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疫情仍嚴峻 外國人合法停留超過180日第7度自動延長30日

內政事務

考量國際疫情仍屬嚴峻,內政部移民署宣布,針對109年3月21日以前入境且目前尚未逾期停留之外國人,第7次自動延長其在臺停留期限。

移民署強調,為避免國際人流移動所造成之防疫破口及降低社區防疫負荷,針對合法停留超過180日之外國人,前於7月17日、8月14日、9月14日、10月15日、11月13日及12月14日6度宣布自動延長30日停留期限之措施,這次為第7次。

移民署進一步說明,措施仍將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疫情發展狀況之評估,適時檢討調整。相關延期要件及注意事項,詳情可請參考以下問答集。

 Q1:請問我可不可以適用移民署2021年1月13日宣布關於外國人第7次自動延期措施?

A1:2020年(下同)3月21日(含)以前入境且目前在臺尚未逾期停留之外國人,其在臺停留期限已經被第7次自動延長30日,惟仍得視個案審酌,針對在臺有違法(規),或有因違(異)常情形而遭限令出國之對象,不予以自動延期,請此類對象依限離境。

舉例一:(適用自動延期)

A外國人以停留期限30日之免簽證於3月17日入境,原應於4月16日出境,經外交部自動延期5次(每次延長30日且在臺總停留天數不得超過180日,合計延長150日),且加上本署分別於7月17日、8月14日、9月14日、10月15日、11月13日及12月14日6度延長之天數(每次延長30日,合計延長180日),其可在臺停留之總天數為360日(30日+150日+180日,合法停留末日延至2021年3月12日),符合「3月21日(含)以前入境且目前在臺尚未逾期停留」要件,適用本署第7次自動延長30日之措施。故A外國人經第7次自動延長30日後,其合法停留末日由2021年3月12日再延至2021年4月11日。

舉例二:(適用自動延期)

B外國人以停留期限90日之免簽證於3月17日入境,原應於6月15日出境,經外交部自動延期3次(每次延長30日且在臺總停留天數不得超過180日,合計延長90日),且加上本署分別於7月17日、8月14日、9月14日、10月15日、11月13日及12月14日6度延長之天數(每次延長30日,合計延長180日),其可在臺停留之總天數為360日(90日+90日+180日,合法停留末日延至2021年3月12日),符合「3月21日(含)以前入境且目前在臺尚未逾期停留」要件,適用本署第7次自動延長30日之措施。故B外國人經第7次自動延長30日後,其合法停留末日由2021年3月12日再延至2021年4月11日。

舉例三:(適用自動延期)

C外國人以停留期限14日之免簽證於3月7日入境,原應於3月21日出境,經外交部自動延期5次(每次延長30日且在臺總停留天數不得超過180日,合計延長150日)後,其可在臺停留之總天數為164日(14日+150日,合法停留末日為8月18日),如當事人於8月10日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停留簽證,並獲發停留期間180日之簽證,合法停留末日改為9月3日。後經本署於8月14日、9月14日、10月15日、11月13日及12月14日自動延長之天數(每次延長30日,合計延長150日),其可在臺停留之總天數改為330日(180日+150日,合法停留末日延2021年1月31日),符合「3月21日(含)以前入境且目前在臺尚未逾期停留」要件,適用本次自動延長30日之措施。故C外國人經本次自動延長30日後,其最終合法停留末日為2021年3月2日。

Q2:目前在臺已逾期停留之外國人,能否適用移民署自動延期措施?
A2:本措施適用對象僅限於在臺尚未逾期停留之外國人,故在臺已逾越合法停留期限(逾期停留)之外國人,並無適用,請儘速離境。

Q3:我的護照上沒有蓋延期停留章戳,怎麼證明我已經自動延期停留30日?
A3:系統已自動展延,毋需另行申請;惟仍有證明需求者,請攜帶護照及相關證件至本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屆時將在護照上蓋延期證明章。

Q4:我會不會因為沒有可以證明已經辦理延期停留的文件,以致於在機場出境時被認為逾期停留,而遭移民署裁罰?
A4:經本署機場查驗人員查證後,如您為自動延期措施之適用對象,經延期後仍於合法停留期間者,就不會有因逾期停留而被裁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