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期貨交易風險高 不但面臨刑責還可能血本無歸

期貨

許多地下期貨交易是和客戶直接對賭,然而非法經營期貨將面臨刑事責任,收入被視為犯罪所得。

時常聽到交易人遭地下期貨犯罪集團之詐騙損失慘重案例,而非法地下期貨業者經營手法日新月異,早年從傳統的電話招攬客戶,後來透過部落格廣告宣傳,隨著通訊軟體的進步,已開始透過臉書、LINE群組等方式,以低手續費、免保證金、賺多賠少為號召,引誘民眾進行交易,或假借合法期貨商名義,向民眾招攬期貨業務。

吳小姐與朋友聚餐,聊到期貨交易本小利大,只要看對方向就可迅速賺進大筆財富,朋友並介紹可透過某業者下單,不須繳交保證金,一樣可參與期貨交易,聽起來非常誘人。

吳小姐所遇到的情況為非法期貨空中交易,此種非法交易經營者通常透過傳單、網站或熟人介紹等方式招攬客戶,客戶開戶後被告知入金帳戶,於完成入金後,依據非法地下期貨公司提供之期貨商品,以電話或網路下單交易,但實際上卻由非法地下期貨公司予以撮合、結算,故常以不需繳交期貨交易稅、免收保證金或僅收取臺灣期貨交易所規定原始保證金之 10%~30% 等低交易成本方式吸引客戶。

民眾為貪圖低手續費,曝險於地下期貨交易

以近年幾件非法地下期貨判例來看,地下期貨商向下單客戶收取每口150元至400元之手續費,以當日證交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或台指期、美股期貨指數作為交易標的,地下期貨商與客戶進行對賭。

實際上,地下期貨商並未下單至任何合法期貨交易市場,僅以當日各該合法期貨指數漲跌點數之多寡計算,每1點以100元或200元計算盈虧,以客戶下單之每筆交易漲跌盈虧達1萬元或至該星期與客戶結算損益,如客戶輸,由各該客戶將所輸金額匯入或轉入指定帳戶(人頭帳戶)。

由於非法地下期貨公司並未將委託單下至期貨交易所,因此客戶至非法地下期貨公司下單,係與該公司進行對賭,明顯觸犯法律,依期貨交易法規定,任何人委託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業之人從事期貨交易,可處新台幣 12 萬元至 60 萬元之罰鍰 (期貨交易法第 105 條、第 119 條第 1項第 1 款規定)。

非法從事地下期貨交易,恐面臨有期徒刑之刑責

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或期貨交易等業務 (期貨交易法第 8 條、第 45 條及第56 條規定),則涉及刑事犯罪,可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在實際判例中,例如今年8月判決的案例,涉案人林挺成立中基保信國際、富億全球國際、寶華富御國際三家公司透過業務團隊招攬客戶進行下單,而遭台北地檢署起訴。

過程是由林挺提供相關期貨交易所需之看盤、下單軟體;業務人員莊君等打電話、電視媒體廣告宣傳等方式,招攬不特定人從事地下期貨交易,其方式係以「臺指期」為標的,以「口」為交易單位進行下單,實際上並未下單至任何合法期貨交易市場,而僅以當日對賭之指數漲跌點數之多寡,計算與客戶下單買賣指數之差額,乘以每點損益計算盈虧。本案中,由於林挺已過世,但參與招攬的莊君被判6個月有期徒刑、沒收犯罪所得90多萬元。

向不特定人收取金額操盤地下期貨,已觸犯銀行法

另外還有來台灣留學的瓜地馬拉籍的GALVEZ HERNANDEZ RODRIGO(葛倫志,簡稱GALVEZ)在台公立大學留學期間,設立斯特捺德公司從事咖啡豆貿易,便計劃招攬投資人以吸收資金,並將所吸收之款項用來購買咖啡豆及從事咖啡豆、可可豆之期貨交易,最後除了為反期貨交易法、其非法吸收資金代操也違反銀行法,遭重判7年有期徒刑、沒收犯罪所得,其餘參與招攬客人的業務員也遭判刑。

從投資民眾的角度來看,參與地下期貨,將面臨三大風險,第一、地下期貨並未將委託單下至期交所,因此客戶係與該公司進行對賭,明顯觸犯法律。再者,地下期貨並無中介或結算機構,交易人縱投資獲利,地下期貨商可能不堪虧損捲款潛逃,交易人空有帳上利益而無從實現。

第三,地下期貨往往藉由免預收保證金方式吸引客戶下單,惟當客戶遭到斷頭,繳不出保證金時,常見以威脅恐嚇,暴力討債手段取償。

因此投資大眾如欲從事期貨交易,一定要透過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交易之合法期貨業者交易,才有完整之權益保障。目前合法期貨業者,均需經主管機關許可,發給許可證照,並加入期貨公會始得營業。合法期貨業者之公司名稱及相關資料可上期貨公會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