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火案」更二審》辜仲諒獲判無罪 但這2案未解他想回金融業仍有難度

金融

辜家大少、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因「紅火案」官司纏身15年,法院從一審到更一審認定辜仲諒涉《證交法》、《銀行法》背信罪,曾一度重判超過9年,但經由最高法院二度發回更審後,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28日出現大逆轉,改判辜仲諒證交法內線交易罪、背信罪皆無罪。全案檢方還可以上訴。

一審宣判9年,更二審大逆轉改判辜仲諒無罪

紅火案起因於金管會在2006年接獲檢舉,指出辜仲諒等人處理連結兆豐金股價結構債的交易方式,違反營業常規,經金管會調查後確有弊端,因此檢方介入介入偵辦。

檢方在2006年著手偵辦紅火案,指出總統陳水扁在2004年間推動二次金改時,中信金控預備入股兆豐金控,2005年中信金涉插旗兆豐金,當時擔任中信金控副董事長兼副執行長的辜仲諒與中信金財務長張明田等3位主管,利用空頭公司「紅火」贖回結構債,並間接操縱兆豐金股價,不法獲利約新台幣10億元並侵吞其中3億餘元,因此辜仲諒被控違反《證交法》及《銀行法》背信罪。

另外,特偵組也指控,辜仲諒將3億元獻金交給陳水扁家庭,因此也被視為是陳水扁家庭密帳案衍生的系列案件之一;但在此案二審後,辜仲諒則改口聲明3億元獻金流入陳水扁家庭的說法是偽證。

原先法院一審到更一審依照《證交法》間接操縱股價罪、《銀行法》背信罪等各判辜9年、9年8月、3年6月徒刑,沒想到高院更二審28日則是出現大逆轉,改判辜仲諒無罪。

更二審改判辜仲諒無罪的理由,主要在於紅火公司因贖回結構債而發生的差額獲利,難以認定是歸屬於中信銀行或中信金控;而辜仲諒被控操縱股價,更二審則認為中信金當時為了轉投資兆豐金,大量買進兆豐股票,具有正當動機及合理商業目的,而且沒有低買高賣、拉抬股價或引誘投資人進場買進的具體操縱行為,因此不構成間接操縱股價罪。 

辜仲諒還有掏空炒股案未解,想重回金融業恐怕還有難度

當時辜仲諒擔任中信金副董事長,正是中信金創辦人辜濂松所安排的銀行、金控接班人,但由於紅火案爆發更衍生出阿扁密帳案,辜仲諒因此辭去金控職務,甚至一度滯留海外,原先設定好的接班規劃全被打亂,如今在他在集團內則掛名中信慈善基金會董事長,對外只談公益不談公事。

隨著「紅火案」更二審判決出現大逆轉,是否代表辜仲諒能就此重回金融業?

對此,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黃光熙指出,根據《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規定,若銀行負責人有違反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等受刑宣告確定的情事尚未執行完畢,則不得擔任銀行負責人。

但黃光熙也說,由於當事人所涉案件目前還沒有判決確定,必須等到定讞之後才能夠論斷,金管會也不便對進行中的司法案件有所評論。

一名法界人士則指出,除了「紅火案」之外,還有中信金3億美元的掏空案,以及國寶集團炒股案目前都還在法院審理中,辜仲諒尚未完全脫身,若要談重回金融業,還言之過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