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野協商僅2條有共識!反滲透法明逐條表決拚三讀

國安

上週五下午(12月27日),立法院長蘇嘉全針對民進黨團所提的《反滲透法》草案召開朝野協商,歷時3小時討論,朝野無共識,只討論第一與第二條,結果都是保留。

今(30日)再度召開協商,歷經約6小時討論,雖然法案逐條審視完畢,但朝野意見仍有相當大的分歧,反滲透法草案全文共12條,朝野有共識僅有法案名稱《反滲透法》照案通過,及第1條將「國家」置換成「中華民國」,以及第12條本法自公布施行,其餘條文則依然全數保留。

依照31日立法院會的流程,反滲透法列為第1案,可以預期的是,在協商過程達成,各黨團所提出的條文都有表決機會,且依親民黨、時代力量、國民黨,最後才是民進黨提案進行表決,但民進黨有極大的機率依席次優勢表決通過自家版本的反滲透法。

國民黨提登記制卻不完整,民進黨、時力有疑慮

今日朝野協商中,除了親民黨外,民進黨、國民黨、時代力量均提出修正動議。國民黨團除了提出「滲透來源應由行政院定期公告」,也新增第2條之一,要求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滲透干預行為之前,應向國安局辦理登記。

國民黨黨團總召曾銘宗表示,此規定是援引國外相關法規,登記是要求公開透明,但並非登記就合法,只要有違法行為還是回歸法律規定處分。

不過,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管碧玲認為,依國民黨提出的法條結構,只對未經申請登記者處罰,等於只要登記就合法,不罰直接被滲透來源指示、委託、資助從事滲透行為者,且對不實申報也毫無罰則,等於讓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暢行無阻,是引狼入室。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也指出,國民黨的修正動議規範密度不夠,無法撐起「登記制」,如果要採登記制,後面需要更多的條文。

民進黨加重刑罰、時力管制範圍再擴大

民進黨團所提的修正動議則著重在加重刑罰,將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總統副總統選舉,及公職人員選舉之活動的罰金提高到1000萬元;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就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進行遊說者,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時力黨團提案中則新增,禁止任何人未經合法授權,與境外敵對勢力共同發表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聲明或協議;禁止規避投資審查許可,掩飾或隱匿投資者身分或資金來源;禁止直接、間接經營或控制廣播、電視事業;禁止收購關鍵基礎設施、敏感性科技等,不過,不論任何黨團的修正動議,均無獲得其他黨團支持,有待明天表決。

光規範選舉行為就有多漏洞,民團:立法就要立完整

實際上,此次立法民進黨為了降低社會阻力,僅限於處理選罷、公投、集會遊行與遊說,在如此限縮的情況下,民間團體雖然力挺立法,但呼籲要立也要把法立得完整。

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指出,其中草案規範影響選舉行為,但只罰周邊助選行為,不罰中共指示的參選行為,也只罰正面助選行為,不罰負面攻擊宣傳,再者草案也只罰候選人完成登記後的助選行為,但不論是登記前助選行為還是黨內初選也都沒有規範。

賴中強質疑,反滲透法草案第5條直接借用遊說法第2條定義,如同禁止受中共指示向政務官遊說,卻允許向事務官遊說;禁止就法令、政策或議案「通案遊說」卻允許就個案遊說。

賴中強呼籲,應在院會表決前補正缺漏,他強調反滲透法犯罪構成要件有3個前提,第一,要明白知道交涉對象是境外敵對勢力,第二接受對方指示、委託,或資助,而且從事介入選舉、罷免、公投、遊說、政治獻金、集會遊行的行為,請部分政黨不要再無中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