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總統私下召見大法官 可以是憲政危機卻也是司改的機會

司法改革

前大法官許玉秀日前為文「蔡總統懂憲政分際嗎?」指責總統蔡英文於3月間與司改團體會見,當面喝斥大法官呂太郎一事,已引起國內諸多評論家回應,一方面總統澄清並沒有「斥責」、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說總統當天「口氣不太好」以外,開始有媒體注意到,有無斥責不是問題,問題是總統召見大法官侵蝕司法獨立性,但最令人震驚的應該是,總統與呂太郎理應都是法學素養、背景深厚之人,擁有極高的國家賦予職務,二人都不知道不應該見面?

美國每年總統國情咨文,大法官都會列席,但當所有人都起立鼓掌時,大法官們通常聞風不動,象徵著不替任何人政策背書,而美國之所以強大,就是憑藉著制度,而不是明星領導人、天縱英明的總統,這些制度的根基,又以司法獨立、三權分立為最根本。

蔡總統被前大法官許玉秀指稱不懂憲政分際,然而最基礎的憲政問題是,兩人根本不應該見面,即使有綠委出來緩頰說,「總統想多了解司改民間團體意見」,或者蔡總統解釋,「呂太郎大法官是以前秘書長身分,因此最清楚這些民間團體溝通的情況」。

但殊不知,蔡總統與呂太郎造成之憲政衝突,早在兩百多年前,美國就已經發生而經歷此重大憲政危機,卻轉換成其歷史上第一個違憲審查判決案,徹底確立了美國三權分立的基礎。 

總統私下見大法官,不是斥喝問題而是憲政危機

1803年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即知名的馬伯利告麥迪遜(Marbury v. Madison,5 U.S. 137)案,起源於1801年3月4日,美國新的總統接掌行政權,原來的國務卿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急著在任期的最後一天(1801年3月3日) ,任命下一屆的太平紳士及上訴法院法官,一般歷史學家認為,基於政治意識型態對立,他並不想把任命權交到下一屆國務卿手上,但由於作業倉促,遺漏了數名原本應該在名單上的人,其中一個遺缺,是莊園主馬伯利(Marbury)。

莊園主馬伯利於是向新任國務卿詹姆士.麥迪遜(James Madison Jr)申討太平紳士,一狀告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而負責撰寫判決書的首席大法官,就是前朝負責,職務上應該簽名核發給馬伯利証書的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他以首席大法官身分,面臨自己在前朝因疏忽甚至故意遺漏法官提名名單並發給証書,所造成的重大憲政危機。

馬伯利告麥迪遜案的背景,其實是政治鬥爭,美國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自己審判自己」的案例,這要是在台灣那可是件見獵心喜,人人喊打的大快人心之事。但這件事情,也反映出台灣其他的評論、或媒體對大法官的角色,容易陷於用意識形態角度去解讀,例如,反對蔡總統的媒體,常在社論上批評,蔡總統提名了與民進黨意識形態相近的大法官,以至於對許多國家政策立場偏頗。

共和黨傾向的大法官,認定檢察官可以查川普繳稅紀錄

這樣批評卻隱含著「意識形態與總統相近的大法官將會偏向總統」而反映出「司法獨立本就不存在」的意涵。但,曾經在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第三巡迴區(US Court of Appeals, 3rd Circuit)實習,並替聯邦上訴法院法官起草判決書,現在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兼授英美法理學的美國華盛頓特區最高法院登錄執業律師陳禹成表示,要求將意識型態可能導致利益衝突的大法官排除提名,並不適用在因公眾事物而堅持的意識型態為基礎的政治傾向之上。

例如目前美國總統小布希在2005年提名的保守派首席大法官羅伯茲(John Roberts),本身就傾向於共和黨政策,這並沒有造成利益衝突的結果,因為大法官判決而影響的國家政策,是鮮有個人利益的,而且,這位大法官的判決反而常常和川普政府政策相抵觸,展現真正的獨立性,例如羅伯茲主導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七月九日判定,紐約曼哈頓地區檢察官,可調閱美國總統川普的納稅申報表,川普不能主張有刑事豁免權。

回到馬伯利案,約翰·馬歇爾裁定馬伯利應該獲得委任狀,但同時首次運用司法審查權,判定1789年美國國會通過的《司法法》因為違憲而無效,最高法院對此案並不具有初審管轄權,而僅具有上訴管轄權,故將案件撤銷。

美國政爭下的憲政危機,轉變成確定三權分立

這個世紀判決成為美國建國後第一個違憲判決案,雖然莊園主馬伯利未得到委任狀,但美國最高法院得以在避免與行政權正面衝突的基礎上,樹立了對憲法的解釋權,即司法審查權。由此開始,司法權成為制衡行政權和立法權的第三種權力,確立了美國三權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的憲政體制。 

在這個基礎下,當行政部門沒有按照立法部門的要求執行、或者立法部門與行政部門有所衝突,司法有其獨立角色,行政、立法、司法彼此制衡(Check and Balance),沒有一方可以無限擴大權力,例如國會立法送到白宮,總統簽字批準了,但最高法院仍可以判定其違憲;總統可以任命最高法院的法官,但此任命必須得到國會的通過。

陳禹成指出,總統蔡英文証明其倫敦政經學院的博士學位、是將論文放在「傑出婦女圖書館」,此舉是否涉嫌以公權力(捍衛總統職位的國家名器)為由,而將政府資源運用到個人學位的公信力,形成「利益衝突」(Conflict of Interests) 不無可議。而不涉及私人利益的召見大法官事件,就表現在「權力分立,互相制衡」(Separation of Power Check and Balance)的憲政分際認知。

台灣的憲政危機,是否促當權者把握改革機會?

他表示,「專業的無知」已經讓台灣淪為無法提升高科技時代的國際競爭,職司釋憲的大法官甚至領導人自己竟然都既成「總統私下會見大法官」的事實,兩人恐違反了「司法權獨立於行政權之外」的憲政分際卻完全無感,相對許多法界人士和輿論的批評,焦點竟然放在總統是否斥責前司法院祕書長的呂太郎大法官,所反映出法學素養專業的無知,所傷害的恐怕豈止是國本?

美國1803年的一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當事人John Marshall 面臨政爭,卻以他的政治智慧和法學素養化干戈為玉帛,確立三權分立政府體制,以及司法權如何超然獨立並具違憲審查的機制,奠定國家得以強大的民主基石,台灣(或中華民國)總統這次的違反憲政分際行為,所可以引伸的「只有形式民主 沒有實質法治」意義,是台灣的政體可以藉此機會,延攬飽學和忠良之士,虛心受教,痛改前非,勵精圖治,造就國本。 

如果再執迷不悟,有了民主卻不懂如何建構法治的基礎,亦或是集體的失焦,在裙帶關係陰影的籠罩之下,我行我素,未來台灣將會成為一個什麼樣的國家,難以想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