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黃金期貨、虛擬貨幣騙局 受害者面臨跨國求償之困難

期貨

即使合法的跨國投資遇到糾紛,海外訴訟的成本都如此高昂,更何況來路不明的國際投資商品呢。

2020年11月高雄一名科技業上班族誤信詐騙網站,匯出80萬元進行「國際黃金期貨」交易,遭到蒙騙,為求翻本,還向母親借30萬元要匯出,幸虧母親察覺有異報警,阻止該男,證實該男轉進的一個帳戶就是詐騙集團的帳戶,當時人才發覺遭詐騙,但錢已匯出國外,難以討回。

國內民眾收到詐騙簡訊邀約投資,投資標的零瑯滿目,從國際虛擬貨幣、投資國際賭場分潤、投資黃金期貨、石油期貨、投資矽谷新創公司、投資股價指數,各式各樣網站,單宣稱可投資賭場「娛樂城」的平台就多達140個以上,號稱投資數位、虛擬貨幣的「交易所」平台也超過30個,這些可疑的投資平台只有一個目的,讓受害者把資金轉入。

國人喜投資國際商品,法律管轄權概念卻薄弱

其實,很多詐騙的網站設立在海外,收款的銀行帳戶也在海外開設,就是為了增加受害人追討的難度,因為一般民眾對法律的「管轄權」(Jurisdiction)所在地概念陌生。

管轄權(Jurisdiction)也稱管轄域(Jurisdiction area)是指某訴訟案件在確定民事法院具有審判權後,決定由哪一個「民事法院」進行審理之權限,故管轄權又被稱為「具體的審判權」。例如台塑企業在美國德州設廠、兆豐銀行在美國紐約設立分行,若涉違反當地法律遭到訴訟,便在該州所屬法院進行訴訟程序。

再以投資理財來說,A和B雙方的交易,A賣了外國的商品給B,若發生糾紛,其「管轄權」法院在哪?過去國內金融機構代理許多國際金融商品,銷售給台灣投資人,當發生糾紛時,能否在台灣的法院提起訴訟?B要對A提告求償還是對該商品的原始供應商提告?

國際詐騙涉及國際帳戶,恐需跨海提出訴訟

國內金融界的實例中,有許多國際連動債的買賣合約書中,約定的法律管轄權其實在香港、在美國,也就是說,買方簽下購買合約之後,便同意雙方發生商業糾紛時,必須向管轄地的司法機構訴諸,許多金融商品的上手買方是香港的金融機構,台灣的買家真的有糾紛,可能要去香港的法院提告,這是有前例可循的。

2008年雷曼兄弟倒閉,相關的連動債在全球各地引發投資糾紛,香港銀行公會在2011年3月27日公告承銷的13家銀行向投資人收回債券,並給予85%的本金,同樣是雷曼的連動債,在台灣則各家銀行處理方式不同,這之間的就港台兩地法律上的差異,亦可看出不同法律管轄權之下的差異。

國內2016年爆發千禧期貨集團吸金65億元詐騙案,受害者達2500人,但該案中台灣的千禧期貨宣稱代理印尼千禧集團,而其中一個帳戶設在印尼,並和印尼當地公司有關,當被害人希望印尼政府凍結該帳戶,就組團前往印尼,欲聘請當地的律師提出法律訴訟。

投資國際不動產開發案,對開發商管轄權恐在海外

然而一場訴訟曠日廢時,連在國內提出訴訟都需要許多成本,更何況遠赴他國提出訴訟,再加上訴訟過程中遭遇武漢肺炎疫情蔓延,各國斷航班、入境管制等,使得該跨國訴訟難度大增。

台灣過去也曾發生因投資海外不動產而衍生的糾紛。台北市政府曾統計,2011年至2017年,台北市經營海外不動產業者經營家數由86家增加到247家,成長187.21%,2015年至2017年,台北市地政局受理的海外不動產消費爭議案件已累計7件。

然而,當投資方的訴訟對象是土地開發商,也就是外國機構時,不動產交易訴訟則上採取屬地主義,意即發生爭訟時,是在物件所在地進行,即便買方出國打官司未必會輸,但很可能除了要帶自己的律師去,還要聘請當地的律師,成本很高。

跨國訴訟成本昂貴,還必須重複出庭

國內有律師事務所提出估計,海外訴訟的保證金、規費、律師費等,成本接近300萬元台幣,換句話說,當債權糾紛超過300萬元以上,才有基本的動機到海外提出訴訟。

要提醒投資人的是,在合法的理財商品、投資之下,到海外提出訴訟的成本都如此高昂,那麼下次遇到來路不明的國際投資商品,再決定投入金額之前,是否應該重新評估一下,若是發生投資糾紛的法律途徑解決方式、法律管轄權、訴訟成本問題之後,再做出決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