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非進口核食不可 請回到「正當性」來審視吧!

環境議題

(讀者投書-作者為綠色消費者基金會祕書長。本文不代表《信媒體》立場)

7月初台灣告別了22年的口蹄疫,這是台灣畜牧公衛的重大勝利,沒想到7月底衛福部食藥署悄悄在「日本食品管理專區」網頁公布了《106年度「受核事故影響食品之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計畫之日本進口食品風險評估》,這份報告用谷歌指名道姓都無法搜尋到。

如此「莫測高深」的研究報告,總共42頁,其實這是延續現任監察委員張武修在就任監委前以「新北市亞洲教育科學文化協會」接受食藥署委辦的計劃,但是檢閱這份報告,並未列出計劃主持人與研究人員,也是非常不合理亦不合政府採購規範的「特殊現象」。

用谷歌搜不到的報告,能找到的是監委張武修之前受食藥署委辦的報告。(圖片來源/方儉提供,下同)

核食安全,監委掛保證?

巧合的是,8月初這份2年前的報告才公布,張武修不計瓜田李下,於8月28日在監察院邀請日本主張台灣開放進口日本核食的學者甲斐倫明,在監院簡報室與有關單位和民間團體進行「國際輻射風險座談會」。這項座談會與這份研究報告的時間巧合,讓外界充滿想像空間。特別是長期關心日本核食與核廢料問題的綠色消費者基金會、台灣環境輻射走調團等,都不在原先邀請名單之列。

而這份報告,在何時接受公眾檢視、同儕審查。更重要的是,去年公投,有8百多萬人壓倒性的反對日本核食進口,如果政府要進行風險溝通,更應該開大門、走大路,接受公眾的審閱,核食已成為政治問題,偷偷摸摸進行的勾當,即使是善意、正當的,都會成為日後更大的爭議、衝突。

坦白說,張武修在這份報告的角色就是爭議的焦點,無可否認的,2年多前,他是核食風險研究的計劃主持人,現在任監委,即使是專家,按公務人員利益迴避、行政程序法的法律規定,都應該迴避,毋庸置疑。

張武修邀請主張台灣應輸入日本核食的專家來台座談,與「日本核食無風險」報告相互呼應。

沒有量化數據的健康風險研究

再檢視這份報告的內容,一面倒的採用日本方面的數據與說法,而未從國際標準和我國法規進行研究分析,就武斷的認定:「倘若我們持續進口所有縣所有食品品項的日本食品並且忽略除污與放射核種的自然衰變、污染程度都不會改變的情況之下,一生的健康風險也不會高過十萬分之一。」

令人費解的,任何健康風險分析,都要有堅實的實驗證明和數據佐證,但在這份報告中,所引用的檢驗方法,是日本核災後實施的權宜放寬方法,以檢測方法為例,台灣法定的標準是每公斤0.5貝克,而報告中引用的是日本所認定20貝克檢測方法,小於20貝克,就質化認定為「無污染」。風險評估必須是量化的說明有多少貝克(至少按我國國家標準檢定程序可以精密到0.5貝克),而非籠統的說低於20貝克即無污染。

此外,報告刻意忽略了國際輻射防護指名要注意的6項輻射污染中的鍶-90,以日本規定的僅用銫-134、銫-137代表即可。但是依照實際的情況,日本政府和農會鼓勵農民大量施用鉀肥,用鉀遮蓋住同為鹼金族的銫,所以日本農產品的鉀變得很高,讓銫的量減少,這是「騙儀器」的方法,但報告不但未指出,還引用日本明知故犯偏頗的檢定方法。

報告第10頁「評估方法及結果」中用的是日本政府在核災後的架構,張冠李戴成國際輻射防護委員會的架構。

按照這份研究架構圖,明明是日本的架構,卻張冠李戴成ICRP(國際輻射防護委員會)的架構,這也是非常不符合國際標準的事。

用核災後的管制未雨綢繆!

按照國際輻射防護委員會的輻射五大原則:一、正當性(Justification),二、最優化(Optimization),三、管制劑量(Dose Limits),四、遏止介入(Constraint),五、參考水平(Reference level)。這已是國際輻射防護的「普世價值」。

因為自1980年代後,國際上認定低輻射污染並沒有最低安全劑量,所以前3項原則是對任何的輻射曝露(包括天然和人為的輻射曝露),都要有其正當性,即利大於弊,沒有必要曝露,即毋須曝露;且要最低的曝露量,以保護有必要的輻射曝露量到最低,並設定了管制的劑量,以防止不必要的低劑量輻射曝露。如果是有必要性和正當性的都以這3個原則進行。即使是我們的體檢X光、電腦斷層掃描、核磁共振等輻射檢驗,近年也都把劑量限縮到最低。

若是在某些失控情況下,如核災,或是某些核電廠的大修工作,要進行「計劃性曝露」,則要採取第4、5原則,要有人為的介入和遏止輻射,如核災後的除污,若這還是無法降低輻射,才會訂定參考水平。

基本上,日本受到福島核災的污染,歐洲受到車諾比核災污染,至今都無法清除,所以引用了較一般無核災區寬鬆的參考水平。至今法國、德國的藍莓產品都還有高輻射污染,超過每公斤500貝克,在當地是可以接受的(標準為1000貝克),因為這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接受的「參考水平」。

風險的主客觀條件

今年初韓國禁止日本核災區的水產品輸入,在WTO的爭議調解中被裁定為正當的,符合世界貿易規則(很多媒體報導為韓國勝訴)。在這之前,台灣政府各部門都不斷恐嚇人民日本可以在WTO告台灣,台灣會敗訴。如果看一下WTO的文件,就可以了解,國際是按照「食品衛生檢驗及動植物檢疫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即SPS) 措施」進行,任何國家只要按照這標準進行管制,保護國民健康,都是正當且必要的。

風險是什麼?有客觀與主觀的因素,例如回教徒不吃豬肉,難道現代養豬,豬肉有「健康風險」嗎?再看台灣歷經22年的努力,終於脫離豬口蹄疫疫區之列,這22年中,台灣不能輸出豬肉到日本,而台灣人都在吃台豬,有健康風險嗎?22年來,為何台日不合作進行「口蹄疫的健康風險研究」,說服日本進口台灣豬肉呢?難道在台灣的肉鬆中會有口蹄疫的病株嗎?台灣2300萬人花了22年不正好證明沒有所謂的「健康風險」嗎?

國際外交或貿易講的是利害,要談台灣是否開放核食進口,為何不先請日本率先進口台灣安全無口蹄疫之虞的豬肉?至少日本也應該比照台灣,可以請學者專家進行個「口蹄疫的健康風險分析」,為台灣豬肉掛保證吧。

如果開放核食,台灣會得到什麼好處?

這就是要回到WTO的規範中來看,任何國家政府都有維護人民健康的最高責任,WTO也鼓勵各會員國對保護人民健康和動植物安全,而設定不同等級必要的管制措施。唯獨台灣政府忙不迭的想盡方法開放日本核食,卻提不出具體的數據、證據,沒辦法用文明的方法說服人民,就用籠統且粗糙,經不起審查的研究報告,利用行政、立法、監察的力量,企圖改變公投結果。

如果非要進口核食不可,請回到國際輻射防護原則的第一條「正當性」來審視吧!如果開放,有什麼好處?日本會保證我們成為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或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對我們的經濟有多少好處?或是日本自衛隊會協防台灣?還是讓過去民進黨公職涉入的違法走私進口核食的日商大創就地合法?

利大於弊,是誰的利?大於誰的弊?不論是日本核食,或是美國豬肉進口,都必須說清楚講明白,官商勾結的利,或許永遠大於全民健康財產損失的弊,台灣人民會接受嗎?相信去年的公投,台灣人民已經表達非常清楚的不同意意見了。如果蔡政府不面對事實和國際標準,仍要動用府院黨的力量,強行進口日本核食,相信國民黨、韓國瑜會非常歡迎的。

《張武修監察委員回應綠色消費者基金會秘書長讀者投書的說明》

貴刊於8月6日登載綠色消費者基金會「如果非進口核食 請回到正當性來審視吧」;個人從事低劑量游離輻射的研究超過20年,對於綠色消費者基金會對民眾權益的維護至表欣賞;前文中所述卻有誤會及猜測之處,特別提出說明。

我與監察院楊美鈴委員共同針對「日本2011年核災區進口食品管理長期存有風險評估不足、資訊透明度及市場端檢測不足等疏漏,造成民眾及國際風險溝通不良,影響民眾權益」,在去年2018年12月7日通過監察院委員會並且提出報告;進行此案調查在一開始就有民間關心環保的方儉先生和林瑞珠小姐在2018年3月到本院陳情,要求迴避;監察院紀律委員會也謹慎開會討論,並且與我都同意,此調查將完全不針對我在2016年前、在尙未擔任監察委員之前所進行的「受核事故影響食品之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報告」做任何的應用或介入,就是完全迴避我擔任學者時候所進行的分析研究。

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已經在去年公佈,並且公開歡迎各界參考。建議讀者可以仔細研讀這一份報告,其中共有七點針對行政部門,包括行政院以及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衛生福利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等的建議檢討改善意見。其中包括:

 一、行政院疏於督促該院食品安全辦公室、衛福部善盡職責,肇致國內對日本進口食品之管制作為長期存有風險評估未周全及風險溝通不良、部會協調整合不足及國際資訊即時掌握度未盡充分、環境輻射背景值之系統性檢測作業有欠健全;對於日本進口食品究應借鏡歐美先進國家採取風險管制或仍以行政區域採全面性管制,復未見積極評估比較,以臻公平合理,均欠妥適;

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既明定衛福部採行以風險評估為基礎之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應滿足民眾「知的權利」及「資訊透明」原則,然依該條文授權訂定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設置辦法」第10條第2項卻賦予食藥署就該會相關會議結論得公開與否之權限,容難契合上開母法規定意旨,亟應積極正視檢討;

三、自日本311福島核電廠事故發生迄今已逾7年半,衛福部針對逾13萬件日本輸臺產品輻射值之檢測結果,均認符合日本及我國管制標準,該部已公開之風險評估結果更顯示日本產品輻射風險曝露量皆遠低於國際建議標準,然該部迄未否認國人對於日本食品之輻射安全仍高度疑慮之事實,甫公告之107年全國性公民投票結果,國內更有近四分之三投票民眾同意維持禁止日本核災地區食品進口,凸顯該部相關檢測評估結果與管制作為,難以有效提升國人對日本食品之信心水準,究係風險溝通未盡周妥,或抽檢比率、檢測樣本、評估次數不足,抑或評估結果無法預測未來不確定風險所致,衛福部允應積極究明釐清,如有必要,依法適時赴日實地查核,以釋民疑;

四、我國對日本進口食品暫時性管制措施實施迄今,經衛福部歷次檢討後之管制項目與範圍,分別有增加與擴大之趨勢,用以捍衛國人食用安全,符合全民之期待與利益,然其目前賴以為憑之「輻射值檢測」與「曝露量風險評估」等該部咸認符合標準之數據及結果,是否符合「科學」、「必要性」、「不歧視」與「透明化」等WTO要求之原則而足以支持其持續實施,衛福部亟應強化相關科學依據與事證,以契合WTO SPS協定; 

五、衛福部既已發現其他國家輸入食品輻射值不合格率明顯高於日本,允宜檢討配置邊境查核與檢驗資源及各國輸入食品抽驗比率,以避免查驗資源過於偏重於日本食品致漏未查核其他國家風險更高之進口食品而生輕重失衡現象,俾足以對各國可疑之輸入食品皆能有效把關,確保國人健康;

六、「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自97年發布實施後,國內既有食品輻射值檢驗標準可循,食藥署自應健全國內進口端及市場端食品輻射值監測機制,俾足以對國人食品安全達雙重把關之效,尤以日本311福島核電廠事故發生後,該署更應強化監測,詎該署明知各國進口食品近達97%未被抽驗而流入市面,竟僅加強邊境查驗,遲未將市面流通食品輻射值納入常規抽驗作業,皆迨某類食品輻射值超標事件遭揭露、檢舉後,始對該類食品市場端被動實施抽測,行事難謂主動積極,洵欠周妥;

七、衛福部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請求原能會協助邊境食品輻射劑量之檢驗,迨至民間團體質疑前,疏未偕同該會依食藥署實驗室標準作業程序明確要求核研所檢體之保存期限,肇使該所檢測後之樣品,逕依內部程序處理,致生食品輻射檢體保存規定一國二制之訾議,不無影響政府公信力,核欠允當;

(請參考: https://www.cy.gov.tw/sp.asp?xdURL=./di/Message/message_1t2.asp&ctNode=2394&mp=1&msg_id=6850

https://www.cy.gov.tw/sp.asp?xdURL=./di/RSS/detail.asp&ctNode=871&mp=1&no=6339)

綠色消費者基金會所述衛福部近日在網頁上公告的報告,監察院還未收到此份報告,因此不詳其中的內容;但是可以保證的是,本人擔任監察委員之後(2018年1月起)與該份風險評估完全沒有關係;也未曾參與任何的討論;該風險評估如果有引用或參考我在2016年前所做的研究,應該是食藥署的決定,與監委的調查無關。

二十幾年前我到東京大學輻射科學研究所演講認識所上Kai Michiaki教授,他目前代表日本學界在國際上最具權威與傳統的輻射防護標準制定機構-國際輻射防護委員會ICRP擔任委員;八月底核研所將邀請他到台灣演講,主題是輻射防護的國際發展,重點應該是最新的醫療服務的輻射防護,包括低劑量電腦斷層檢查的風險;我有興趣聽聽國內環保團體與他的對談,因此正拜託國內在輻射安全最具成績並且公正的輻射安全促進會規劃一個國內專家學者與他的座談會;但並沒有提供任何的經費;Kai教授曾擔任日本風險協會的理事長,國內許多學者與他熟識;我認識他多年,從來沒有聽說他有擁核的論述想法或意見,他也從來沒有被國際上的專家學者認為是擁核人士,如果有人懷疑,請提出具體公正的證據來,否則無憑無據隨便誣蔑國際上重要學者,令人不解。反核色彩鮮明的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也撰文提到「大分縣立看護科學大學的甲斐倫明教授則表示,儘管一般說來,被曝範圍越大影響越大,但像這樣非常局部集中的游離輻射被曝,也令人擔心,應該要確實地調查評估。」與綠色消費者基金會的影射完全矛盾。Kai應該是遵循低劑量游離輻射沒有臨界值,輻射劑量越低越好理論的學者;這也是國際輻射防護協會ICRP多年來的基本原則。

監察院的調查案針對日本食品的安全仍然持續進行中,包括我六月也到基隆海關詳細了解我國自日本進口食品在海關的安全檢測,以及送到桃園核能研究所進行輻射含量的監督等;我們有職責對影響我國民生食品安全的行政執行持續關切,以確保符合國人最大的利益。我們需要用現代化的科學科技和知識,以妥善處理這個食品風險的挑戰。而協助國人掌握充分的資訊,與了解正確的風險涵養也是人民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