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結算方式與股票投資大不同 每日損失可能超過保證金

期貨

所謂的交易,傳統上所認知的是買賣雙方以錢易物的方式完成交換,一邊從口袋拿出50元買麵包,50元變成別人的,麵包是自己的,吃掉了,50元也要不回來,或從口袋拿出60元買一股股票,成交之後60元變別人的,買家擁有一股股票,股票最多跌到0元,那60元也拿不回來,上述的買賣交易,就是一般存在我們生活中的買賣觀念,最大的損失是買方支付出去的購買成本。

期貨交易法中之期貨交易,包含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等,在集中市場期貨交易人(以下簡稱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在下單前,應於交易帳戶先存入保證金或權利金,期貨契約成交之後,該期貨契約所需的原始保證金,就無法出金或其他運用,但該原始保證金仍屬交易人所有,並會擁有一張期貨契約,而且交易人對所交易的期貨契約並無支付任何成本(手續費及交易稅均忽略),因為錢,還在你的帳戶裡面。

買股票的錢會被扣,買期貨的錢卻仍在買方的帳戶中,但會被限制使用

這與一般認知的買賣或股票投資大大不同,這點差異正好也是期貨交易風險控管的核心;交易選擇權契約則買方支付選擇權的權利金(該契約價格)之後擁有一張買進選擇權契約,這與股票購買權證的買賣方式相同,賣方則收取權利金但須存入保證金後方能擁有一張賣出選擇權契約。

在股票市場,投資人是無法成為權證賣方的,權證的賣方都是由證券商擔任,發行權證的證券商,因有履約之義務,且有損失無限之風險,所以都會被要求需有一定之財力及其他資格並嚴格管理,同理在期貨市場從事選擇權賣方交易,也有履約義務,也是損失無限,交易人要認知,從事選擇權賣方交易,除了有保證金要求之外,也應該對財務規劃及交易計畫嚴格管理。

舉個例子,在股票市場上,認購權證功能類似選擇權買權,但股票市場上的投資人沒有辦法先賣出認購權證,反之,當投資人因看好股票A未來上漲,買進一檔股票A的認購權證A2,對於發行A2的券商相當於賣出一個買權,它的風險無限,尤其股票A的上漲可能性是無限的,因此發行券商必須買進A股票來避險,免得投資人來履約時面臨違約風險,於是主管機關對於賣出認購權證的券商資格有一定之要求與限制,這些條件,一般的投資人是無法輕易達到的。

期貨每天有盈虧,尤其損失額度不以保證金額為上限

特別要提醒的是,期貨契約交易尚有隨時依市場價格計算損益的洗價特性,期貨契約部位損益會在每日結算作業時實際收付,換句話說,雖然期貨契約在建立部位時並未對該契約支付成本,但在該部位平倉以前,交易人交易帳戶之權益數,會依據每日結算價之高低而有所增減。

若損失超過一定的比率,導致保證金權益數不足之情事,期貨交易制度有期貨商對期貨交易人發出保證金追繳,加收保證金作業,追加至原始保證金額度,或者代為沖銷部位,這些交易制度和一般股票交易制度大不同。

也就是說,交易人交易之期貨契約雖然沒有平倉,但會有實際獲利或損失,且其損失不以其所繳存之保證金金額為限,此特性與一般買賣獲股票投資的損益觀念大大不同,也是交易風險需要瞭解並加以控管之處。

期貨交易有槓桿特性,要合理避險而不是過度曝險

另選擇權契約之賣方亦會有原始保證金要求,且此保證金金額會隨該賣出選擇權部位市值而有所變動,當交易人把金額轉入交易所需的保證金帳戶,稱為權益數,交易人需隨時注意交易帳戶之權益數是否仍高於所需保證金,因此為避免洗價作業時資金產生缺口而造成市場系統風險,期貨市場風險管理措施與規定遂應運而生。

大部分的交易人都是先認識股票交易,再進入期貨市場交易,期貨是一種金融商品,其高槓桿的特性,可以使人享受倍數於股票獲利的好處,切記,水可以載舟,也可覆舟,期貨交易也可以使人短短幾天內、甚至一天之內,就蒙受鉅大損失,端看投資人交易心態把它當做「買賣」或「賭博」的工具,倘若當做一種買賣工具,務必先瞭解商品特性及市場制度,合理發揮避險功能,而不是讓自己過度曝險,才能安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