公司的董事會是監督機構,因此獨董席次能過半很正常,因為公司的執行長(CEO)才是執行業務者;但是反觀台灣的董事會是執行業務機構,等於獨董一面要監督,又在董事會中決策,「這樣要談獨董有多獨立?他自己在經營公司,怎麼會獨立勒?」

權責不明,如何談獨立性?

「將軍滿天飛,要兵沒一個。」她指出,「將軍」就是獨董,當獨董人數越來越多,可能多則有5、6位,「但問題是,獨董能幹啥?他有什麼兵呢?」,直指金管會把獨立董事當成代罪羔羊,獨董一方面應該負責公司營運,但一方面卻又要獨董盡到監督之責。

「如果獨董又經營又監督,然後拿了50萬,拿的薪水是內部董事10分之1都不到,你覺得這個合乎常理嗎?」方嘉麟反問。

自從兆豐案及樂陞案發生後,外界對於董事或獨董的檢視與監督更甚以往,甚至又因管中閔獨董爭議,相關任職資格被放大檢視。為了緩解董監事壓力,金管會規定自2019年起,所有上市櫃公司都必須投保董監責任險。

投保責任險分散獨董風險,有用嗎?

方嘉麟認為這是捨本逐末。她認為,獨立董事並不擅長經營公司,而介入公司經營也不該是獨董的責任,建議應該讓獨立董事回歸原先的監督角色,專心監督經營團隊才是,「假使根本結構不改變,縱然有個保險,可是名聲已經臭了,別人為什麼要來做(獨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