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鴻基」是港資還是中資?大同指控香港聯合集團是中資藏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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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中資疑雲牽涉到重大國安層次,大同公司27日召開記者會出面指出,任國龍違法中資持有大同股權遭金管會裁罰出脫後,但其實只是左手換右手,由香港聯合集團做為背後藏鏡人,並將資產抵押給與中國國務院、天安中國投資公司有密切往來的新鴻基、薈聯公司,希望經濟部待清查中資後再決定是否召開股臨會。

經濟部長王美花27日則回應,目前市場派有兩件股東臨時會申請案,正在等大同公司回覆中,針對市場派第一件的申請案,預估這1~2天大同公司要回覆,至於第二件申請案稍晚了幾天,大同也應該要很快回覆,但對於大同27日所召開的記者會內容則無法回答。 

任國龍背後「藏鏡人」透過交易,將最終受益人「藏起來」

大同深陷大同案泥淖的開端,起自於任國龍在2016年9月透過永豐證劵(香港)以FINI帳戶買入大同股票,隔年2017年5月3日遭到金管會第一次裁罰5%,任國龍於同年11月出清,但同年12月5日金管會再度裁罰8.78%,此次是任國龍以女兒任梓菱名義持有;第三次裁罰則在2019年1月17日,由任國龍以五個FINI帳戶持有大同股票。

大同公司法務長趙安從香港交易所的公開資料推論,登記資本額僅1元港幣的香港維家置業及雅興投資公司是任國龍為了向金管會撇清中資嫌疑才出現的人頭公司,而背後的藏鏡人與資金提供者則是香港聯合集團。

大同表示,根據調查,任國龍透過股份買賣,合計透過維家置業持有大同 8.37%股權、雅興持有4.33%,另外,新工投資則持有1.28%。

根據大同調查,任國龍透過股份買賣,合計維家置業持有大同 8.37%股權、雅興持有4.33%,另外,新工投資則持有1.28%。(圖片來源/大同提供)

趙安指出,在金管會針對大同陸資第三次裁罰之前,2018年12月24日維家置業的前負責人、公司唯一股東林美欣就把維家置業的全數股份賣給Danielson Creation Limited,而Danielson公司買回的資金則是向香港聯合集團旗下的新鴻基財務有限公司借來8億港幣(約32億台幣),有趣的是,新鴻基還與維家實業簽署公司債合約。

趙安解釋,維家置業以Danielson公司資產包含持有大同8.37%股權,作為向新鴻基財務有限公司借款8億港幣的擔保品,等於新鴻基財務公司實質控制了大同公司8.37%的股權,以為了躲避向台灣的集保公司辦理設質登記。

趙安則指出,同樣的手法也出現在雅興投資公司,2018年12月7日雅興公司的唯一股東Ding David也將雅興股份賣給Homes For now Property Management Limited,而資金提供者則是香港聯合集團旗下的天安投資(中國)子公司正景發展有限公司,透過薈聯公司共借款5億元港幣(約20億台幣)給Homes For now Property Management Limited,雅興再發行公司債給薈聯公司作為擔保品。

而日前,前立委黃國昌根據香港上市公司財報揭露新工投資有限公司持有大同公司1.28%股權,新工投資背後的大股東,也正是2018年年底協助任國龍隱匿資產最終受益人、規避金管會調查的香港聯合集團。

趙安指出,「香港聯合集團是一個香港上市公司,它在整個交易過程中是協助任國龍左手換右手,完成股權形式上的買賣,但實質則是借貸。」

「新鴻基」究竟是港資還是中資?

但媒體質疑,光大集團、香港聯合集團以及新鴻基集團究竟為什麼關係?這也是始終大同深陷中資的最大疑雲。

大同指出,「香港聯合集團」是李明治家族所控制的企業,在香港有多家上市公司,並與中國國務院所控制的光大集團有密切往來及合作,新鴻基金融集團則是由香港聯合集團持股30%、光大證劵持股70%的公司,在香港進行各項重要合作。

趙安也表示,新鴻基有限公司除了30%股權是由新鴻基金融集團有限公司之外,新鴻基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底仍有9.79%被質押給光大集團旗下光大新鴻基結構融資。

趙安特別質疑,這裡有一家奇怪的公司是「AFSC」,它把股權押記給光大新鴻基結構融資,而光大新鴻基結構融資是光大新鴻基有限公司100%子公司,再往上光大新鴻基有限公司則是新鴻基金融集團有限公司100%持有,而新鴻基金融集團的上層股東就是光大證券金融控股及光大證券,最上層就是中國國務院。

「目前我的資料有限,無法提供更多的說明。」趙安則說,究竟真相是為何,得要交由主管機關來調查。

至於,市場派三圓建設董事長王光祥跟香港聯合集團是否有關聯性?趙安則出示圖片指出,維家置業的前負責人林美欣,曾在2019年12月19日參與三圓建設(青島)公司臨股會,並參與三圓青島的部分股權轉讓,「但為什麼他們會一起出現在臨股會?恐怕只有王光祥董事長自己清楚。」

大同公司法務長趙安在記者會上多次引用胡適名言:「一分事實說一分話。」強調自己是將事實所陳述出來,讓外界明白事件的始末,至於事實究竟為何,則有待主管機關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