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色資本披著僑外資外衣來台》時力籲修2大老舊條例 專家:投審會層級應拉高

政府政策

近期從嘉里大榮案涉及台灣高科技的機密、電商蝦皮的母公司中資疑雲未解卻掌握了數十億新台幣金流,一直到最近美國智庫出聲示警的高雄港碼頭恐被中共滲透等案件,背後的共通點皆是紅色資本入侵。

面對許多國家都已修正嚴格的外國投資審查規範,但台灣卻遲遲沒有作為,對此,時代力量黨團也擬針對《外國人投資條例》、《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提出修法版本,8日邀集專家學者一同討論僑外資審查的漏洞,避免中資以繞道僑外資方式來台投資,以及如何加強投審會審查的量能。

《外國人投資條例》、《華僑回國投資條例》24年未修

事實上,規範境外資金來台投資主要有3大法規,其中《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主要是鎖定中資,規範相對嚴謹;而《外國人投資條例》以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則是分別規範外資及僑資來台投資的程序與審查,其規範力道不如中資來得嚴謹。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指出,從過去幾個月內多起涉及中資的案件連環爆,包括嘉里大榮、蝦皮等中資疑雲未釐清,以及威脅軍事安全的高雄港案,這每一案的中國資本都是披著僑外資的外衣,偷偷溜進台灣,這凸顯了目前現行對於僑外資的規範存有不少漏洞。

邱顯智也說,不管是《外國人投資條例》還是《華僑回國投資條例》,這兩個條例都非常老舊,距離上一次修正已是1997年,也就是24年前,「確實我們已經看到有許多漏洞出現,像是刻意以僑外資方式繞道來台的中資,有了更多運作的空間。」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舉例,在嘉里大榮案裡,投審會並沒有辦法釐清最終受益人究竟是中資還是僑外資,原因是投審會只能審查境外資金第一層的股權變動,僅能提醒嘉里控股若有中資必須主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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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高雄港案看出台美兩國不同作為,台灣急需一部FIRRMA法案

尤其近期高雄港再度被美國國安智庫研究員易思安示警有中資滲透的問題,引發軍事國安疑慮。

交通部轄下的台灣港務公司將高雄港65、66號碼頭,在2009年租給港商「東方海外(國際)」(OOCL)旗下的全資子公司「東方海外貨櫃航運」,租約到2024年9月,由於2009年簽約時,OOCL原為港資,因此並無太大的爭議。但到了2018年時,OOCL卻中國國家企業「中國遠洋集團」所併購,正式由中共國務院掌控。

事實上,3年前外界就曾質疑高雄港恐被中共入侵,但當時政府以查無中資、一切合法來認定並無中資問題。值得注意的是,美國加州長堤碼頭也同為OOCL經營的重要碼頭,當2018年中共國務院透過中國遠洋集團併購東方海外公司時,當時美國投審會就隨即介入,要求OOCL必須將其在加州長堤碼頭信託出售。如今來看,相較於美國政府的警戒,台灣政府卻顯得完全無作為。

出席公聽會的學者指出,美國之所以可這樣強勢處理,主因是因為2018年在美國總統川普任內通過了「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FIRRMA),這個法案授權下,擴大美國海外投資委員會(CFIUS,與台灣經濟部投審會角色類似)審查外人企業併購案的權限。

台灣大學經濟學系教授鄭秀玲舉例,假設有外國企業進行敏感的不動產交易,例如不動產位在美國軍事基地、政府部門或是鄰近機場、港口,在交易完成之前都必須經過事前審查;又或是外國人介入取得資訊的投資案,例如取得董事席次,或者企業明顯設計該交易規避CFIUS的監管,CFIUS皆可對於不確定來源的投資案進行調查。

此外,FIRRMA法案也擴大了CFIUS的審查範圍,只要交易併購案有關包括通訊、半導體、電訊、電池、飛機製造業、導彈軍事設備等27個關鍵產業,皆必須要最初審查期45天內主動申報,否則CFIUS可課徵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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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審會層級應拉高,學者也建議僑外資、中資雙軌制應重新檢討

對照美國,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則認為,台灣投審會的層級應該要提高,以美國為例,美國投審會(CFIUS)是一個跨部會機構,代理美國總統行使外資審查的職權,光是2021年的預算就超過新台幣13億元,反觀台灣,雖然台灣投審會也是跨部會委員會,但卻是隸屬於經濟部之下,一年預算僅有1.6億元,甚至在經濟部的組改方案中,擬將投審會和投資業務處合併為投資業務司。

王婉諭也質疑,若未來負責引資的投資處與負責審查的投審會合併為同一個單位,職權上恐怕將難以制衡,導致未來審查中資、僑外資恐有球員兼裁判的嫌疑。

對此,包括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教授林志潔、鄭秀玲皆支持提高投審會的層級,不僅擴大監控範圍,也加強人力進行審查,甚至能讓總統、行政院長能夠更快速的採取行動。

林志潔更指出,以台灣現行規範來看,外資來台投資審查機制採行雙軌制,主要是根據大陸地區人士(陸資)及僑外人士(僑外資)有不同的規範,但問題是,主管機關很難真正區分誰是中資、誰是僑資、誰是外資,尤其台灣又是承認雙重國籍的狀況,因此她認為,雙軌制應該要重新檢討。

林志潔也說,台灣除了要加強對於關鍵技術、敏感資訊的危機處理意識,包括關鍵技術的出口管制、侵害營業秘密與經濟間諜課予刑事責任,另外,負責審查境外資本投資的投審會其監理手段以及裁罰手段也必須要多元、強化,因此她支持投審會的層級應該提高至更高的跨部門。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陳彥良則指出,FIRRMA法案並未區分陸資及其他資本,而是統一以國家安全為原則進行資格審查,不過,他更認為,台灣目前法規對於「取得關鍵技術」、「協議控制」、「併購型態」皆沒有明確的定義,呼籲條文應該針對投資的定義更明確,另外,目前台灣對於投資人的定義僅限於自然人跟法人,但事實上包括其他機構、團體及私募基金等都應該列入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