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創新條例爭議》財團在大學「插旗」參與內部治理 未來恐面臨違憲挑戰

教育議題

儘管立法院教育委員會日前已初審通過「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和人才培育創新條例」(下稱產學創新條例),但包括來自學界的師生對於監管機制、中資企業侵入校園等議題仍缺乏共識,對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民進黨召委張廖萬堅等人4日上午以公聽會形式召開產官學協調會,會中也有法律專家點出,若是該條例三讀通過,未來恐怕將會面臨違憲的挑戰。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民進黨召委張廖萬堅、民進黨立委吳思瑤及范雲4日上午召開產官學協調會,邀請產業界代表、教育部以及學界代表針對《產學創新條例》提出意見。

《產學創新條例》條例的構想源自於,透過鬆綁開放國立大學與企業合作,由企業出資加上國發基金,直接在校內設立一個特別的獨立學院「研究學院」,透過自行聘任師資以及招生,來緩解台灣高科技產業、半導體產業的人才不足問題,而草案明定以教育部為該條例的主管機關。

根據草案規定,國立大學若想申請設立研究學院,必須提出申請相關條件文件、創新計畫書等,且須經由校務會議通過後,並提出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會議紀錄,創新計畫期程為8~12年,由主管機關教育部依規核定。

創新條例淪「養怪獸條例」,高教工會呼籲退回惡法

在協調會上,仍有不少師生代表對此條例抱持高度疑慮。

中正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高教工會祕書長陳尚志指出,《產學創新條例》簡直是一部「養怪獸條例」,由於草案內容涉及直接讓企業、政府取得研究學院的監督會委員席次,這種讓企業直接在大學「插旗」的模式,若貿然推行,等於形同讓大學淪為特定財團租界,將對於台灣國立大學體制造成負面影響,呼籲各黨派及全體立法委員退回此惡法,同時進行全盤檢討。

陳尚志指出,假如「養怪獸條例」通過,新學院的教師將可以不用公開招聘、也不用經過教評會三級三審、新學院長將可以是外來空降的經理人但沒有校師資格、甚至大學的既有資源也可以直接對外輸送,而且不受《國有財產法》規定限制,恐將出現「一校兩制」的情況。他認為,如此一來,大學的首要責任將不再是追求真理或培育普遍人才,恐怕將成為廠商和政府的附庸。

台灣學生聯合會高教委員主委黃彥誠則指出,教育部日前宣稱該條例草案具備沙盒實驗精神,但條文內容對於沙盒實驗並沒有清楚界定,僅規範創新計畫期程為8~12年為期限,但這並不能代表是沙盒實驗模式,尤其大學與企業的出發點本身就存有極大差異,恐讓研究學院將與國立大學體制長期面臨緊張關係,況且目前研究學院的設計模式,是想要有法人的自由度、又想要有公務體系的好處,搞得像是「四不像」、「自助餐」,最後容易形成學術怪獸。

台大經濟系兼任教授鄭秀玲則是再三強調,《產學創新條例》設「監督會」是要代替校務會議的功能來監督研究學院,依據《大學法》規定,校務會議代表總人數至少要一半是教師代表,以監督會委員以15人來講,至少要有8位教師代表, 再加上2位學生代表,才能反映代表校務會議的精神。

鄭秀玲指出,目前監督會成員,教師代表還尚未過半,比例明顯與校務會議結構不符,至少應將老師與學生代表調高至合計8位,換句話說,要在監督委員會席次比重達到過半數。但這一部份,在4日的協商會當中仍然未有明確的共識。

台灣半導體為韓國三星培育人才?產學合作難防技術外流

另外,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也提到,研究學院不應該招收中國學生,而研究學院不僅是扶植國內重點領域,理應也要公告重點領域的主要競爭國家及競爭企業,「否則就是台灣半導體為韓國三星半導體效命培育人才嗎?」

甚至他認為,研究學院教師跟接觸機密的行政人員,也不能到國外競爭企業任職,法規必須要有相關競業禁止規範與保密義務。另外,也應該防範中資收購產學合作企業參與研究學院,不要讓原先立意良善的國家隊變臉成中國隊。

針對中資疑慮,教文委員會日前僅以附帶決議方式,規範大學合作企業不得為中資企業,且其企業資金應符合《兩岸人民條例》規定。不過,民進黨立委范雲也坦言,在委員會逐條審查法案時,立委對於防範中資確實已有諸多討論,但問題就在於要限制學生畢業後的出路很困難。

賴中強則提醒,如果要限制學生畢業後不能去競爭企業就職,就涉及限制人民工作權,這不是立法院附帶決議就可以處理,必須要有法律依據才行。

《產學創新條例》違背大學自治,恐有違憲疑慮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邱文聰也以法律的角度提出,《產學創新條例》可能會出現問題是,現行的大學機制有「校務會議」所監督,但研究學院卻變成是由「監督會」取代原有的「校務會議」功能,這等於架空學術自由、大學自治的制度,恐怕將有違憲法所保障的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該條例恐怕也將面臨違憲的挑戰。

根據目前條例規定,研究學院必須設置「監督會」,以目前訂定的監督會委員總數15人席次當中,由政府代表占3分之1、3分之1由校務會議代表師生互選,其餘3分之1則是由校長提名(包括2席企業代表、2席學校老師及1席外部專家學者),另外,負責管理學院運作的「管理會」,其中政府代表及產業代表人數也分別占委員總數3分之1。

邱文聰進一步指出,這樣的組成結構已經改變了原有的大學自治模式,原有的大學自治模式是經由院務會議、校務會議,而成員的主要組成則是教授及學生,但研究學院的設置結構已經讓教授以外的外部勢力進入校園,就好像以前的黨校一樣,政府直接手伸進來,這就影響了大學學術自由。

根據教育部的說法,只要讓校務會議保有最後的決定權就沒有違反大學自治,但邱文聰認為,校務會議也不應該做成違背講學自由的決議,換言之,由校務會議控管就因此解決了為違憲爭議嗎?答案恐怕也並非如此。

目前該條例已經在教育委員會初審通過,全案接下來將由立法院召集協商,是否還有附帶決議或是直接三讀通過,相信學界都相當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