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二審暴露消防局刪去鑑定報告內容 多方證詞透露驚人事實

高雄氣爆

高雄氣爆案正在進行二審庭期,負責檢測氣體的正修科大突然改變一審的說法、金屬中心一些說法根據錯誤的事實,這些與一審判決有關的關鍵事實,在過去一兩個月的二審庭中,紛紛暴露出令人意外的轉變。

法院判決是根據檢辯雙方提供的事證,然而當檢方所提供的證據隨著二審而大幅轉向時,令人不得不懷疑一審所認定的事實是否正確。

高雄氣爆案,三個關鍵判定氣爆證據的鑑定相關單位,高雄市消防局、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中心、金屬中心的證詞都出現驚人的說法。

首先為「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氣爆原因調查鑑定書」提供現場鑑定資訊的黃姓人員,親口證實了當天晚上10點半已經先發生了一次氣爆,但被消防局鑑定委員會開會決議從報告書中刪除。

在大氣爆發生前,高雄崗山仔先發生炸飛水溝蓋的氣爆

該氣爆發生於瑞隆路、崗山西街這一帶的崗山仔地區,這一帶就位在凱旋三路、二聖路交叉口南方不遠處。10點半左右有不明氣體的氣爆,當時水溝蓋被炸飛,民眾驚恐報案。根據消防局黃姓證人證詞,這一部分被消防局鑑定委員會認為與高雄大氣爆無關,而不納入鑑定書,理由之一是因為此氣爆時間點,距離高雄大氣爆發生時間點11點59分有一個半小時之差距。

崗山仔該處有地下瓦斯管線,無丙烯管線。如果這個氣爆不是丙烯引發的,則其是因為何種氣體外洩引爆的呢?

根據黃姓證人表示,崗山仔這帶地下箱涵與凱旋三路、一心路等地下箱涵相連通。如果根據一審認定,丙烯在當晚8點45分左右就洩漏,沿著凱旋三路、一心路地下箱涵擴散,則為何崗山仔發生氣爆時,卻未引爆在凱旋三路、一心路等地下箱涵內的丙烯?

特別是,根據美國化工權威專家梁仲明博士的證詞,丙烯在地下箱涵是以每秒2公尺擴散,因此若是如一審認定是在當晚8點45分左右丙烯就洩漏了,則崗山仔氣爆時,大半個高雄市都在丙烯擴散、爆炸的範圍內,如果崗山仔氣爆是丙烯引起的,則結果恐怕比實際發生的更嚴重。

如果丙烯在8點多就外洩,10點半崗山仔的氣爆將是大災難

很顯然的,10點半之前外洩的氣體應該不是丙烯,瓦斯是一種可能性。而弔詭的是黃姓證人表示,當時排除瓦斯外洩是引起高雄大氣爆的可能性時,是根據瓦斯公司告訴他的資訊。但是,當辯方提出該瓦斯公司管線圖時,他驚訝地表示這個與當時瓦斯公司告訴他的不一樣。

更令人詫異的是,在辯方追問為何刪除崗山仔氣爆資訊時,黃姓證人表示他有將崗山仔氣爆資訊提報到鑑定委員會,但是鑑定委員會就是認定此與高雄大氣爆無關,所以刪除了。開會當時,當時承辦檢察官也有列席。

以上種種,引起了法官的注意,好奇高雄大氣爆當晚瓦斯外洩的可能性。

再來是現場對氣爆氣體採樣的鋼瓶樣本,高雄大氣爆發生後,在整個一審的審訊過程中,負責替高雄市政府環保局檢驗的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與環保局都告訴法院,只有一個鋼瓶的樣本,但在二審與辯方詰問過程中首度承認,實際上有兩支鋼瓶樣本,而且這個事實,是被辯方律師在正修出的報告中發現後,負責檢驗的實驗室才承認,並提出相關資料。

負責檢驗丙烯的正修科大實驗室,其實沒有檢驗執照

為何去討論到底是一個鋼瓶還是兩個鋼瓶?因為在一審中,正修科大提供的數據是兩個鋼瓶檢測結果,卻說是一個鋼瓶的數據,濃度上一個是一萬多ppm,另一個則僅有0.03ppm,比例上差異很大,因此遭到辯方律師質疑,「究竟哪一個才是爆炸前採樣的?」

尤其,負責檢測氣體的正修科技大學證人更承認,「正修並沒有環保署檢驗丙烯的認證許可」,並且,因為沒有標準的設備,而自行修改了標準檢驗方式。

而更離奇的是,該證人在法庭上更自行透露,另有一個檢測單位是驗出丙烷,不是丙烯,但拒絕透露該檢測單位,但這個說法,卻可能會成為撼動整個案情的真相,只不過目前外界還沒注意到。

再來是負責檢驗管線破口的金屬中心。金屬中心曾在回覆一審的信函中表示,依據常識,李長榮公司丙烯管線壓力下降,就是產生破口,而破口雖然產生,但是李長榮公司應該仍然可以收到部份丙烯。

金屬中心以錯誤的事實為基礎,判斷「壓力下降就是有破洞」

然而,當辯方律師告知李長榮公司丙烯管線其實是一條Y型管,金屬中心鑑定人驚訝地表示不知道此事實。

李長榮公司丙烯管線一端接往李長榮公司丙烯儲槽,而另一端則有兩條支管,一條支管是連接到華運公司,另一條支管是連接到中油公司,兩條支管在兩公里處匯合到主管線。平時,由華運公司或中油公司以此條管線輸送丙烯給李長榮公司,未輸送時則關閉閥門。

但是,金屬中心卻是認為李長榮公司丙烯管線是一字型管線,一端接到李長榮公司,另一端就只接到華運公司。在這種錯誤的認知下,壓力下降,依常識就是管線產生破口;壓力下降後,李長榮公司還可以收到部份丙烯,當然就是管線雖然產生破口,不影響李長榮公司仍然可以收到部份丙烯。

也因此,當聽到李長榮公司丙烯管線是一條Y型管時,金屬中心鑑定人甚為驚訝,因為壓力下降、李長榮公司只收到部份丙烯的現象,還可以有另一種可能性,就是中油公司這一端誤開了閥門。

根據梁仲明博士的說明,在李長榮公司這種Y型管配置下,當晚壓力下降有兩種可能性,一是產生破口,另一是中油公司端打開閥門。

而根據檢察官於氣爆後勘驗結果,李長榮公司丙烯管線確實有一個破口,大小約長7公分、寬4公分,破口面積已經超過丙烯管線截面積百分之三十。梁仲明博士表示,當這種破口產生時,李長榮公司就不可能收到丙悕。因此,符合氣爆當晚李長榮公司管線的現象,「中油公司誤開閥門」成為一種最可能的原因。

這些證詞,是否會引起發出更多的新證據?是否有更多一審判決所憑據的證詞,是根據錯誤的認知而生?為何許多的事實在一審中完全沒有提及?甚至是被遮掩?高雄氣爆的真正原因為何?但願在接下來的審訊中,事實能夠越辯越明,真相能夠越來越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