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遭綑綁不只遭司法駁回也未遭行政機關懲處 監察院糾正衛福部、教育部

社會議題

一名2歲王姓男童於2017年就讀嘉義市「愛兒幼兒園」期間,疑似因為干擾其他小朋友畫畫,以及和玩伴搶彈珠台,就遭老師2度以膠帶綑綁在座椅,限制行動自由,老師甚至拍照PO網,2年過去了,即便經過心靈輔導,男童依舊害怕上學。

但男童父母得知後報警偵辦,認為涉嫌妨害自由提出告訴,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予以不起訴處分,男童父母不服聲請再議,再經高等檢察署台南檢查分署檢察長駁回,告訴人復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亦經該院裁定駁回確定。

今年1月爆發多起托嬰中心及幼兒園疑似不當管教、虐待兒童事件,監察委員王幼玲、田秋堇、高涌誠經調查認為衛福部與教育部未能研商整合兒童保護相關立法政策,且對不適任人員的監督列管久未落實,予以糾正。

檢察官遇到幼兒就轉彎,兒童權益意識低

除了愛兒幼兒園外,今年1月也有媒體報導台中市「大樹貝兒托嬰中心」人員將1歲10個月幼兒長限制在餐桌椅上長達166分鐘、任其拔頭髮、哭喊,家長提告後目前檢察官仍在偵辦中。

在愛兒幼兒園以膠帶綑綁幼童案例,高涌誠解釋,檢察官不起訴的理由為,幼童年紀尚輕,常難僅以說理方式成功管教,採取『有形力』方式約束幼童行為,是幼童教育、保護之必然,且不論是用膠帶綑綁或以雙手環抱幼童之方式,也同樣是基於教育、保護及照顧幼童,差別只在於親自還是使用工具,也沒有不符合比例原則,所以難用強制罪之刑責來繩之以法。

但監察院訪問幼教學者時,學者均認為,「不論是用膠帶綑綁幼兒還是成年人都不是正常的膠帶使用方式」,在教學現場,讓其他小朋友目睹的情況下,如果檢察官「用膠帶綑綁孩童」的論述是正確的,將有宣示作用,違反比例原則。

高涌誠表示,很明顯的檢察官遇到幼兒就轉彎,忽略幼兒有自己的獨立人格,構成要件一定是該當的,起碼刑法302條妨害自由與第304條強制罪都應該構成,只是因為他是幼兒,他無法明確表達自己感受,對於兒童權益意識明顯忽略,建議法務部應就相關問題深入研議。

兒少權法不法要件高於刑法

然而,該案件不僅在司法無法獲得平反,在行政上嘉義市政府社政機關經評估也未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法),故未給予懲處,而大樹貝兒托嬰中心也被認定未違反兒少權法。

當時嘉義市政府社政機關同樣認為,老師動機非出於怨恨、惡意的報復或處罰,而為制止兒童對同學的咬人行為,是情急之下的不當管教,且頻率「非反覆連續性」,故無違反兒少權法。

但監察院認為,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身心虐待」及第15款「其他不正當行為」長期缺乏明確認定,且地方社政機關也經常以有無反覆性評估是否違反兒少權法,無從追究行為人責任,此行政調查結果亦無法對外明白宣示「限制人身自由或孤立」幼童行為係屬不當,凸顯兒少權法未盡周延。

此外,王幼玲更指出,刑法已修法明定「凌虐」行為不以反覆性為要件,社政機關對於違法程度相對較低的行政不法要件,要求竟高於刑法,尚待深入檢討。

幼兒政策衛福部、教育部常不同調

根據衛福部資料,2016年至2018年經查證屬實的兒少保護案件,保母施虐案高達45件、教師施虐案159件、機構人員施虐案63件。

監察院認為,衛福部身為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卻疏於主動積極與教育部跨部會研商兒童保護之立法政策,通盤檢討研議兒少權法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下稱,幼照法)應否整合問題,應盡速完成修法,以周全保護兒童,且應確實檢討兒少權法執法情形,釐訂執法標準。

而教育部身為幼兒園的主管機關,未能依限(2015年1月1日拖至2017年4月)完成教保服務人員消極資格立法,導致幼兒園與托嬰中心不適任人員未能同步立法,就建構周全的兒童保護網而言,無異形成漏洞,讓不適任人員仍得以在托嬰中心及幼兒園間流竄,故糾正衛福部與教育部。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3月通過衛福部所提的「強制托嬰中心裝設監視器」,教育部尚認為在幼兒園強制裝設監視器未必有助於家長與幼托機構間之互信,故不朝強制或政策性鼓勵裝設監視器的政策方向處理,立法政策並不同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