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延長賽》金管會推給經濟部?其實這兩個誰也跑不掉

上市公司

大同股東會30日在吵鬧聲中落幕,卻留下了不少爭議,其中最關鍵在於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刪除市場派的表決權,引起公司派、市場派雙方再度拉長戰線。儘管金管會不認同大同公司自行排除部分股東表決權一事,但立場也不介入,倒是呼籲股東若認為自身權益被受損,可依循《公司法》管道尋求救濟。

交代不清,大同被打入全額交割

整場股東會最大的爭議與癥結點在於,公司派憑什麼刪除市場派表決票?這個答案到目前為止,就連律師界也看法分歧。

根據大同公司在6月30日被證交所要求召開重大訊息說明會時的說法,是依照《企業併購法》、《證券交易法》、《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依法刪除市場派53.32%股權的投票權。

大同公司代表律師賴中強指出,王光祥旗下羅得、競殿、三雅在持股超過10%之後,依照《證交法》43條申報,但並未勾選《企業購併法》27條「為併購目的取得股份」,甚至其他各投資公司更是未申報。

但如何認定這些投資人是依據相同併購目的取得股權?大同公司派舉出事證之一,就是2018年11月1日,王光祥、鄭文逸主導的欣同公司和新大同董座楊榮光三人聯合召開記者會,王光祥宣示將要「揪團」召開股東臨時會等。

但顯然這樣的說法並未被主管機關所接受,在大同的重訊說明會開完不到2個小時,證交所則以「未能釐清相關疑義」為由,依照營業細則第49條規定,將大同上市股票變更交易方法,打入全額交割,預收款券,且至今仍未解除。

其實在大同股東會前兩個月,包括王光祥與鄭文逸以及任國龍之間複雜的資金往來及借貸關係,大同公司派的律師都已經送交金管會調查,無疑就是希望在股東會前,針對鄭以及相關8個帳戶是否是為中資的問題,希望主管機關金管會有所釐清,只是金管會查了兩個多月,一直未給予大同公司回覆。而就在大同股東會前25天的6月5日,北檢已針對涉助鄭文逸爭奪大同炒股不法獲利11億,正式對上海龍鋒企業集團董事長任國龍發布通緝。

金管會不認同,大同可以片面認定、排除股東表決權

對於外界質疑的法律疑義,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說,近日將會與經濟部進一步討論,「但不管怎麼講,公司都沒有權利去認定與排除股東投票權的行使。」

蔡麗玲強調,就金管會的立場不會介入經營權之爭,但不管是由誰來認定合不合法,都不應是大同公司片面來認定與主張,最重要的是,股東投票權的權益必須受到保障,而基於保護投資人權益,證交所已針對大同股票採取全額交割措施。

除此之外,證交所2日晚間也公告,從7月10日開始,將大同從台灣中型100指數、台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股中剔除;另外大同在今年5月間,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之訴一案,因延遲輸入重訊已違反規定,證交所也宣布開罰大同公司10萬元新台幣,並限期補正。

金管會、經濟部各說各話

有趣的是,從此次大同股東會爭議當中,蔡麗玲向《信傳媒》表示,大同市場派羅得、競殿、三雅3家投資公司確實有依照《證交法》43條之1申報,但大同公司是引用《企業併購法》第27條規定認定,由於金管會並非《企業併購法》的主管機關,沒有權來解釋法律。

只是在金管會的網站當中,卻是明文寫著依據「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規定,為併購目的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之事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規定,這些都是證期局自己規定的申報辦法。

對於金管會證期局的說法,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陳秘順則是表明,《企業併購法》是經濟部制訂,但27條14項的申報事項執行機關則是金管會,尤其上市櫃公司必須優先遵循《證交法》,而《證交法》43條之1的申報與《企併法》27條14項的申報是同一個處理事項。

誰才是主管機關?

換句話說,《證交法》43條之1的申報與《企併法》27條14項主管機關是金管會,經濟部則是負責公司的變更登記申請。

「公司派的主張基本上主管機關金管會並不認同」、「我們應該會尊重金管會的見解」陳秘順說,經濟部將會針對大同公司在6月30日股東會提出的變更登記申請向金管會徵詢意見,目前由於大同並未附上股東會議記錄內容,因此經濟部已經發文要求大同補件,限期文到之後5日之內回覆。

若是市場派股東引用《公司法》第173條之1規定,向經濟部申請行使持有1年以上、持股逾3%股東召開股東臨時會,經濟部是否將放行?對此,經濟部表示,目前仍未收到申請案,若是有申請案將視申請的理由為何,再決定是否核准。

主管機關要股東尋求救濟管道

蔡麗玲則是強調,台灣是法治國家,行政機關做什麼事情一定要依法行政,像是涉及股東會的爭議事件應該回歸到《公司法》,也就是向法院訴請撤銷。

根據《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股東會的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換句話說,股東若認為自身權益被受損,可依循《公司法》的救濟管道。

金管會在意的是,股東投票權的權益必須受到保障,但尋求《公司法》的救濟管道又是漫漫長路的司法訴訟,真的有保護到小股東嗎?恐怕還是值得主管機關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