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美暫不建交並非一中原則 專家:主權問題未解要怎麼建交?

台美關係

外交部長吳釗燮接受美國全國公共電台訪問時表示「台灣目前不尋求建立全面外交關係」,此一說法引起統派、獨派、評論員、政治學者熱烈的討論,隨後立法院在6日又無異議通過推動「台美復交」決議,立意雖好,但可能只會受到美方冷回應,實際上,少有人思考美方對這個問題核心考慮,「如果川普總統要建交,那麼台灣關係法怎麼辦?」

什麼?許多討論兩國建交的分析者,並未談及《台灣關係法》議題?疏不知,從美國對台灣六項保證,確保台灣的自我防衛能力,到《台灣保證法》、《台灣旅行法》等一年多來被視為台美關係重大進展的法案,其實都遵循著《台灣關係法》的架構。

美國華府執業律師、現任清華大學教授陳禹成指出,美國是守法而且三權分立的國家,以國會、司法架構支持總統的外交政策決定,簡而言之,總統要和哪個國家建交,必須獲得參議院的同意,因此若沒有國會支持,川普總統怎麼能以行政部門擅自(without consent of The Senate)決定與中華民國建交呢?

台灣關係法中,中華民國對台無主權

以最近的外交事務為例,陳禹成表示,美國國務卿龐皮歐能大力指責中國在南海的(非法)行為、而讓美軍可以自由航行的依據,就是國際仲裁法庭判決認為中國違法。

因此,他強調,川普政府要建交,也必須有法源依據,才能行動,川普不可能推翻美國國會通過的《台灣關係法》中,並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對台灣有法理主權的內涵。

有學者說,因為美國將遵循《台灣關係法》的一中原則,所以無法和台灣建交,台灣應該在現有法律架構下最大化台美之間的合作。

「這是很大的誤解,美國現階段難以和台灣建交,根本不是因為一中原則。」陳禹成表示,真的原因是《台灣關係法》中,並不承認中華民國對台灣有法理主權,只承認中華民國政府對台灣的事實統治,只是統治當局(Governing Authorities)。

川普無法不理參院,片面和台灣建交

美國政府一直以來都遵循台灣關係法,不認為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有主權,他說「中華民國對美國來說,就國際公法而言,是個聯合國2758號決議案已經不代表中國的事實統治台灣的政府,中華民國與台灣之間只是Common Law Marriage 互相依存的事實,但美國政府無法和一個不被國際公法承認對台灣有法理主權的政府輕言建交。」

他舉例指出,歷史上,有政府擁有土地、實質上的治權,也仍然可能只是暫時的政府,二次世界大戰的法國維琪政府,因為没有法理主權(戰爭狀態下的法國能否存活也未可知,萬一……)當時,美國也沒有和維琪政府建立正常的外交關係。50年代的中華民國政府,風雨飄搖中從南京遷都台北,如果不是韓戰爆發,其政權是否會穩定存在也未可知。

這也是為什麼,美國國務院亞太助卿史達偉(David Stilwell)9月17日在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聽證會上的證詞表示,至今美國對中華民國政府是否擁有對台灣的法理主權,仍不予承認。這一點,現任中華民國總統府秘書長李大維博士在他的「台灣關係法立法過程研究」的博士論文,有最清楚的描述。

中華民國台灣,是目前最大公約數

然而台灣在1996年舉行過總統直選至今,中華民國政府某個程度上統治的正當性應該不能視為等同流亡政府,陳禹成重申,中華民國政府和台灣人民在國際法的認知上,「都知道你們住在一起,但卻只承認你們的關係只等同Common Law Marriage(有實無名,仍未獲正式承認其合法性)。」政治的說法,蔡總統則是在2020年1月喊出「中華民國台灣就是我們的最大公約數」。

「以色列當年沒有土地、巴勒斯坦也還沒有正式土地,都進聯合國當觀察員
了,台灣有自己的土地,更有資格爭取入聯。」陳禹成說,但是要怎麼做呢?

要讓美國和台灣建交,必須先解決主權問題,因此他建議,台灣的主權可透過國際法院程序,以作為聯合國司法機構的海牙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t The Hague)承認台灣作為訴訟主體的適格性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