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董不甩法院「禁開令」照樣開股東會 金管會研議「光洋科條款」終結亂象

上市櫃

光洋科公司派馬堅勇陣營直接挑戰行政機關跟司法機關,原本12月27日由獨董吳昌伯召開臨時股東會遭到商業法院裁定禁止召開,但沒想到今(27)日吳昌伯還是無視於法院執行命令自行召開,而會中並沒有進行董事改選,而是會中決議臨股會延期至明年1月3日,但是否具有決議效力恐怕還有得吵。

一名擅長打經營權的律師分析,公司派應是研判最高法院的裁定將有利於他們,而且時間點落在1月初,才將臨股會延期到1月3日舉行,但公司派堅持1月3日再開臨股會,後續也會面臨臨股會決議是否有效的爭議。

光洋科公司派馬堅勇、市場派台鋼已在11月全面開戰,原本公司派獨董吳昌伯、台鋼派獨董吳美慧將各自在12月決戰臨時股東會,但至今已被商業法院裁定禁止兩邊獨董召開臨股會,使得這場經營權大戰進入延長賽。

獨董開會遭法院人員到場制止,投保中心大喊異議

但沒想到,獨董吳昌伯27日仍執意召開臨股會,他以視訊方式出席,宣稱臨股會決議通過將延至明年1月3月。光洋科公司派、馬堅勇陣營會後發布新聞稿指出,經過統計股東出席總股數為53007610股,出席率高達62.43%,符合公司法第174條合法召開會議。

獨董吳昌伯也表示,目前已對定暫時狀態處分提起抗告,為尊重最高法院最終裁定結果,27日股臨會提議延至明(2022)年1月3日舉行,並請在場股東投票表決,最後以85.11%的出席股東投票通過此決議。

但這場臨時股東會已經被禁止商業法院禁止召開,因此27日的會議也引發現場一陣混亂,公司派指稱,台鋼集團的律師團現身會場,企圖阻撓會議進行,同時也有數名股東在會場內叫囂謾罵。但讓人看傻眼的是,就連台南地方法院指派的事務官在現場要求「尊重執行命令」,不僅被司儀大聲阻撓,視訊那頭的吳昌伯也不予理會。

不僅如此,投資人保護中心派員出席的人員在一旁發言,「今天股東的召集程序及股東決議事項違反法令及法院裁定執行命令,且無法讓所有股東順利入場,依法表達異議。」但由於公司派祭出人海戰術、大聲鼓譟,讓投保中心的發言受到阻撓。一名市場人士直言,這根本是一場史上前所未見的股東會,直接挑戰行政機關跟司法機關。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2月8日裁定,台鋼派獨董吳美慧日前宣布尊重法院裁決,停止召集12月24日股東臨時會;另一方面,光洋科14日則重訊公告,公司派獨董吳昌伯所召集的12月27日股東臨時會,在收到法院裁定「禁開令」之後決定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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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兩派鬧成一團,未見金管會站出來說話

而主管機關金管會雖然知道法院的「禁開令」卻一直不明確表示,僅指出,金管會已發函給獨董召集人所委任的股務代理機構,股務代理機構必須依照法院裁定內容進行適法性處理,儘管如此,傳聞負責光洋科12月27日股臨會股務代理的宏遠證券仍因不清楚是否能如期召開,還發函給主管機關「要答案」。據側面了解,27日臨股會上宏遠證券的股務代理人員並未出席。

一名股務代理機構也私下表示,上週五(24日)獨董吳美慧都已經取消股東臨時會,但公司派仍照樣開了會議,甚至在會中聲稱「支持馬堅勇」的股數過半,但大家都覺得奇怪,因為主要的民間委託書通路都已經跟台鋼集團簽約,公司派是怎麼收委託書到過半,不免讓人質疑合法性。

台鋼集團回應,對於光洋科公司派(吳昌伯)荒腔走板、違法亂紀的行徑,台鋼集團只能用「無言、沈痛」兩個字來形容,呼籲主管機關金管會、證期局、商業司制止這種公司治理亂象,也希望商業法院、執行法院能硬起來,彰顯司法威信。

但主管機關金管會至今皆不願站出來講話,對此事完全沒有任何態度,若只是說「視法院裁定狀況再考量如何處理」,那麼金管會再怎麼彰顯公司治理藍圖,恐怕也會讓人無法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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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單一獨董就可開股東會,金管會研議要經由審委會點頭

事實上,近來獨董的獨立性備受外界質疑,尤其涉及經營權之戰,獨董擁有自行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權力,已成為某派爭奪經營權的主要管道,因為透過獨董召開臨股會,再結合委託書徵求,就可以一舉拿下公司經營權。 

一名熟知公司法的市場人士認為,獨立董事在《公司法》所賦予的權力基本上除了可行使過去的監察人制度之外,獨董又有表決權,等於獨董所擁有的權力可參與公司經營、提案、投票等,「這麼大的權力放在獨董身上,請問老闆真的會找100%公正的獨董來找自己的碴嗎?」

據了解,金管會已請證交所研擬修法《證交法》,若獨董要召開股東會,修法方向傾向應改由審計委員會決議通過後才能召開,以避免鬧出類似於光洋科兩派獨董各自開股臨會的亂象發生,最快明年6月才會定案。

但中華獨立董事協會理事長駱秉寬認為,光洋科獨董召開臨時股東會鬧雙胞,已經有商業法院予以否決,應交由法院裁決,不建議因光洋科一個案子而貿然修法,況且這也不是唯一可以解決光洋科經營權爭議的辦法,最原本的問題是出在於,董事會能不能以臨時動議來解任董事長,目前這部分法律規範還是並不清楚。

駱秉寬指出,現行規定之下,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或者「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皆可依照《公司法》第220條規定召集股東會;但若改成審計委員會決議通過才能召開,一旦公司董事會失去運作功能時,有可能就會失去獨董有效召開臨股會的機制,甚至若這家公司有4席獨董,其中2位是公司派獨董、2位是市場派獨董,到最後還是會有「僵持不下」的情況。