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三寶案一審宣判》何壽川遭判刑8年6個月 5點聲明將繼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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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被控違反放貸三寶集團等案,台北地方法院歷經3年多審理,20日下午一審宣判結果出爐,依照特別背信罪判處何壽川有期徒刑8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

一審遭判刑8年6個月

回顧整起三寶案事件,台北地檢署2017年8月依金融控股法與證券交易法之特別背信罪等罪嫌起訴何壽川,具體求刑12年。依照起訴資料,何壽川有意投資上海「1788大樓」,該大樓本由三寶集團、頂新集團魏家、美林證券為主要控股結構,而美林想釋出持股,三寶、頂新則有優先承買權,但李俊傑的資金不夠,與何壽川密謀。

檢方指控,何壽川指示永豐金海外子公司「GC」、永豐銀海外子公司「SPC」貸款給李俊傑的境外紙上「Giant Crystal」公司,由永豐租賃調度6000萬元美金借李俊傑,何將融資款兩成1200萬元美金、即台幣3億元作為個人投資「1788大樓」的股款。

此外,檢方也指控,何壽川指示永豐餘、元太科技各借850萬元美金給李俊傑,作為預付租賃「1788大樓」辦公室的9年期租金,之後再改以購買「Giant Crystal」可交換公司債掩人耳目,2筆共7700萬元美金的非常規交易,損害永豐金股東利益。

北檢偵辦期間,向法官聲請羈押禁見何壽川獲准,案件於2017年8月間移審台北地方法院後,法官裁定何壽川以4億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

何壽川5點聲明將繼續上訴

針對一審宣判何壽川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特別背信罪,何壽川委任律師陳彥希則轉述,何壽川先生深表遺憾。同時,何壽川委任律師也透過書面表達5點聲明。

第1點,法院認為何壽川與三寶集團董事長李俊傑,有所謂期約不法分潤協議,明顯有重大誤解。何壽川與李俊傑曾共同投資1788大樓,因此曾討論股東之間的權益分配,但從未要求超過股東出資額以外的利益,當然不是期約不正利益,更未曾違背職務安排永豐金租賃、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公司進行任何不法交易來獲取個人私利。

第2點,有關永豐金租賃的6000萬美金貸款,是民國98年舊客戶三寶集團延續下來的業務,何壽川未做任何指示,永豐金租賃辦理貸款人員皆已獲判無罪,且所賺取利息,並未被認定為不法所得,可見此為合法貸款。

第3點,何壽川知道美林公司破產而必須賤售1788大樓股權,為善盡董事的忠實義務,把該有利的投資機會介紹給永豐餘投控公司,經公司董事長邱秀瑩指示相關部門評估後,認為是有價值的投資機會,於是決定進行投資,並非幫助三寶集團李俊傑解決資金問題。

且永豐餘投控上述投資,在民國106年8月間回收本金也確實賺取高達美金389萬利益,為公司全體股東帶來高額獲利,並無任何損失,且該利益並未被認定為不法所得。

第4點,元太科技投資美金850萬元予Giant Crystal公司,為時任董事長劉思誠先生根據永豐餘投控公司的推薦所做的決定,該投資與何壽川無關。

第5點,永豐金租賃於民國98年至106年間,貸款給三寶集團總計獲利達新台幣20億餘元,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公司於民國100年至106年,各獲利美金389萬元,並未損及公司權益,何壽川並無違背公司董事的忠實義務。

何壽川委任律師陳彥希也代何壽川轉述,將繼續上訴,以捍衛自身的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