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創新條例爭議》校長掌控監督會、管理會 「這條文」遭轟是專為企業量身訂做

教育議題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下稱產學創新條例)在今年3月22日初審通過「產學創新條例」草案,但由於立法過程太過倉促未舉辦公聽會惹來諸多質疑,教育委員會召委張廖萬堅將在4日上午針對《產學創新條例》召開公開協調會。

有學界人士指出,《產學創新條例》可能來自於業界的眾多壓力之下,因此政府也不得不快速立法通過,目標就是要在5月底三讀通過,也趕到在6月學期結束之前大學召開校務會議之前通過,讓學校可以在校務會議上通過申請設立研究學院,8月就可以正式招生。

7小時審完53條法案,遭批立法過程草率

「產學創新條例」的立法原意是為了培育國內重點領域的專業人才,透過立法,允許讓國立大學和企業共同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研究學院),來緩解台灣高科技產業尤其針對半導體產業人才不足的問題,本屬立意良善。

但問題是,《產學創新條例》卻不受《大學法》、《教師法》、《學位授予法》、《國有財產法》等13條法規限制,等於是幾乎空白授權給了新的研究學院,甚至立法過程更是過於草率,紛紛引來各界爭議。

台大經濟系兼任教授鄭秀玲表示,在立法前期跨部門討論規劃的過程中完全沒有老師與學生參與,僅有校長參與其中,且整個立法程序不僅沒有召開法定公聽會,甚至委員會只花了7小時就審查53條法案,全案便快速初審通過,但實際上條文內容確實存在很嚴重的漏洞問題。

監督會是代行校務會議功能,但教師代表仍未過半

鄭秀玲說,教育部對外宣稱要成立半導體學院,政府未來12年內擬投入96億元,由請台大、交大、清大、成大4個學校成立半導體學院,且先以小規模的監理沙盒模式試辦,但攤開立法院初審通過的條文內容卻完全不是如此,甚至範圍更擴及到循環經濟、智慧機械、新農業和金融等。

由於該草案規定必須由教育部、國發會、經濟部、科技部等跨部會共同組成「審議會」,以審議研究學院的設立等業務;而審議會的下層組織則是當企業資源進入到研究學院之後,將由國立大學設置「監督會」,法條明訂委員組成包含政府、研究生、產業、專任教師及校外學者專家等代表,來負責研究學院成立後的監督之責。

鄭秀玲指出,當時教育部曾對外宣稱《產學創新條例》設「監督會」是要代替校務會議的功能來監督研究學院,但初審通過的版本,監督會委員總數15人當中,除了政府代表占3分之1之外,其餘3分之2代表卻全都是由校長提名經校務會議同意。換言之,由校長主導的委員提名的權力實在太大了,直到最新一次的協商,才改由政府代表占3分之1、3分之1由校長提名、其餘3分之1則是校務會議代表師生互選。

依據《大學法》規定,校務會議代表總人數至少要過半是教師代表,因此監督會委員總數15人中,理應至少8位教師代表(由校務會議代表互選)、1位學生會代表、1位研究生代表。但鄭秀玲指出,既然監督會是代行校務會議的功能,組成結構就應該跟校務會議結構相同,現在所宣稱的監督會成員,教師代表還尚未過半,比例明顯與校務會議結構不符。

除了校長可提名監督會委員3分之1之外,校長也將掌控「管理會」,可提名介入院長人選及學院所有運作,鄭秀玲提醒,研究學院對外跟企業簽訂產學合作契約的人正是由院長出面代表,由院長一人獨斷獨行,而院長的背後就是由校長在操控,倘若一旦跟禿鷹或外國勢力財團產學合作,恐難逃掏空國立大學的資產、技術和人才的危機。

研究學院也BOT,超出研究學院教學研究目的

除此之外,《產學創新條例》目前的條文也引進了研究學院的BOT機制,但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認為相關條文應該要刪除,若不刪除的話恐怕會造成讓企業財團透過研究學院來掏空國有財產。

根據《產學創新條例》委員會已初審通過的第22條及28條規定,國立大學將撥交校地給研究學院,使研究學院得將經管國有不動產及動產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或無償方式,提供合作企業開發、興建或營運,並不受《國有財產法》規定限制;且使用及處分,研究學院應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僅需要報監督會及主管機關「備查」並訂定書面契約。

「因為這個財產已經割出去給研究學院了,那麼也就不需要經過校務會議同意。」賴中強指出,假設合作企業透過興建一棟建物當作實驗室,研究學院基於所有權人本來就可以使用,若企業要享有部分使用權,那麼透過產學合作契約就可以做到,根本不需要訂出BOT機制。

賴中強也提到,若貿然引進BOT機制恐怕就會變成,部分的校地或是建築物被拿去當成企業商業目的使用,也就是說,一棟興建大樓的部分樓層雖是用來研究的實驗室,但部分樓層卻變成是企業營運所用,如此一來,已經超出了研究學院當初的教學研究目的,「校地很可能因此淪為企業廠房」。 

更讓人可議的是,根據國立大學申請研究學院創新計畫期程為8~12年,而條文內容提到,研究學院所管理的國有不動產、動產提供使用及處分年限應不超過主管機關核定的計畫年限。賴中強則解讀,這裡所謂的「處分」包括設定地上權、也包括出售所有物,如果在研究學院的存續期間將所有權賣給企業,「那不就完蛋了嗎!」

賴中強說,「這麼嚴重的錯誤從行政院草案到立法院初審都沒有被發現,可見前面的審查是不夠嚴謹的,又或者是有人故意留下一個『賤賣國有財產』的漏洞。」

另外,第28條也規定,若研究學院與合作企業訂定的契約屆期,且不再續訂契約時,合作企業現存所有且堪用的合作營運資產,依原契約有償或無償移轉國有,而管理機關為研究學院。賴中強也說,這會發生一種情況是,BOT機制讓企業興建了大樓,因此建物所有人是屬於企業;但土地是屬於研究學院,屆時若雙方契約結束之後,若研究學院要收回建物,就可能必須用錢向企業購買,勢必會增加研究學院的支出成本。

從台北大學建國BOT案爭議,《產學創新條例》恐爆出更多黑箱

還記得台北大學建國校區產業研發中心的BOT案嗎?

儘管這個BOT案在今年1月中旬已經由台北大學與國泰人壽與永聯物流開發完成簽約儀式,但質疑聲浪依舊未減,甚至近日有學生甚至成立自救會指出,校方執行案子有諸多不妥,包括指控校方未將申請須知送入校務會議審議、對BOT案必要性與公益性存疑、甚至是認為校方賤租校地、喪權辱校等作業瑕疵。

「台北大學這個案例至少還經過校務會議。」賴中強認為,透過台北大學的案例更可以看出《產學創新條例》問題,因為根據《產學創新條例》規定,雖然申請設立研究學院時需經由校務會議通過,但是做為研究學院核心規範的「創新計畫」或其草案卻完全不需要校務會議審議,而是由研究學院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通知即可,並不需要進行實質審查,更沒有否決權。

賴中強則擔憂,「管理會基本上就是校長跟研究學院院長所找來的人,這恐怕也會讓未來的各校BOT及產學合作黑箱更加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