戲外人生更勁爆!王瞳被告侵害配偶權 律師建議元配這兩個罪一起告

社會議題

八點檔連續劇《大時代》已在上個月底謝幕,但曲終人未散,雖然戲已下檔,但戲外人生持續上演,甚至還比電視劇還要精采。

藝人王瞳與馬俊麟自7月傳出假戲真做後,一連串的爆料接踵而來,被爆出同進淋浴間洗澡、兩人多次幽會等,最新進展則是馬俊麟妻子梁敏婷終於忍不住向王瞳提告侵害配偶權,求償400萬元。

但在3日王瞳與馬俊麟共同召開的記者會中,馬俊麟卻說出,「也許我們沒有控制好自己的感情,…,沒有把戲裡戲外的界線畫清楚」,而王瞳則是澄清自己沒有「侵門踏戶」,且與馬早就沒有私底下聯絡,以為是戲散人散,兩人的這場荒腔走板的記者會更讓人霧裡看花。

但甚麼是侵害配偶權?與妨礙家庭、通姦罪又有什麼不同?為甚麼梁敏婷最後是選擇提告侵害配偶權呢?

馬妻向王瞳提告侵害配偶權很有可能成立

律師吳于安表示,梁敏婷向王瞳提告侵害配偶權,求償400萬元,是基於《民法》第195條第三項規定,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受害情節重大者,得請求損害賠償,而通姦罪屬於《刑法》,屬於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因此,過去常聽聞報導提及提告妨礙家庭,若有關於配偶外遇案所指的提告「妨礙家庭」通常指的就是「通姦罪」。

至於侵害配偶權怎樣才有可能構成?吳于安解釋,侵害配偶關係情節重不重大,由法官自由心證,一般是「踰越一般朋友關係」,可能牽手、親嘴,或通訊軟體、電話的親密對話都有可能構成,所以若以王瞳的例子來看,「很有可能會成立,甚至都開記者會了」。

至於求償的部分,雖然梁敏婷向王瞳求償400萬,但實際上也不是梁敏婷說的算,而是由法官來決定該賠償多少。

吳于安認為,實務上就算是構成《刑法》的通姦罪(通姦罪就一定構成侵害配偶權),賠償的範圍通常是50萬到100萬,但因為是公眾人物,經過媒體大肆報導與渲染,涉及名譽問題,賠償金額可能就比較高,10幾萬到幾百萬都有可能,還是由法官來決定。

通姦罪難成立,但侵害配偶權成立離婚後可再向對方求償

《刑法》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通姦罪,但一定要有「性器接合」才能成立,因此原告的舉證是相當困難的。

台南竣永律師事務所律師黃逸豪表示,刑事很重視證據,實務上對於通姦罪非常嚴格,即便抓到2個人真的在hotel房間裡面,都不足以構成,因為不曉得在裡面有沒有性交的行為,你可能必須找到體液混合的衛生紙,或者當事人承認有性交行為,不然實在很難成立。

不過,吳于安說,若元配遇到小三,我會建議同時提告刑事通姦罪與民事的侵害配偶權,因為刑事案件檢察官會幫忙調查所有的證據,包含一些監視器或錄音,如果只提告民事的話,要自己提出證據證明。「但王瞳的案子若以目前媒體報導,告通姦罪也不會成,因為他們不是進出摩鐵,而是進出健身房,待在車子裡也才一、兩分鐘,沒什麼空間」。

另外,吳于安提醒,若侵害配偶權成立,之後又因為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導致婚姻沒有辦法繼續下去,離婚後元配還可以再向有責任的一方要求給付離婚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