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受困火場消防員要不要冒險進入?消防法修法卡關黃國昌發飆

公共安全

《消防法》第一條規定,「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特制定本法」,但消防人員的生命安全呢?

10月3日台中大雅違章工廠遭祝融,暗夜惡火奪走2條消防員生命後,讓已經停滯一年《消防法》修法終於動起來,10月14日的黨團協商達成共識,增訂由消防員權益促進會要求的「生命三權」,分別為「資訊權」(第21條之1)、「退避權」(第20條之一),及「調查權」(第27條之1)。

當時立法院長蘇嘉全表示,施政總質詢後,將優先處理《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其排入院會討論事項第一案,最快可在29日處理。

然而,原以為《消防法》修法能順利等待二、三讀通過,但在24日的黨團協商又發生轉折。

黃國昌偷塞法案條文?消防署想翻案?

24日立法院再度召開黨團協商,針對「立法說明」進行討論,據了解,會有這次的黨團協商是因為民進黨團質疑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擅自修改立法說明,各黨團不同意,才重新舉行朝野協商。

後經立法院議事處釐清發現,14日蘇嘉全協商後宣讀協商結論,民進黨團和國民黨團當下即簽署,而當下親民黨團代表不在場,時力黨團總召徐永明則要求要看到具體的立法說明才簽署,之後消防署依蘇嘉全宣讀文字草擬立法說明文字。

黃國昌表示,時力黨團拿到立法說明後,認為與協商共識不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反映,消防署事後調整文字,時力黨團才再簽字確認,卻在10月21日再度收到要召開協商的通知,理由為「不能改協商結論」,並在隔天收到消防署的「立法說明建議版本」,黃國昌質疑消防署想要藉此翻案。

24日黨團協商時,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對上黃國昌,雙方你來我往,有關程序問題爭執長達半小時,場面一度火爆,內政部次長陳宗彥在會中也2度道歉,坦承在處理上有疏失。

職安法太狹窄,用刑法認定反更限縮

立法說明是解釋、說明條文設計目的與用意的文字,雖然沒有條文效力,但重要性在於以後某些實務上發生要認定狀況,就必須回來參照,而這也是黃國昌認為消防署想翻案的原因,消防署針對「退避權」與「調查權」提出立法說明的建議版本,卻與先前大不相同。

「調查權」規定因災害搶救發生死亡或重傷之原因,應組成災害事故調查小組,但有關於「重傷」的標準消防署卻是大退步。

黃國昌表示,上次協商時消防署說不會用刑法的認定標準,「我提議用職安法規定,你們(消防署)還說可能都嫌略窄,可以再加上其他將範圍擴大」,但現在怎麼會用刑法的重傷標準,刑法的重傷會如此限縮定義,是因為連結非常高的刑罰,要與輕傷做區別,但涉及到消防弟兄安全這麼重要的條文卻限縮在刑法。

換句話說,以消防署的版本,需達器官「毀敗」、「嚴重減損」、「不治、難治」,不只至少需要半年恢復期,還需要醫院職安機構認定,才能知道是否符合調查資格。

消促會強調,行政調查的精神是在從發生的事件中汲取經驗進行檢討,以達到未來避免事故發生的用途,調查的目的不是為了幫行政疏失擦屁股,而是要保護基層同仁,消防署非到重傷才願意啟動調查,阻礙消防員於勤務中受傷、殉職後問題被改變的可能。

無人入室搶救僅列「危險救災行動」卻不具體承諾行動標準

在「退避權」的部分,原時力版本明列出在6種情況下,消防人員得以不入火場,採取守勢防阻災害擴大或停止救災作業並移動至安全處所等安全作為,但當時擔憂採用列舉方式會有掛一漏萬的疑慮,於是決定針對「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的規範,將要求中央主管機關立定「危險性救災行動」新增至法條,並在立法說明中列舉樣態,而當時時力唯一的堅持是將「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一定要列入危險性救災行動當中。

不過,後來消防署提出的建議版本,卻僅認同「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是危險性救災行動,但卻不在立法說明中明確承諾「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的行動標準。

台中大雅違章工廠,沒有人受困,但為了進去裡面測試溫度,讓2名消防員喪命,2015年新屋保齡球館大火,同樣沒有人員待救,身為義消的屋主知道入室搶救的危險,甚至也說「沒有人了放著讓它燒」,但為了盡快撲滅火勢,導致6名消防員殉職。

消促會秘書長朱智宇強調,不是不搶救,而是我們可以選擇安全的方式撲滅火勢,懇請行政機關如果裡面沒有人,現場指揮官能不能選擇人員不要入室,「為了保護民眾財產,跟如果發生消防人員殉職到底孰重孰輕?」

根據蘇嘉全最後裁示,消防署應對第20條之1與第27條之1的立法理由再擬適當文字與各黨團構通,日後處理時再做協商,且若協商不成將不併入條文表決,而是另外提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