狩獵釋憲案出爐》王光祿、潘志強:遺憾但會繼續狩獵

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今(7)日公布第803號憲法解釋,承認原住民擁有從事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但範圍並不包括保育動物。當事人之一潘志強對此感到「有點失望」,痛批大法官不了解原住民,並嗆聲:「除非中華民國法律判我死刑,或是我的雙腿無法站立,才會停止狩獵!」

大法官承認原民狩獵文化權,但不包括保育類動物

最高法院於審理潘志強、王光祿等非常上訴案時,史上首度以法令有違憲之虞為由,裁定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今天下午4時公布第803號憲法解釋。

大法官在解釋中承認,原住民擁有從事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而《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自製獵槍」的定義規定,未保障原住民能安全從事合法狩獵活動,於此範圍內,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權及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的意旨,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儘速檢討修正。

不過,大法官也認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就除罪範圍的設定(僅限於原住民「自製獵槍」相關行為),不生違背憲法比例原則的問題;而「自製獵槍」一詞也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大法官並指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1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傳統文化」應包含原住民依其所屬部落族群所傳承的飲食與生活文化,而以自行獵捕的野生動物供自己、家人或部落親友食用,或作為工具器物之非營利性自用情形。但大法官也說,立法者對此行為予以規範,或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管制規範時,除有特殊例外,其得獵捕、宰殺、利用的野生動物,應不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

原住民標榜獵人自由,輪番怒嗆大法官

對於本次解釋,當事人之一潘志強說:「對大法官是有點失望,但我不會怪他們,因為他們並不了解我們。」他表示狩獵是原住民文化的一環,而安全的狩獵工具是基本要件,維護先祖早已使用的安全自製獵槍,捨棄無中生有、過去根本就沒有的危險自製「劣」槍,是他們的訴求。

潘志強強調,尊重原住民的狩獵文化權、還給大家安全的狩獵工具,應該是憲法保障多元文化的具體表現,而不是因噎廢食、無限滑坡地限制原住民的狩獵文化。他並向大法官嗆聲:「除非中華民國法律判我死刑,或是我的雙腿無法站立,才會停止狩獵!因為這是我們的文化!

泰雅爾民族議會秘書長歐蜜偉浪牧師痛斥大法官「可恥」。(攝影/胡智凱)

泰雅爾民族議會秘書長歐蜜偉浪牧師痛批,現在國家依然用民主文明的法令、粗暴野蠻的法令來限制原住民,害潘志強、王光祿等人誤中法律陷阱,而國家從來不了解台灣原住民在海洋、在山頂的知識,外界所擔心的野生動物保育,其實祖先幾千幾萬年前就有制度,「你的法令跟我的法令不一樣!我們有我們的禁忌,才不會讓山林滅絕!」他更痛批大法官庇護大財團,「我認為非常可恥!非常不屑!」

原住民族青年陣線成員簡年佑接力砲轟,以8字痛批大法官:「扭捏造作!為德不卒!」他說,儘管大法官承認原住民有狩獵文化權,但在自製獵槍以及狩獵保育類動物方面「卻不斷自我放棄」。簡年佑進一步質疑:「原住民獵人的自由、族人的生命、原住民族群的認同,是生態保育可以換來的嗎?我們原住民到底還可以退到哪裡?」

下一步…轉戰國會

對於釋憲結果,本件釋憲代理人謝孟羽律師表示:「很遺憾…結果超乎我們預期太多太多!」因為不好容易一直衝撞,衝撞到就連最高法院都承認原住民有狩獵文化權,但大法官居然宣告不能狩獵保育類動物,除非動物數量已經過多。他痛批:「這種觀點非常落後,完全不符合現在原住民的情狀,也完全不了解部落的生活!」

花蓮律師公會理事長許正次律師大嘆「非常遺憾吶!」但他也設法鼓舞眾人,大法官已經肯認原住民有狩獵文化權,因此下一個戰場會在立法院,針對工具、標的、客體、程序做進一步釐清與開放,敦促立法委員解除管制,這樣才能促進原住民狩獵文化的發展。

台權會長周宇修律師(持麥克風者)要支持者別氣餒,接下來要力拼國會遊說。(攝影/胡智凱)

台灣人權促進會長周宇修律師亦深感失望,他說主管機關都已經放寬可以狩獵一些保育類動物,但大法官卻反而基於衡平立場來加以限縮,「某程度而言,當初聲請解釋的最高法院法官,可能比我們更遺憾…因為他們本來進步的見解,送進大法官會議之後,反而更退了一步。搞不好他們還認為,早知道不要聲請釋憲,當初自己判就好了」,相當諷刺。

周宇修也說,今天所作的決定並不會是個終點,之後會進行國會遊說、做更多討論,他強調「權利不是從天上掉下來,而是要我們自己用雙手把權利種到土裡面,細心呵護讓它發芽生根,乃至於能夠嘉惠更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