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以律人寬以待己?勞動基金監督與內控停留在2012 追不上投信法人機構

政府基金

勞動部勞動基金爆出炒股弊案,涉案的游迺文是勞動基金運用局國內投資組前組長,上周遭到廉政署指控疑似與業者不當宴飲與請託下單,藉此哄抬股票讓業者獲利,日前法院裁定收押,至今案情仍不排除有升溫的趨勢。

掌管數兆元的勞動基金運用局爆出弊案,勞動部的内控、稽核以及風險控管機制是否失靈,已經引發社會大眾關切。民眾黨團4日召開記者會質疑,勞動基金內控機制失衡失靈,基金監理委員會可能淪為橡皮圖章。

還記得2012年前安泰ING投信副總謝青良爆發的盈正案嗎?自從盈正案發生之後,金管會對於投信投顧公司的內控機制要求強化,投信投顧公會也提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或交易流程實務指引》等等。

政府基金監督與內控追不上民間投信

有關目前民間投信業基金經理人利益衝突的防範機制,出席記者會的金管會證期局科長蔡怡倩指出,依據「投信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基金經理人等相關人員每個月必須向投信公司申報從事交易情形。除此之外,投信投顧公會也規定,因應資通訊越趨發達,基金經理人的手機在台股交易時段也必須集中保管等等。

「難道政府的內控機制還停留在2012年嗎?」民眾黨團總召、立委賴香伶指出,以此次游迺文事件來看,勞動基金規模高達4.45兆,勞金局僅用一個小小的員工自律公約就寄望能規範所有管理基金業務的員工,「未免也太天真!」。

從員工自律公約來說,內容僅列任職期間不得從事國內上市櫃股票,顯然此次游迺文在上班期間購買興櫃股票,並沒有違背自律公約,因此勞動部僅能依照《公務員服務法》處分。

再者,根據《勞動基金運用局基金業務稽核要點》第5點規定,稽核作業以抽查為原則,但抽查比率並不在要點規範裡面,過去的抽查比率僅有14%,雖然2015年起勞金局名義上說擴大抽查範圍,將全局人員納入抽籤查核範圍,但範圍變廣卻使得比率下降至10%。賴香伶批評,「抽查沒有固定比率這就是內部可以自己做手腳的地方。」

賴香伶砲轟,游迺文事件勞動部對外說是內部「主動發現」,但真相是游迺文今年第一次「被抽查到」才發現異常,「勞動部不需要在這個時候粉飾成自己很盡責。」

勞動基金監理委員也該「硬起來」

賴香伶也說,按照《勞動基金運用局基金業務稽核要點》規定,有關基金稽核報告內記載的缺失、改善事項等,或是重大異常事項應提報監理會議討論或備查,「我們查了會議記錄裡面,並沒有把抽查到人員的狀況提報給監理會。」

根據《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設置辦法》第2條規定,勞動基金監理會的任務在於,勞退基金、勞保基金、就業保險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等運用審議;勞動基金年度預算審議、財務查核審議、整體績效審議。

賴香伶質疑,勞動基金監理會究竟對於勞動基金運用的監理事項有沒有監督權,監理會到底有沒有效果,綜觀幾次的會議紀錄,到2018年為止,都沒能發現游迺文的問題,這樣的監理會實在有如勞金局的橡皮圖章。

出席記者會的前監理委員、台北市總工會理事會林國成指出,勞動部設立的《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設置辦法》讓監理會職權喪失,由於監理會採每月開會一次,但每次開會僅能討論事前投資計畫以及審查事後投資績效,但最重要的投資過程是否有牽涉舞弊行為,監理會幾乎未能事前得知,「雖然名為監理委員會,但事實上根本不監督、不管理的單位。」

立委疾呼,勞動基金官員應納入洗錢防制高風險名單

民眾黨立委蔡壁如則提出3點呼籲,包括第一,勞金局內控治理嚴謹度不應該落後於民間投信機構,應該將公開資訊攤在陽光下,甚至針對此次弊案提出根本原因分析(RCA)檢討報告;其次是建立自營及代操的防火牆,落實股東行動主義及社會責任投資;第3點則是檢討勞金局的員額編制。

根據統計,2015~2018年國內投信投顧平均管理資產規模為3.9兆元,與勞動基金規模相當,但從業人員卻有5946人;對比勞動基金2019年職員人數僅141人,顯示勞動基金管理人員編制與資產規模相當不成比例,造成結構性弊病的溫床。甚至此次發生弊案的游迺文更身兼基金內部控制小組成員,根本是球員兼裁判。

民眾黨認為,主管機關除了應該徹查此案,更應該提升內部機制的嚴謹度及稽核強度,針對各個風險管理要點、基金作業要點等規範也應更加嚴謹,更最重要的是,決策軌跡的揭露,因此要求行政院未來應督導勞動基金詳細的投資決策軌跡。

民眾黨也呼籲,應該將勞動基金主管官員的帳戶納入洗錢防制法的高風險稽核名單,才能遏止類似的事件再度發生,因此記者會中也要求法務部研議,是否能主動將政府基金操盤人員十職等以上報請列為洗錢防制高風險人員。

對此,同樣出席記者會的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連思藩則指出,依據《洗錢防制法》針對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的認定標準,對於與重大公共事務推動、執行,或鉅額公有財產、國家資源業務有核定權限者,可由主管機關經法務部報請行政院列入重要政治性職務。至於是否未來要將勞動基金操盤人員也列入認定標準,後續還需要與勞動部共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