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過勞是老問題 交通部與勞動部吵不停

勞工

國道五號翻車事故的報告還沒出來,各界對於事故發生原因已經傳得滿天飛,交通部長賀陳旦更直言是「駕駛問題」,但究竟是不是駕駛問題,而「駕駛問題」是因為連續工作16天的過勞,還是司機個人失誤,都還有待檢方調查。不過整體運輸產業的過勞問題,是不爭的事實,其實交通部、勞動部每年都有研究報告,甚至實施勞檢,但卻未有解方。

客運駕駛過勞,監察院曾提出糾正

2009年10月15日,統聯客運駕駛蘇谷邦因疲勞駕駛,在國道一號彰化路段發生追撞,導致車輛反彈再連續撞擊12部車輛,造成4死5傷的重大事故。當時的調查報告就寫到,勞委會(現勞動部)其實自2003年起,每年都會辦理國道客運專案檢查,客運業最常違反的就是勞基法32條,即是對於延長工時的規範。

勞基法32條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雖然勞動部每年都會公布勞檢結果,但由於處罰權限屬於地方政府,經常記載交由地方政府處理之後,對於後續的改善措施也沒有追蹤與落實,長期忽略公路客運駕駛超時工作的嚴重性。

過去,因疲勞駕駛而造成的重大事故不止一樁,2005年國道客運駕駛因「打瞌睡致未依規定減速及未注意前車狀態」,造成1人死亡、19人受傷;隔年,建明客運駕駛也因為同樣的原因,造成3人死亡、7人受傷。除此之外,更有駕駛曾因心臟病發、突發性腦中風而影響行車安全,在媒體報導上都屢見不鮮。

待命也是工作

是否是疲勞駕駛雖未確定,但駕駛的班表已經曝光,旅遊公會、公路總局也都對於駕駛的「工作時間」表達意見。公路總局稱「手握在方向盤上面的時間才是工作時間」,而旅遊公會認為遊客在定點旅遊的時間就是司機的休息時間,並不是工作16天就是開車16天。

依照民國74年內政部的函釋,「職業汽車駕駛人工作時間,以到達工作現場報到時間開始,且其工作時間應包含待命時間在內。」即便駕駛將遊客在到定點之後,若有人停留在車上,或是必須保養、清理,都還不算是真正的休息。真正的休息時間是「駕駛得不受雇主之指揮、監督,並得自由利用之時間」。

去年剛公布的「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也細緻的列出,「汽車駕駛,包括客車、貨車及主管之駕駛,其工作時間以實際工作時間為準,包含熱車時間、駕駛時間、驗票時間、等班時間、洗車時間、加油時間、保養時間、待命時間、上下貨時間或其他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從事相關工作之時間。」

交通部與勞動部意見大不同

交通部與勞動部對於「工作時間」的歧義並非因為這場意外才爆發,2014年交通部運輸產業論壇,就特別為遊覽車產業開了一場,公路總局的回應與現在並無二致,「將加強宣導租用遊覽車應重視駕駛員工時,並協調相關單位重視合理行程管控與勞動工時規範。針對觀光局管理之旅行社,如果行程安排不合理,導致駕駛員超時,應善加利用公路總局設置之申訴平台及GPS資訊之提供,俾利源頭管制。」兩年半前所承諾的、回應的,至今沒有什麼成效,徒讓一件件悲劇再發生。

除此之外,交通部也曾在同年召開「運輸業駕駛員工時合理性之研商」會議,中華民國遊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表示,「駕駛員如果沒有真正握上方向盤去啟動車子開車的話,在一個休息的情況下,是不應含在所謂執行任務的工作時間裡面。」與公路總局的說法不謀而合。勞動部早就表示,「在勞動基準法內的規定,不是只有輪子動才開始算工時。」

《過勞之島》第七篇故事的主角阿生是一位公車司機,在上班前突然送急診,發現是動脈部分梗塞,後來被認定是職業促發、過勞所致,之後便告別了曾經是車神的歲月,開始職災求償與復職之路。重新檢討旅遊運輸業的過勞狀況、踏實的勞檢,都有賴勞政、交通主管機關持續推進。血紅的封面不只是指過勞的血汗司機、醫護人員、警消等,島嶼上更有一群人已經因過勞而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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