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專訪2》 經濟部在司法機關認定前自行否定股東會效力 林郭文艷直呼前所未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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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股東常會之合法性爭議,就法律層面來看,已落幕。」

因今年董監事改選而吃上好幾條官司的大同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語出驚人地說。不過,她引用律師的論述表示,「依照公司法第189條規定於股東會後30日內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然而,股東會結束至今已將近二個多月,大同公司已向公司所在地的台北地方法院確認,沒有任何股東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大同公司今年6月30日股東會舉行董監改選,市場派與公司派都勢在必得,主持股東會的林郭文艷以企業併購法第27條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認定部分股東無表決權引起爭議,她和公司相關主管遭到股東提告特別背信罪等,林郭文艷在接受《信傳媒》訪問時說,特定股東無表決權之爭議,無論法律見解如何,就算大同公司見解有錯,那也是「股東會決議方法」有無瑕疵之問題。

大同認定630是程序違法瑕疵,主張早已過時效

既然是「程序違法瑕疵」,她說,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又根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62號民事裁定說,公司法第189條30日期間為「除斥期間」,逾期未起訴,撤銷訴權即告消滅。

「股東會結束至今已將近二個多月,大同公司已向公司所在地的台北地方法院確認,沒有任何股東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就法律層面來看,已落幕。」

對於市場派大舉進攻董監改選引發的爭議,大同公司對金管會行政處分、經濟部的以公司法173條第四項核准臨股會,感到非常詫異與遺憾。

首先,6月30日當天大同公司派以市場派未申報持股目的為由撤銷其表決權,當天下午媒體報導「證期局表示市場派的公司已申報過」,各大媒體報導還以「大同公司派遭打臉!會證期局怒斥:3家市場派2018年已依法申報」來報導,讓大同公司感到無法接受。「證期局公布的法規疑義問答,王光祥實控的羅得等公司不遵守,證期局還幫忙解釋。」

中資認定條件,金管會和經濟部不一樣

另就程序上,大同公司一向主張市場派「奪下大同經營權」的行為和當初持股申報的目的不同,已違反企業併購法。

林郭文艷說,依照金管會自己公布的法規解釋,市場派王光祥旗下羅得、競殿、三雅只依證交法做股東申報,但未依照企業併購法進行「併購目的申報」,更何況,鄭文逸集團、任國龍外資集團、寶盛證券、北碁公司更根本是什麼都沒申報!大同公司依照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5項無表決權,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

在金管會認定市場派是否為中資的問題上,她指出,大同公司已經將所有蒐集到的市場派與中資相關的證據提交給主管機關審酌。「實務上,市場派背後的中資進入台灣買大同股票的方式,是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經濟部公告的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都無法規範到的。」

她解釋說,市場派第一種方式是非法中資化身為表面合法的港資,第二種方式是中資與台灣地區人民共謀,利用地下匯兌之方式提供資金,再由台灣地區人民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第三種是利用台灣地區人民在大陸投資之企業,間接提供資金購買台灣上市公司股票。「大同公司有多項敏感國防業務、標案,根據法令,連1%中資都不能有。」

大同業務涉及國防,中資連1%都不能買

金管會認定方式和經濟部不同,林郭文艷表示,金管會以「實際控制人」、「資金提供者」方式認定,以現實面來說,此種方法才是能有效防堵陸資以前開三種方式入侵台灣之釜底抽薪之道,她認為,基於主管機關之職責,理應採取對台灣利益最大化之認定方式,較為妥適。

但是,她說,主管機關以大同認定無表決權之股份高達53%,即認定大同違法,可是中資佯裝外資未合法申請,國人的部分該申報未申報,為何不是違法?「有如此高的比例股權不依法行事,金管會主管監理,為何不予裁罰?」

再者,對於經濟部,林郭文艷也有話要說。首先,鄭文逸已經因炒股案被重判13年半,她引述台北地院新聞稿指出,鄭文逸為市場派欣同公司、新大同公司之實質控制人,鄭文逸炒股的法人群組(欣同與新大同) 是交易樞紐之一,也因此這兩家公司應該視為「法院認證的炒股犯罪工具」。

問題來了,經濟部放行欣同公司等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再選一次董事會,林郭文艷表示,等於是經濟部代替司法機關,直接否認大同公司6月30日股東常會之效力。經濟部在司法機關認定前,自行否認股東會的效力,這是前所未有的事情,也與經濟部向來的慣例不同。

她強調,經濟部無異承認炒股重犯鄭文逸得繼續保有其炒作股票之犯罪所得,並以該等股票贓物行使股東會召集權、主導董事提名與改選。

借殼讓華映在中上市,衍生出重大官司

至於華映案,8月21日,台北地檢署以違反證交法的財報不實罪起訴林蔚山、林郭文艷、華映前總經理林盛昌、前財務長簡永忠、汪志成,主因是當時為了讓華映借中國公司閩東電機之名在陸股實質上市,在中國要求下簽下19項承諾事項,卻隱匿未對外揭露。

林郭文艷說,這些承諾應當是證監會於審查時依據當時的法規所提出的核准條件。這個交易對於華映本身是利多於弊,經過檢調的偵查,也認為華映這個股權交易的決策並沒有違反交易程序或者有甚麼不合營業常規的行為,

「如今卻用19項承諾中的幾項承諾,例如所謂業績承諾(關聯交易比例降到30%前,需確保華映科技每年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10%,不足部分需以現金補足),沒有於財務報告中揭露而起訴我及華映的主管,我覺得非常痛心。」

她解釋說,華映是基於長期業務發展所需及為取得大陸募資平台,透過華映海外轉投資公司之四家子公司75%股權作價認購華映科技集團(下稱CPTTG)股權,華映不但沒有任何現金支出,即獲得一個大陸A股上市的資金平台,而且自2009年至2018年,華映的股東權益還增加了250億。

華映對台灣的銀行,非常負責任的還款

從資本結構上解讀,華映前端面板在台灣,是重資本投資;華映科技後段模組製造在大陸,是輕資本投資,華映科技產值比華映小很多,在整體比重不大。

華映公司以持有之CPTTG股票質押借款,而得在2009年到2018年虧損狀態下,仍可以償還台灣各銀行借款共約台幣313億元。華映公司自2006年至2018年累計償還台灣各銀行借款約台幣759億元。她強調,「華映對台灣的各銀行是非常負責任的償還貸款!」

她再談到華映業績承諾一事指出,CPTTG主要係模組加工廠,僅維持基本代工利潤,就我的了解,中國證監會於審查時所提出核准條件之一,即關聯方交易金額比例下降至30%以下前,確保CPTTG 每年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10%,這個數據是參考四家模組廠在借殼上市前三年的平均資產報酬率,以避免當時華映以75%股權之實控人影響CPTTG之損益,及可能影響小股東權益。

財報揭露程度,當由專業人士判斷

她說,以當時模組加工廠同業平均資產收益率而言,10%收益率是符合市場行情。再者,華映於上市三年期間股票閉鎖,也與台灣私募股一樣作法。華映在承諾的三年期間也都滿足條件。這些承諾並沒有甚麼違反交易常規的情事,檢調也為相同的認定。

「至於財報應當揭露到甚麼程度,當由專業人士判斷。」再者,林郭文艷指出,華映公司這項投資,在2009年間經過董事會決議通過,華映公司同日也發布了重大訊息,2014年有部分承諾變更,華映公司當時也洽詢了顧問公司、並請會計師出具評估意見,經過董事會決議通過,就變更承諾的部分再次發布重大訊息,怎麼會說有隱匿的意圖呢?

她進一步解釋說,2014年變更承諾後,大同跟華映根本就不是承諾的主體。再者,本項交易完成迄2018年度止,關聯交易比例已持續下降,各年度華映科技(集團) 關聯交易比例均經當地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其淨資產收益率均有達標,並沒有任何違反承諾之情事,亦無任何現金補償! 就華映公司這項投資而言,華映不但不是 「錢進中國、債留台灣」,反而是在大陸質押上市公司股票借款,拿錢回台,償還台灣的銀行貸款並充實營運資金。

大同強調,過去幾年都有公告

整件事情讓林郭文艷特別痛心的是,早在2017年間,華映公司接到交易所來函表示「相關資訊完整揭露有助於投資人了解股權交易全貌,請貴公司就前揭承諾事項發布重大訊息補充說明」,那時就於2017年7月7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完整說明承諾內容,根本沒有隱匿之情事,「主管機關當時也接受,並沒有要求華映公司需在財報中揭露,為何今是昨非呢?況且自始至今,華映的財報完全正確,並沒有任何需要調整更改情事,怎是財報不實?」

她頗感委屈的說,華映公司在過去三年對於金管會、證期局及承辦檢察官等機關各項函詢,皆已提出事證詳加解釋說明、主管機關先前也只要求華映公司發布重訊,華映公司依循辦理,而今主管機關態度丕變,將我移送檢調,檢察官又以財報未揭露起訴,讓人甚表遺憾與不解。

最後林郭文艷對華映的股東說,華映經營進入困境,讓華映公司股東承受很大投資虧損,這是華映在面板業之辛苦。面板業由於產能過剩及大陸以國家資本補貼,日本、韓國、台灣的面板公司皆很辛苦,這些財訊發行人謝金河先生在相關雜誌報導中都曾經提到過,她希望股東們能夠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