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經營權延長賽》公司派出招 大同向法院聲請解散欣同、新大同

上市公司

經濟部於8月12日核准欣同及新大同公司申請自行召集大同公司股東臨時會,進行董監事改選,雖然讓市場派士氣大振,但9月1日大同公司派發動突襲,台北地院8月24日重判鄭文逸炒股案中,欣同、新大同為其炒股的交易中樞,因此市場派持有的大同股票為犯罪所得,因此引用民法總則第36條,已向法院遞狀聲請宣告欣同、新大同公司解散。

大同公司派9月1日突然有大動作,引用民法第36條向法院遞狀聲請解散市場派的欣同、新大同公司,根據的理由是鄭文逸在8月24日已因證交法第155條遭判13年重刑,關鍵在於台北地方法院的新聞稿中指出,欣同、新大同為鄭文逸實際控制,以及二家公司為鄭文逸的炒股的交易中樞,意即,這兩家公司是犯罪公司,其所得意為犯罪所得。

鄭文逸有罪,因此市場派公司是犯罪工具

趙安指出,鄭文逸105年9月至106年3月共同炒作大同公司股票,將股價由每股新臺幣(下同)5.51元,拉抬至106年3月6日每股14.1元,股價漲幅達155.90%,總犯罪金額高達31億餘元。

大同公司指出,欣同登記只有500萬元資本額,從買入一萬多張大同公司股票,到後來持大同2萬4千張,新大同只有2000萬元資本額,卻有大同股票4萬3千多張,趙安補充說,這兩家公司和其他公司設立目的不太一樣,平常也沒看到有正常的營業項目,其炒股的所得,根據鄭文逸被判刑,就是犯罪所得。

大同公司引用八零年代轟動全台的鴻源吸金案,最後法院直接解散鴻源集團的民法36條「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來向欣同、新大同登記所在地法院申請解散二家公司。

經濟部放行臨股會,公司派指控鼓勵經濟犯罪

他也對經濟部喊話說,經濟部核准欣同、新大同公司以前開持股召集臨股會,無異承認炒股重犯鄭文逸得繼續保有其炒作股票之犯罪所得,並以該等股票贓物,行使股東會召集權、主導董事提名與改選,意欲取得大同公司經營權,遂行其犯罪計畫。 

經濟部脫離公司法173條第四項原意,也違背自己過去多年解釋函令,迎合金管會意旨,破例特准少數股東,在董事會還在運作的情況下,自行召開臨股會。 法院如此重判的罪刑,經濟部若維持原處分,無異是在鼓勵經濟犯罪。

趙安突然對欣同公司負責人林宏信說,「他是我法學的前輩,我們很尊敬他,看新聞報導他去姜太公廟裡拜拜求臨時股東會能通過,可見他是敬鬼神的君子,既然如此就要知天命。」他隨即引用《孟子》盡心篇,「君子不立於危牆之下」,意指,市場派快要不行了,還要站在市場派那邊嗎?他也說,經濟部其實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解散欣同、新大同,就看經濟部要怎麼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