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風險 你可以用選擇權約定未來

期貨

「最近融資買進的股票,受疫情影響價格一直往下走,我想避險可是沒有太多資金無法交易期貨,臺灣期貨市場還有什麼工具可以讓我運用?」、「有沒有看對方向可以賺錢,看錯方向損失有限的契約?」上述的問題,答案是肯定的,臺灣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期交所)上市的各類選擇權契約就可以滿足這個需求。

選擇權是什麼呢?假設疫情來襲,超市判斷目前市價每瓶100元的乾洗手劑會漲價一倍,可是目前廠商都沒庫存,預計要30天後才會有貨,由於擔心30天後漲價一倍,所以向供應商提出用每瓶10元購買「30天後以每瓶100元購買」的權利,供應商這邊則認為30天後由於供貨十足,價格不會上漲。

選擇權的功能,鎖定未來的不確定性

因此超商和供應商達成共識,同意收取每瓶10元權利金,並簽定30天後以每瓶100元賣給超市的契約,30天後乾洗手噴劑果然漲到每瓶200元,但供應商依約仍以每瓶100元賣給超市,超市則以每瓶110元進貨成本(權利金10元加上價金100元)取得乾洗手噴劑,超市因此獲利,供應商卻因判斷錯誤每瓶少賺了90元。

另一例子,大明擁有一股成本50元的股票,但判斷未來30天,股價可能會上下盤整,不會下跌,小黃也有一股50元成本的股票,但小黃認為30天後會下跌,願意用一股10元的代價來購買『30天後以一股50元賣出』的權利,而認為不會跌的大明則願意賣出『30天後以一股50元賣出』的權利。

若手上有持現股,選擇權可保護你的部位

30天後市場行情不如小黃的預期,股價收盤在50元,小黃考慮到除了先前付給大明每股10元無法回收之外,還要另外支付其他手續費等成本,決定放棄履約,因此損失10元,大明因此交易每股資金成本降低10元。

以上例子中的廠商、超市、大明及小黃所使用的交易工具就叫選擇權,選擇權是一種權利契約,買方有權利但沒有義務,相反的賣方有義務但沒有權利,在未來的特定日期或之前,以特定的價格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的標的物,買方付出權利金,賣方收取權利金,為保證賣方可以履行義務,交易所對賣方另訂有保證金的要求。

選擇權權利金的變動受標的物漲跌、履約價、距離到期天數、資金的利率及價格波動高低等因素所影響,交易人於交易前應熟悉相關專有名詞及交易制度:

選擇權專有名詞介紹,了解功能與特性

臺指選擇權:以台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作為交易標的之契約,買方支付權利金,以取得未來以約定價格買進(或賣出)大盤指數的權利,賣方則收取權利金,有履約義務,並要繳交保證金。

買權(Call Option):在契約到期前或到期當天,用約定價格買進所約定標的物之權利。

賣權(Put Option):在契約到期前或到期當天,用約定價格賣出所約定標的物之權利。

履約價格(Exercise Price):或稱執行價格,買賣雙方在選擇權契約中所約定標的物之固定價格。

價內(In the Money):買權的履約價格比標的物的現價低或賣權的履約價格高於標的物的現價,都稱為價內。以臺指選擇權為例,若目前加權指數為10,500點,買權履約價在10,500以下及賣權履約價在10,500以上都稱為價內。

左邊為價內圖示,右邊為價外圖示。

價外(Out of the Money):買權的履約價格高於標的物的現價;賣權的履約價格低於標的物的現價。以臺指選擇權為例,假設目前加權指數為10,500點,履約價在10,500以下的買權及履約價在10,500以上的賣權都稱為價外。

價平(At the Money):買權或者賣權的履約價格都等於標的物的現價時,以臺指選擇權為例,假設目前加權指數為10,500點,履約價在10,500的買權及履約價在10,500的賣權都稱為價平。

左邊為價平圖示,右邊為內涵價值圖示。

內涵價值(Intrinsic Value):價內的買權及價內賣權擁有內涵價值。以臺指選擇權為例,假設目前加權指數為10,500點,履約價在10,300點的買權,其內涵價值為200點(10,500-10,300=200);履約價在10,800的賣權,其內涵價值為300點(10,800-10,500=300)。

時間價值(Time Value):權利金減去內涵價值。距離到期日越久的選擇權時間價值越高。以臺指選擇權為例,假設目前加權指數為10,500點,履約價在10,300點的買權,權利金報價350點,則其時間價值為150點(350-內涵價值200=150);履約價在10,800的賣權,權利金報價400點,則其時間價值為100點(400-內涵價值3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