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創新條例有破口!受台積電栽培的研究生畢業後可到競爭對手中芯、華為工作

教育議題

台語俗諺「有一好,無兩好」。世間事,無論個人或公眾,難免要面對價值取捨,我們試圖用最大的理性與溝通,兼顧數個價值目標,尋求雙贏方案,但人力有其極限,還是有必須面對抉擇的時候。

如果現在要禁止電機系或研究所畢業生到中國工作,相信多數人會反對。這基本上是一個個人職業選擇的問題,即便有利益歸屬個人,部分風險卻要由公眾承擔的外部成本,多數人應該不會支持祭出「禁止」的管制手段。

在台積電學院研究生畢業後可以到中芯、華為工作嗎?

但是,如果我們今天談的是由(例如)台積電出資在大學成立研究學院,由台積電的科學家來教授台積電所研發先進製程的相關知識,博士班學生進到台積電實驗室或使用台積電生產設備學習,師生的研究是為台積電下幾代的製程改良而努力,那我們該不該限制這些接觸台積電機密、學習台積電機密的博士生畢業後到中國政府所扶植的中芯國際任職?

企業與員工之間,是透過委任或僱傭等民事契約來架構「保密義務」與「競業禁止義務」,勞動基準法第九之一條並允許合理補償、合理期間與合理範圍內的「離職後競業禁止義務」,所以張忠謀才能告贏梁孟松。在《產學創新條例》的產學合作下,難免涉及企業的營業祕密或其權益保護,但是研究學院的學生與合作企業間並沒有民事契約關係,教師、研究人員及行政人員聘任關係之相對人,亦係研究學院而非合作企業,此時即有於法律明定「保密義務」與「競業禁止義務」等等規範之必要。

離職後競業禁止規範,要有合理期間、範圍及補償

經濟民主連合的主張是要有競業禁止規範,限制畢業生5年內,不可以到政府所公告的台積電主要競爭對手國的主要競爭企業或其關係企業任職(並非到中國任職一律禁止),而且要有合理的補償對價,學生從就學期間就開始領錢,這基本上是參考並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九條之一的離職後競業禁止規範。

為何必須如此?半導體等高科技領域的技術競爭與技術追趕,是非常殘酷的,產業研究機構 IC Insights 指出,各國政府5年內每年花費300億美元,有機會趕上與台積電及三星的技術競賽,而台積電與韓國三星間的技術追趕,更縮短到一年內,誰先研發出先進技術並量產,誰就是市場上的王者。

中國用盡一切手段要取得半導體的先進技術,2015年紫光放話收購聯發科失敗,中芯挖角蔣尚義、梁孟松,然後最近在台元科技園區直接設人頭公司大量挖角竹科工程師竊取營業秘密。這一切,都在實踐2017年5月中國領導人習近平於中國科學院與中國工程院院士大會上的指示:「實踐反覆告訴我們,關鍵核心技術是要不來、買不來、討不來的。只有把核心技術掌握在自己手中,才能真正掌握競爭和發展的主動權,才能從根本上保障國家經濟安全、國防安全和其他安全」,只有實現核心技術國産化,才有能力和美國抗衡。

產學創新條例以「促進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之創新,強化產業競爭力」為立法目的,在此目的下重點徵調國家、企業與大學三方資源成立研究學院,如果最後培育的人才是到競爭對手的競爭企業任職,用來打擊台灣產業國家隊,那就與立法目的相違背。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當然啦,如果,立法院最終仍選擇通過一部沒有防止技術外流機制的《產學創新條例》,研究學院還是會運作,那時與大學合作設立研究學院的產業國家隊會如何選擇?

當然是「留一手」,不,是「留N手」,只在研究學院教授、只讓學生接觸連「中芯國際」員工都知道的技術與知識。但是,這樣的研究學院是政府樂見的嗎?是大學要的嗎?是學生要的嗎?這樣的知識,大學沒辦法教嗎?還有必要讓國發基金與台灣指標企業砸重金、排除大學法第十三項法律成立研究學院嗎?

就像物質不滅、能量守恆一樣,

「有一好,無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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