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之前 先了解期貨受託契約說些什麼?

期貨

從事期貨交易前期貨交易人(以下簡稱交易人)必須到合法的期貨商開戶,開戶時期貨商會由持有期貨從業人員證照的從業人員,向交易人說明期貨交易應注意事項及相關交易風險。

期貨交易法第56條第5項、第67條定有明文。期貨商接受客戶辦理開戶時,應提供受託契約及風險預告書,交易人是透過期貨商進入市場交易,因此雙方之間的契約關係甚為重要,「期貨交易受託契約」(以下簡稱受託契約)主要內容為:委託人維持保證金之義務、期貨商得代為沖銷交易之條件及相關事項之約定、通知繳交追加保證金之方式及時間。

「期貨交易受託契約」是交易人與期貨商間權利與義務之約定,在未來從事期貨交易期間,雙方都必須遵守約定,交易糾紛產生時,也會以受託契約內容為裁判依據,是交易人進入期貨市場交易風險的開始,交易人應瞭解相關內容。

交易之前,必須了解與期貨商的契約內容

為保障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之權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對期貨商提供給交易人簽訂之受託契約主要內容訂有21款的規範,包括了「開戶申請書暨約定事項表」、「保證金追繳通知方式」等等,這裡提出幾項相對重要之內容,交易人在交易之前須知。

受託契約中常見的通知方式有,「交易人同意除收取書面郵寄追繳通知書為主要通知方式外,貴公司得以電話或簡訊(限有留存行動電話時)或EMAIL○○○○○○○○○○○時)為其他必要通知方式之一」

第一,第一項第三款:委託人委託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之方式及雙方聯繫方法。主要內容談到,期貨商在合約上與交易人約定從事交易方式,例如期貨商不得接受交易人之全權委託、交易人下達委託單時交易條件應明確、期貨商有權拒絕接受交易人之委託、期貨商告知交易人事項的方式、交易人異議之處理方式、期貨商無法送達資料之責任歸屬、網路委託及市價委託應注意事項等,事關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委託方式的權益,建議交易人應仔細閱讀相關內容。

保證金與權利金,是期貨交易流程的關鍵

第二,第一項第六款:保證金、權利金或其他款項收付方式、幣別及結匯之約定方式。

對於期貨商於受託契約中約定收付相關事項,相關內容包括:交易人應於期貨商指定之金融機構存入保證金,且需以該結算機構所接受之幣別為之、期貨商於交易人帳戶中款項收付原則、期貨商有調高原始保證金之權利說明、幣別轉換方式及換匯損益歸屬之約定、期貨商得註銷交易人帳戶之條件等關於保證金收付及相關作業,交易人於從事期貨交易以前應熟悉並瞭解金流的方式,以避免交易中產生不必要之風險。

第三,非常重要的「保證金」相關規定,在第一項第九款:委託人維持保證金之義務。交易人於從事期貨交易前應明瞭,交易人有義務維持足夠的保證金,期貨商於受託契約中也會明訂交易人應主動查詢盤中及盤後帳戶權益數與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之額度與比例,並負有隨時維持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期貨商所訂足額保證金之義務,無待期貨商之通知。

期貨商代為沖銷之條件,交易人必須清楚

尤其要注意權益數與保證金的關係,當交易人盤後帳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期貨商會發出追加保證金之通知,交易人應依雙方約定期限前將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補足。

因為維持保證金和代為沖消交易息息相關,因此,交易人於進場交易前,應妥善規劃資金之運用,在建立部位後,更應主動隨時關心保證金是否足夠,以避免價格發展不利於未平倉部位時,造成鉅額超額損失。

第四個重點,第一項第十款:期貨商得代為沖銷交易之條件及相關事項之約定。    為管理期貨市場之風險,期貨商會在受託契約中與交易人約定代為沖銷(砍倉)的條件,因相關作業事關交易人及期貨商雙方權益。

舉例而言,當市場波動,交易人帳戶保證金不足時,期貨商先踐行高風險帳戶通知作業及給與補足保證金期限,風險指標已低於25%,依據法定強制沖銷規定,開始執行沖銷作業,對期貨商而言,是有權利而非義務反向沖銷委託人之全部或部分部位,為避免無謂糾紛,交易人應熟悉相關作業程序,若有疑慮應洽詢期貨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