瞄準台灣棒球?中國「惠台26條」真正有威力的其實只有這兩條

兩岸議題

中共國台辦11月4日發布了「關於進一步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內容共計26條,針對台灣企業與台灣民眾各13條,11月4日起實施。去年2月28日,中共也曾提出「惠台31項措施」,現在又端出「惠台26條」,這真的是惠台嗎?還是看得到吃不到的畫大餅呢?

這26條在前13條是「為台灣企業提供同等待遇」,大概有以下六個特點。

台商參與中國5G,會被美國報復嗎?

第一,吸引台商投資高科技產業。

在「26條」中開宗明義的第一條與第二條提到:「台資企業可同等參與重大技術裝備研發創新、檢測評定、示範應用體系建設,可同等參與產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和工業設計中心建設」;「台資企業可按市場化原則參與大陸第五代移動通信(5G)技術研發、標準制定、產品測試和網路建設」。

但是當中美科技戰正在如火如荼之際,美國對「華為」的5G技術視為高度威脅之際,台商如果投資中國高科技產業與5G,是否被美國視為眼中釘?甚至遭到報復?

另外,台商參與太多中國的高科技產業,稍有不慎可能被中共指控洩露科技機密,特別中國沒有公正的司法,很多台商可能面臨法律風險。

台商從「出口」轉「內需」,贏得過地頭蛇?

第二,希望減少台商離開中國的趨勢。

由於美中貿易大戰,以出口為導向的台商,面臨美國的高關稅制裁,因此不是回到台灣就是轉進東南亞。為了希望台商繼續留在中國,開始把台商的投資產業由「出口」轉向「內需」。

在「26條」中 的第三條:「台資企業可同等參與大陸城市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園林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城鎮污泥無害化處置與資源化利用、再生資源和大宗工業固廢綜合利用等循環經濟項目」;第四條:「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投資航空客貨運輸、通用航空服務,參與符合相關規劃的民航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建設,開展諮詢、設計、運營維護等業務」;第五條:「台資企業可投資主題公園,可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旅遊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建設」。

以上三條,都是中國想把台商投資產業由「出口」轉向「內需」的具體例證,但現實的狀況是,這些「內需」產業,中國的企業也要搶,因為出口也不順暢,但內需產業中國的企業更熟悉,更能接地氣,台商有機會嗎?看得到就吃得到嗎?而且「強龍能壓地頭蛇」嗎?

何況前述的「惠台」政策還有許多前提,什麼叫「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條件的內容是什麼?什麼叫「特許經營方式」?特許的標準何在?由此可見,這些「內需產業」原本就競爭激烈,中國當然不可能全面性的開放。

提供台商融資便利性,但定義不明

第三,提供台商的融資便利性。

在「26條」中 的第六條:「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金融機構和企業在台資企業集中地區發起或參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組織;第八條:「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向地方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申請擔保融資等服務,可通過股權託管交易機構進行融資」。

不可否認,過去台商的確要融資並不容易,如今算是亡羊補牢,但台商現在紛紛返台,如此政策的實質意義有限。

何況這也有但書,台灣金融機構可在「台資企業集中地區發起或參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顯示這種貸款公司只能在「台資企業集中地區」,不是全面性開放,代表中國的金融市場競爭激烈,但何謂「集中地區」?標準何在?

台商變中商,會比較好嗎?

第四,把台商等同於中商。

在這「26條」中 的第七條:「鼓勵各地根據地方實際,為台資企業增加投資提供政策支持」;第九條:「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依法享受貿易救濟和貿易保障措施」;第十條:「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依法利用出口信用保險等工具」。

只是仔細檢視的話,會發現第七條根本是廢話一句,相當空洞。而當台商被「國民待遇」後可能被歸類為中商,在當前美中貿易大戰的情況下,是否增加了被美國特別關注與制裁的風險?

中國拒與蔡政府互動,如何落實標準、制度合一?

第五,強調兩岸制度的合一化。

在「26條」中的第十一條:「對從台灣輸入大陸的商品採取快速驗放模式,建立有利於規範和發展第三方檢驗鑑定機構的管理制度,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科學、穩妥、有序推進台灣輸入大陸商品第三方檢測結果採信」;第十二條:「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參與行業標準的製訂和修訂,共同促進兩岸標準互聯互通」。

中國的作法就是要把兩岸的標準合一化,增加台灣產品輸往中國的便利性。但這些都需要兩岸官方的介入與協商,然而因為蔡英文執政後兩岸關係低迷,中國拒絕兩岸官方的協商,連民間身分的海基會與海協會都停止互動,所以這個政策恐怕難以落實。

第六,吸引台灣人才。

在「26條」中第十三條:「符合條件的海峽兩岸青年就業創業基地和示範點可以申報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

中國這幾年不斷設置創業基地,吸引台灣年輕人前往,但事實上失敗者相當多,因為創業並不容易。

優惠「台灣同胞」政策,形式大於實質意義

而在這「26條」中的第二部分,是「為台灣同胞提供同等待遇」,其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台灣人在國外可申請中國的旅行證件。

在「26條」中的第十四條:「台灣同胞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尋求領事保護與協助,申請旅行證件」。

這個政策是形式意義大於實質意義,因為台灣人大部分前往旅遊的地方包括日本、韓國、美國、紐澳,台灣的外交部都設有代表處,都能核發台灣的護照;只有在非洲、中亞等地區沒有設置駐外館處,因此這種案例應該很少發生。

第二,許多優惠的實質效果有限。

在「26條」中的第十五條:「台灣同胞可申請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申請符合條件的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和財政項目」;第十七條:「試點在福建對持台灣居民居住證的台胞使用大陸移動電話業務給予資費優惠」;第十八條:「持台灣居民居住證的台灣同胞在購房資格方面與大陸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但請問有多少人會因為這些優惠與利多政策跑去中國當農民?跑去申請「中國移動」的手機門號?跑去買房地產?

早就這麼做!多項措施僅是具體文字化

第三,許多優惠都是有名無實。

在「26條」中的第十六條:「台灣同胞可同等使用交通運輸新業態企業提供的交通出行等產品」,第十九條:「台灣文創機構、單位或個人可參與大陸文創園區建設營運、參加大陸各類文創賽事、文藝展演展示活動。台灣文藝工作者可進入大陸文藝院團、研究機構工作或研學」;第二十條:「在大陸工作的台灣同胞可申報中國文化藝術政府獎動漫獎」;第二十一條:「在大陸高校、科研機構、公立醫院、高科技企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台灣同胞,符合條件的可同等參加相應系列、級別職稱評審,其在台灣地區參與的項目、取得的成果等同等視為專業工作業績,在台灣地區從事技術工作的年限同等視為專業技術工作年限」。

這些優惠措施,很多早就行之有年,只是沒有具體為文字化。台灣人本來就能夠參加中國的文創競賽與動漫賽,也能在中國從事文創工作,而在台灣參賽的成果與成績也早被中國承認。尤其是第十六條,根本是一句空話,台灣人現在有什麼中國的交通運輸產品無法使用?

台灣運動員真想代表中國參賽?

第四,積極搶收台生。

在「26條」中的第二十二條:「台商子女高中畢業後,在大陸獲得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可以在大陸參加相關高職院校分類招考」;第二十三條:「進一步擴大招收台灣學生的院校範圍,提高中西部院校和非部屬院校比例;第二十四條:「台灣學生可持台灣居民居住證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大陸高校同等申請享受各類資助政策」。

主要是因為中國高校近20年來擴張太快,卻也面臨「少子化」的問題,所以希望招募台生。當然,而藉此加強對台灣年輕人的統戰,也是額外的目的。

吸引台灣運動員其實是瞄準台灣國球-棒球

第五,吸引台灣運動員前往中國發展。

在這「26條」中的第二十五條;「歡迎台灣運動員來大陸參加全國性體育比賽和職業聯賽.......為台灣運動員備戰2022年北京冬奧會和杭州亞運會提供協助」;第二十六條:「台灣運動員可以內援身份參加大陸足球、籃球、乒乓球、圍棋等職業聯賽」。

近年來,已經有不少台灣運動員前往中國發展,但中國這次政策在於希望台灣運動員,以「省代表隊」的身分參加中國的「全國性」運動會,甚至進而加入中國的國家代表隊。

由於中國的棒球不強,而台灣是棒球強國,所以中國可能以重金挖走台灣一流的棒球選手,而組成中國隊。到時候的世界經典棒球賽,穿著中國隊紅色制服的台灣一流選手,如果對上穿著中華台灣隊藍色制服的二流選手,台灣人要為哪一隊加油?

如果是這樣的情況,當台灣棒球對上中國棒球但台灣無法得勝,那棒球還是台灣的國球嗎?台灣為棒球而團結一致的精神何存?這恐怕才是中國釜底抽薪打擊台灣的手法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