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不愛我都有罪!猶如瘋狂恐怖情人一般的港版國安法

香港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昨(30)日表決通過「港版國安法」,港府昨宣布晚間11時起正式刊憲生效,即日起可針對各公眾活動嚴厲執法。據香港警務處指出,一名男子因持「香港獨立」的旗幟,在銅鑼灣遭到警方逮捕,成為「港版國安法」上路後,遭逮捕的第一人。

今天早上終於看到《港版國安法》全文,是的,比我之前所想的更為嚴密,從以下幾點可以充分顯示北京對香港一國兩制的毀約,與全力控制香港的決心。

一、重大國安案件直接送中審判

和之前澳門的相關法規不同,中共在港版國安法(正式名稱叫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創設了「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全新機構,駐港公署可以直接管轄三大部分包括:1、國外政府涉入的案件。2、港府處理無效的案。3、國安重大威脅案件。

由國安公署所管轄的案件,跟香港司法脫鉤,直接由中國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來「指定」地檢署和管轄法院,雖然在說明中聲稱此公署會非常節制地僅在「少數重大危害案件」行使管轄權,但是說與做是兩件事,所以未來被定調為重大國安事件的案件,將會直接「送中」審判,剝奪香港的司法管轄權。

二、案件審理法官由特首「指定」

港版國安法列有四項罪名,在這些犯罪案件,如果沒有達到重大國安危害等級,就不必由國安公署處理,而由香港司法的刑事訴訟審理。

但是,港版國安法規定,這四種案件,作為控方律政司有權要求案件由法官審理而非陪審團審理,然後由哪一個法官審理,可以由特區行政長官(現為林鄭月娥)來「指定」。

無陪審制,可以由行政官員指定法官,完全沒有法定法官原則(也就是以抽象的原則如輪分、抽籤等方式決定何人審判何案件,以免藉由操控審判者來操控審判結果),令人震驚,香港作為法治地區的的司法獨立已經蕩然無存。

三、在臉書撐港言論讓港民對中共反感恐有罪

四種大犯罪包括分裂國家罪、顛復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境外勢力罪,下設各類小型犯罪,內容五花八門與包山包海,要件之寬氾不明確,刑度之嚴重,舉世皆驚。

例如:有一個項目叫做─「引發對港府或中央政府憎恨罪」,內容是用不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政府或港府之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刑嚴重者,處無期徒刑。

舉例: 本人在我的FB評論港版國安法是影響香港司法獨立,為惡法,萬一發生了「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共之反感」的結果,即構成「引發憎恨罪」,加以本法是「行為或結果」發生在香港、香港政府就有管轄權,所以雖然我討論港版國安法的行為在台灣,但是香港人民反感結果發生在香港,本人將面臨無期徒刑的嚴重威脅!

四、在香港主張台灣是中華民國將觸法

另外,這個法律雖然是規範「針對香港的行為」,但是什麼叫針對香港的行為,定義十分寬鬆,所以,如果在香港主張台灣是中華民國或台灣主權國家、甚至任何自主、自決,都可能構成港版國安法的分裂國家罪。

即使人在台灣,主張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但是過程中有任何與香港有關的討論,也可以被解釋成針對香港的行為,我覺得全體台灣人民和公務員都有危險,完全看對方如何使用和解釋本條文。

五、捐款支持反送中可能涉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後還有恐怖活動罪,由於反送中已經被定調為恐怖活動,任何支持的行為(為恐怖活動提供資金、訊息、協助、場所、物資、與任何便利都算),都可能被涵蓋在協助恐怖活動罪之內,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後是勾結外國和境外勢力罪,條文之所以特別講「境外勢力」就是講台灣,因為不好把台灣說是外國,所以就說是境外勢力。

包括前面講的誘發憎恨罪,還有阻撓政策罪(例如香港規定以後所有電影都要送檢才能播出、播出前要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你在台灣為文批評,引發香港人抗議,這也可能構成針對港府或中央政府推行政策進行阻撓行為)、還有對香港進行制裁封鎖罪等等。

六、人在台灣寫文章批評香港都可能觸法

這些都是即使你人在台灣,但因為所針對對象和結果發生的地方是香港,所以都很可能可以構成港版國安法的犯罪。

我是深受香港文化影響而長成的一代,對香港的情感很深,當台灣戒嚴時期,報紙只有黑白的三張、電視只有三台的時候,香港是華人地區最自由、最有法治的區域,香港的影視作品、藝文創作、影響了整個華人世代。

在我有生之年,看到香港如此被摧殘、頹傾,我的傷痛無可言喻。對港版國安法何止該有遺憾,台灣應該憤怒、團結與奮起,並守護好我們的國家!

本文授權轉載自交大科技法律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