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高院判台塑越鋼村民可在台提告求償 王文淵、王瑞華等13人列被告

上市公司

台塑集團轉投資的越南鋼鐵廠在2016年因廢水汙染事件,遭越南政府罰款5億美元(當時匯率約162億台幣)事件,但當地居民不滿未獲補償,連續多年到台灣跨海提告台塑集團總裁王文淵、王瑞華等13名被告,前兩次均遭判「台灣無管轄權」遭駁回,但3月底判決大逆轉,「我國法院具國際管轄權,應予受理」。對此,台塑公司不予回應。

2016年台塑河靜鋼鐵因廢水事件導致越南政府重罰,創下外商在越南遭罰款紀錄,但河靜鋼鐵廠當地居民認為沒有受到補償,7千多人跨海集體對台塑集團總裁王文淵、集團副總裁王瑞華、越鋼董事長陳源成、王錫欽、野房幸喜及越鋼大股東台塑四寶、其他外資股東等24個對像提出損害賠償訴訟,求償金額台幣1億4千多萬元本息及停止污染行為、採取相應措施去除污染、改善及修復環境,並願供擔保聲請假執行。

台塑河靜鋼鐵廠汙染事件,居民跨海來索賠

但過去兩次判決均認為台灣法院對此事件沒有管轄權而駁回,控方不服上訴,3月31日台灣高等法院首次判定台灣有管轄權,但24人中只有13名對象有管轄權,包括王文淵、王瑞華、大股東中鋼總經理王錫欽、陳源成,以及台塑公司、中鋼、南亞塑膠、台化、台塑化等。

台塑越南鋼鐵廠因在2016年4月涉嫌汙染沿海遭越南政府重罰,後有多達7875名越南受害者跨海來到台灣控告求償新台幣1.4億元。(圖片來源/google地圖)

替越南7千多位居民提出訴訟的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律師黃馨雯接受《環境資訊中心》訪問時指出,台塑越鋼案的特殊之處,是首起我國企業對其他國家造成污染,台灣法院有權審理的訴訟案。

比較特別的是,本案是越南居民在越南提告遭到駁回,還有人因此入獄,最後轉向台灣方面提出求償訴訟。

台塑集團王文淵、王瑞華,南亞中鋼越鋼都列被告

去年4月,台灣律師團提出訴訟,最高法院去年11月發回更裁後,高等法院在本次最新裁定中認為,本案得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及第2條,即如果被告在我國設有事務所、營業所或住所,我國法院即取得管轄權。黃馨雯對《環境資訊中心》表示,這等於高等法院認定,被告如果人在台灣就有管轄權,不在台灣的就沒有管轄權。

「被告是台灣公民,台灣法院當然有管轄權。」美國華盛頓DC特區執業律師、現任清華大學教授陳禹成指出,藝人之子孫安佐在美國涉嫌威脅罪,回台灣後照樣遭到士林地檢署起訴就是一個管轄權的事例。

他解釋說,管轄權分為人身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on)和事務管轄權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本案屬事務管轄權,主要是因為事件在越南,証據也在越南。一般律師,尤其是没有受過「法律衝突」(Conflict of Laws)訓練的台灣法律人,傾向於越南法院才有管轄權。

前次因無管轄權告不成,這次法院認為台灣可管

「被告王文淵、台塑集團等人的財產在哪?在台灣。」因此陳禹成說,有經驗的訴訟律師,當然選擇台灣的法院,作為管轄法院。

最後將是越南村民勝訴,還是台塑集團能勝訴?陳禹成說,首先要看實際案情,還有律師的智慧,第三是台塑的決策。他解釋,這是典型的侵權行為(Torts)案件,不管故意(Intentional Tort)或過失(Negligence )都需要建立因果關係。

然而從本案也讓陳禹成看出台灣的機會說,「管轄權代表國家主權,越南來台灣告,不去中國告,至少承認,台灣的國家(事實)主權。台灣以後,要在海牙國際法院爭取法理主權,已經有堅強的事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